多次向親朋好友出借資金,可能構成犯罪嗎?

多次向親朋好友出借資金,可能構成犯罪嗎?

最近經常有人諮詢民間借貸是否會涉嫌犯罪的問題,按老百姓的普通想法,親朋好友間的借款是生活中司空見慣的問題,對於該生活中常見的問題,怎麼會違法呢?經溝通,之所以產生該問題,主要是因為普通公眾對最近最高院發佈的一則司法文件的片面理解。今天,筆者對常見的諮詢問題作簡單的梳理,以便澄清普通公眾的相關誤區。

一、該司法文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10月21日印發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該通知於發佈當日生效,以下簡稱:《通知》。

多次向親朋好友出借資金,可能構成犯罪嗎?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

二、該《通知》關注的重點是什麼?何為非法放貸?

該司法文件的重點是規定借貸關係在何種情況下構成犯罪的問題,即在符合“非法放貸且情節嚴重”等條件下,才可能會涉嫌犯罪,對於老百姓間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借款,屬於生活中的民事自由行為,在沒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並不必然構成犯罪。

根據該司法文件,非法放貸是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其中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在2年內向不特定多數人(包括單位或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三、根據該《通知》的規定,非法放貸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情況下,才構成非法經營罪。那麼為何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呢?

(一)以“放貸利率、累計放貸數額、累計違法所得數額、放貸人數、是否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等因素認定。

多次向親朋好友出借資金,可能構成犯罪嗎?

情節嚴重、特別嚴重的考慮因素

(二)2年內因非法放貸被行政處罰2次,或以72%年利率(6分/月)非法放貸10次的,按上述相應數額、數量的80%認定。

(三)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按上述(一)中相應數額、數量的50%認定。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且同時符合上述(一)(二)情形的,按像相應數額、數量的40%計算。

四、向親朋好友或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如前所述,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多數人以借款或其它名義出借資金、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構成非法放貸。非法放貸行為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情況下,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但對於老百姓間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借款,屬於生活中的民事自由行為,在沒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並不必然構成犯罪。但該規定並不是絕對的,如果出現以特定人員借款為方式或手段,變相實現向不特定人非法放貸目的的,仍構成非法經營罪。該情形包括:

1、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2、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發放貸款的。
3、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四、以低於年36%的年利率(3分/月)向不特定人放貸,但變相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收取費用的,還會構成該《通知》中的犯罪嗎?

變相收取的費用,除本金之外,其他部分金額總額與實際放貸利率之和大約36%年利率的,且具有嚴重情節的,仍構成非法經營罪。該《通知》明確規定:“對於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該《通知》顯示了國家嚴厲打擊非法放貸行為的嚴厲態度和措施,金融行業雖然利潤豐厚,但也需在法律的框架內經營,“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且勿抱有僥倖心理。即使個人借貸行為,也要簽署完善的法律文件,以免自身利益受損。常見的法律文件包括: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保證合同、借條、收據等,如有不清楚之處或需要該法律文件的,可私信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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