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青海6部門聯合發文保障職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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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服務職工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

各市(州)總工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教育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局、省級各產業工會、省總各直屬工會:

為進一步做好服務職工工作,保障職工按規定享受正常福利待遇,促進保障和改善民生,現就有關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護費、工會經費等費用的使用,提出如下意見。

一、職工福利費

職工福利費的提取與使用,由用人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一)職工療休養

按照《關於印發青海省總工會艱苦地區、艱苦行業職工療休養工作辦法(試行) 的通知》 (青總髮〔2015〕38號) 的規定開展職工療休養工作。

1.療休養主要面向勞模、先進和一線職工,面向艱苦地區、艱苦行業的職工,對高海拔和艱苦邊遠地區的一線優秀職工,從事苦、髒、累、險等的一線優秀職工優先安排,照顧因工負傷的職工。

2.療休養地點一般安排在中華全國總工會批覆建立的工人(職工)療休養院(所),每次僅可選擇一個療休養場所。

3.療休養費用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活動費、人身意外保險等,其中:交通費由職工所在單位解決,住宿費、伙食費、活動費、人身意外保險由承辦療休養活動的工會組織解決。

4.療休養內容包括學習交流、參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符合相關規定的療休養內容,每批次不超過30人,時間不超過10天。

5.嚴格按照青海省財政廳制定的省內外差旅費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參照“其餘人員”的標準乘坐交通工具,結算報銷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

(二)職工體檢

1.用人單位要建立職工健康體檢管理制度,堅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崗位職工,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組織全體職工定期體檢。

2.用人單位在組織職工享受健康體檢的基礎上,要針對婦女生理特徵,至少每2年安排一次女職工“兩癌”篩查,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增加篩查次數和婦科檢查項目。

3.體檢費用標準、體檢機構的確定由各單位經過民主程序通過後自行確定。

(三)多種形式關心關愛職工

1.對到齡退休職工以座談會等形式進行歡送,並一次性贈送一份退休慰問品。購買慰問品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統一標準,但不得購買明令禁止的物品。

2.職工或職工直系親屬大病住院、去世等情況,可以進行慰問,慰問的形式、標準由各單位制定具體辦法。

二、職工教育經費

1.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與使用,由用人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2.各單位的職工教育經費應當用於職工職業教育,列支範圍包括:上崗和轉崗培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鑑定、職業資格認證、職業技能競賽等經費支出;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與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3.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督促所屬企業依法提取職工教育經費,並將其中60%以上用於企業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各企業應充分利用職業院校、社會培訓機構等教育資源,為職工教育提供方便快捷的學習和培訓服務。

4.各單位要加強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的監督檢查,定期公開賬目,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審查審計,確保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安全。

三、勞動保護費

1.各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監總局《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的要求,提供有效的勞動保護條件、設施,提供勞動者個人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2.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做好各項勞動保護,包括做好頭部防護、面部防護、眼睛防護、呼吸道防護、聽力防護、手部防護、腳部防護、身軀防護和高空安全防護,切實維護職工權益。根據生產需要為員工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解毒劑、防暑降溫用品等,做好勞動保護工作。

3.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解決勞動保護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工廳生字〔1986〕21號)相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戶核算,按規定範圍使用經費,不得擠佔、挪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基層工會為搞好勞動保護工作所需費用,應在本單位的行政勞動保護經費中支付,不能在工會經費中開支。

4.根據《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部分行業標準,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按規定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間和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工參加職業健康檢查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四、工會經費

基層工會要切實落實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總工辦發〔2017〕32號) 的規定,規範使用工會經費,精準服務職工群眾。

(一)職工教育活動

職工教育活動支出包括:用於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業餘文化、技術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學、消耗用品;職工教育所需資料、教師酬金;優秀學員(包括自學)獎勵;工會為職工舉辦法律、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職工素質教育工程、職業技能競賽等。

優秀學員(包括自學) 獎勵,最高獎項不超過300元/人。在“職工活動支出一職工教育費”核算。

(二)職工文體活動

1.單位職工文體活動所需服裝,可對參加比賽的人員購買指定用途服裝,人均不能超過500元。組織本地區、本系統(行業)職工參加全省、全國性文體比賽,參賽選手所需服裝,由組織活動的市(州)總工會、省級產業工會和省總直屬工會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按民主程序研究確定的標準統一購買指定用途服裝。

