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十連發”:釋放哪些法治信號

典型案例“十連發”:釋放哪些法治信號

“史無前例!”“非常時期的法治引領!”這是很多檢察系統人士和專家學者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涉疫情典型案例“十連發”作出的一致評價。

庚子年伊始,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全國上下各方共同打響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2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時強調,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始終把堅持依法防控作為檢察機關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重要體現。2月11日至4月17日,最高檢以每週一次的頻率,連續發佈十批次共計55個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既對涉疫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從嚴從快打擊彰顯刑罰威懾力,又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聚焦“化解矛盾、消弭對抗、修復損害、促進和諧”,體現司法謙抑性。

十連發凸顯了“三個首次”——最高檢首次在部分案例未宣判前就作為典型案例對外發布,首次會同公安部聯合發佈典型案例,首次分批次、按專題高頻發佈典型案例。“三個首次”表明,疫情期間檢察機關將自身職能充分融入國家治理體系,為依法防控疫情努力貢獻檢察力量。十連發的“史無前例”,不僅表現在案例發佈的數量和頻次上,更體現在案件發佈時所處的司法程序和階段性抗疫的現實需要上。

最高檢為何要高頻次發佈涉疫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是如何產生的?案例發佈後有哪些實際效果?對今後的司法工作和法治建設又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疫情防控釋放法治信號,發佈典型案例成為最優選擇

“沒有一個冬天不可逾越,沒有一個春天不會來臨。”

新冠肺炎來勢之猛、疫情傳播之烈、範圍擴散之廣、全社會所面臨挑戰之大,在新中國歷史上前所未有。這也是一場在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經濟社會秩序和諧穩定的嚴峻鬥爭,更加凸顯出依法防控疫情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特殊時期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優質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是職責使命所在。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不少人用2003年的“非典”疫情與之相比較。雖然同樣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但兩次疫情發生的經濟社會背景、疫情波及面、嚴峻程度均存在較大不同。

經濟社會十餘年的發展變化,深刻改變著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方式,直接影響了疫情的傳播速度和範圍。同時,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有了更多期待,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對公平正義民主法治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正因如此,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之初,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就把“依法防控”作為重要原則,釋放了明確的法治信號。

疫情初期,多地密集發生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隱瞞病情和行程,造成疫情傳播並致多人隔離的事件。辦案機關依據兩高2003年出臺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了一批案件。

但檢察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時發現,真正屬於惡性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毒、造成疫情擴散的是少數,大多還是因為缺乏對病毒和防控要求的瞭解,或出於對隔離的恐懼,或出於對個人身體狀況的錯誤認知,並沒有十分嚴重的主觀惡性。

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公告,明確將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這一規範性文件使得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以適用於新冠肺炎疫情。這一新形勢對疫情依法防控提出了新要求。

相比最高可被判處死刑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法定最高刑僅為七年有期徒刑,一度引發社會對於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為懲處究竟該“從重”還是“降格”的爭論。

毫無疑問,暴力傷醫、抗拒防控、製假售假、哄抬物價、藉機詐騙等嚴重破壞正常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從嚴從快懲處。但如何在“從嚴”“從快”的同時確保法律的正確適用?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坦言:“事發突然,少有先例可循。但檢察機關作為刑事訴訟承上啟下的中間環節,必須積極主動引導、發揮主導作用。”

“這是個法理問題,有規則就要適用,罪與罰應當具有相當性,沒有可以適用的罪名而且屬於惡意傳播的,才能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簡單地都選擇‘從重’。要實事求是,直接故意傳染別人、傳播疫情的是極其個別的特例。”最高檢態度明確,對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適用條件的犯罪,必須堅持依法適用。

這也成為司法系統的共識。2月6日,“兩高兩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適用標準。

最高檢黨組意識到,緊迫狀態下的司法辦案問題,僅靠下發通知、文件並不能保證將相關司法理念和精神準確及時傳達到一線每一位檢察人員,也很難及時、直觀地向社會公眾發出明確警示和提醒訊息,發佈典型案例成為最優選擇。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苗生明告訴記者,通過發佈典型案例,可以給檢察辦案一線提供最直接、最鮮活、最有效的範例指導,解決司法辦案中的疑難問題,還可以形象、生動地對社會公眾起到普法宣傳和警示教育作用。

2月11日最高檢發佈首批涉疫典型案例以來,已累計發佈十批次共計55個涉疫典型案例,涉及維護疫情防控秩序、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和助力復工復產等多個方面,幾乎涵蓋了依法防控疫情過程中檢察業務辦案的全部現實需求,成為全國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的“參考寶典”。

此後,最高檢又專門下發通知,要求既要嚴厲懲治嚴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又要把握好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嚴厲打擊與依法辦案的關係;既要考量行為社會危害性評價的一般標準,又要關注防控疫情時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惡劣情節;既要總體上體現依法從嚴從重打擊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體情況搞“一刀切”的簡單操作。