2.文體活動設置獎項的,以精神鼓勵為主,可適當給予少量的物質獎勵,獎勵範圍不超過參與人數的2/3,個人項目單項最高獎品 (或獎金)不超過300元,團體獎項目單項最高獎品(或獎金)不超過800元。不設置獎項的,可為參加人員發放參與獎,但人均不超過100元。春節職工聯歡會獎品按人均不超過100元執行。

3.各類活動中按規定開支的伙食費、夜餐費等,人均標準不得超過當地差旅費支出規定中的伙食補助標準。

(三)職工會員慰問

1.法定節日慰問。基層工會可對全體會員發放少量實物慰問品,原則上為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全年人均支出總額不得超過2000元。

2.會員本人生日慰問。基層工會對會員生日進行慰問,可購買生日蛋糕等慰問品,也可發放蛋糕券,標準不超過300元/人,蛋糕和蛋糕券發放應實名簽收。

3.會員個人和家庭困難補助。基層工會對會員個人和家庭困難補助,原則上一次性補助不超過1000元;因疾病或意外災難造成特別困難的會員和家庭補助,需經過本級工會領導集體研究後,一次性可補助2000元。

4.會員本人結婚慰問。工會組織代表單位幹部職工前往慰問,慰問品金額不得超過800元/人。慰問品發放應簽收到位。

5.會員生育慰問。會員本人或愛人符合計生法規政策生育,工會組織代表單位幹部職工給予慰問,慰問品金額不得超過800元。慰問品發放應簽收到位。

6.會員退休離崗慰問。會員退休離崗時,由單位統一組織座談慰問。可贈送紀念品,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紀念品發放應簽收到位。

(四)組織春遊秋遊和觀看電影

基層工會用會費組織會員開展春遊秋遊、觀看電影等集體活動。春遊秋遊應嚴格控制在單位所在市(州) 範圍並當日往返,用餐以活動當日一餐制的方式,按實際參加活動人數50元/人標準內用餐。會費不足時,可以用工會經費予以適當彌補,全年彌補總額一般不超過當年會費收入總額3倍。

(五)服務職工場所建設和服務項目

基層工會積極爭取多方支持,優化經費支出結構,不斷加大對職工之家、勞模(職工) 創新工作室、職工書屋、女職工溫馨小屋、工會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職工心理諮詢法律服務室、職工文體活動場所等建設的投入力度,做強做大困難幫扶、技能培訓、勞動競賽、法律服務等工會服務品牌。

(六)困難幫扶

工會經費可用於會員個人和家庭困難補助。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送溫暖工程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青海省困難職工幫扶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基層工會應從本級經費中安排幫扶資金,保障困難職工的幫扶、職工送溫暖等支出。幫扶對象和標準,根據各單位實際,經相關民主程序確定。

(七)職工互助保障

各級工會按照《青海省職工醫療和生活互助保障計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堅持“職工自願、互助互濟、工會組織、團體參加”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持續發展”原則,積極組織職工參加互助保障活動,嚴格互保經費和工作經費管理使用,依靠集體力量提高職工群眾抵禦風險能力,進一步協助黨委政府解決職工群眾大病等醫療保障問題。

(八)購買社會服務

基層工會、工會所屬企事業單位針對職工群體的不同需求,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精準化的服務。購買服務的相關要求和流程,基層工會可參照《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意見》執行。

五、相關要求

(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要求,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合理有效使用資金。嚴禁購買明令禁止的物品,嚴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和場所組織職工活動,嚴禁利用各種方式濫發津貼補貼、獎金、濫發福利、組織公款旅遊等。

(二)各單位要民主決策、規範操作、公開公平公正,確保各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各項資金用於本單位職工會員。

(三) 各單位應按照規定足額計提和使用福利費、教育經費、安全生產費、工會經費等各項費用,不得互相擠佔;執行本意見各項規定時,必須完善相關制度,並經集體協商或職代會審議通過後,報上級單位備案。

(四)各單位要加強對服務職工各項資金的審查審計,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確保資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六、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服務職工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青總髮〔2017〕54號)《青海省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服務職工工作經費保障意見的補充通知》(青總髮〔2018〕2號)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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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海省總工會辦公室

責編/顧植霞

監製/鍾自珍 總監製/劉蓉燕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立即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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