典型案例突破“蓋棺論定”的認知,意味著更大的司法責任

“天下興亡,我有責任。”對檢察機關而言,責任擔當就是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格局情懷就是以人民為中心、為維護公共利益而積極履職。在依法戰“疫”中,檢察機關不但不能缺位,更要主動擔當,積極作為。

“改革推進到今天,比認識更重要的是決心,比方法更關鍵的是擔當。”走進新時代,檢察人如何自我定位,怎樣擔起職責,是每一名檢察人都應該思考的問題。在最高檢黨組看來,根據疫情期間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和依法防控疫情要求,及時發佈典型案例,主導涉疫刑事案件辦理,護航疫情防控始終在法治化軌道上持續推進,就是一種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

在發佈的十批典型案例中,大部分案件在發佈時並未宣判,有的甚至還處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這完全突破了人們對典型案例應當判決後“蓋棺論定”再發布的一般認知,這也意味著檢察機關要對這批案例承擔更大的司法責任。

最高檢一位院領導告訴記者,之所以在案件剛剛進入檢察環節就對外發布,除了對案件辦理已有十足的信心外,更重要的還是出於對依法防控疫情現實需要緊迫性的積極回應。“如果等判決生效再發布典型案例,很可能就是兩三個月以後的事了,顯然滿足不了疫情期間維護社會秩序、預防違法犯罪的現實需要。所以案件只要進入檢察環節,我們反覆篩選研討認為符合發佈要求,就及時對外公佈,及時向社會傳遞信號,告訴公眾這種行為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些案件對社會是一種教育,對罪犯是一種警示,為維護整個經濟社會秩序提供了一個法治的樣本。”

對依法防疫現實需求緊迫性的積極回應,不僅體現在典型案例發佈時所處的司法程序上,也體現在每一批案例的主題和內容上。

第一批典型案例在案件類型選擇上突出了廣泛性,體現了場域廣、類型多、兼顧實體處置與程序適用等特點;第二批進一步聚焦打擊重點,同時兼顧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統一適用;第三批體現出專業化特點,5個案例中有3個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案例,並在法律要旨中詳細闡述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界限;第四批重點關注了疫情防控經濟類犯罪,特別是製假售假類犯罪……從前期突出打擊重點,強調“從嚴從快”,到中後期關注復工復產和社會關係修復、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注重化解社會矛盾,可以說,每一批典型案例的發佈突出明確的打擊重點,回應人民關切,聚焦解決檢察辦案實際需求。

3月12日發佈的第五批5個典型案例,聚焦依法嚴懲利用疫情實施詐騙犯罪。為何要在這個階段選取涉疫詐騙犯罪發佈典型案例?

截至第五批典型案例發佈前夕,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詐騙罪869件917人,起訴516件545人,批捕、起訴的人數均佔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數更是超過50%。在這樣一個背景下,及時發佈涉疫詐騙犯罪典型案例,一方面是要針對涉疫詐騙犯罪高發的態勢,及時通過典型案例指導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同時也要向人民群眾普及相關法律知識,警示預防相關違法犯罪。在此次發佈中,最高檢還總結出疫情期間詐騙犯罪的十種類型,例如虛假出售防疫物資、謊稱籌集善款、利用學生網絡課堂詐騙等,而後又針對十種類型向社會發布了十條預防詐騙建議,受到廣泛歡迎。

新冠肺炎疫情國內疫情防控形勢雖然日益向好,但境外輸入壓力持續加大,境外回國人員妨害傳染病防治刑事案件時有發生。3月13日,最高檢、公安部、海關總署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提出要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為適應這一變化,最高檢聯合公安部共同發佈第八批依法懲治涉境外輸入型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典型案例,此前就備受輿論關注的河南省郭某鵬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寧夏回族自治區丁某某涉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等3個案例入選。

“每週一批典型案例,每批迴應一個主題”,在過去兩個月中逐漸成為常態。發佈十批55個典型案例不僅是檢察機關在疫情特殊時期向社會提供的“貨真價實”的檢察產品,更是檢察機關在以檢察自覺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不斷總結和豐富的使命內涵。

這份自覺與擔當的底氣從何而來?正是來源於全體檢察人員對檢察“主導責任”的理性認知,對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更來源於對法治的真誠信仰。

特殊時期辦案不能拔高湊數,規範標準堅決防止運動式執法

“千錘萬鑿出深山,烈火焚燒若等閒。粉身碎骨渾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間。”一首《石灰吟》道出了追求真理與信念必經的艱難過程。非經千錘百煉,何來精品佳作?更何況是將對疫情防控起到重要法治引領作用的典型案例。最高檢對每一批入選的典型案例都反覆打磨推敲,確保法律適用準確,併產生足夠內心確信之後才可以對外發布。

2月5日,最高檢成立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最高檢四名院領導分別擔任組長、副組長,第一至第九檢察廳及辦公廳、新聞辦相關負責人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指導全國涉疫情檢察業務的法律適用、司法政策、案例發佈、工作部署等重大工作,統籌涉疫情“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協調一致,形成依法戰“疫”合力。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第一檢察廳,一廳廳長苗生明擔任辦公室主任。根據領導小組成立方案,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負責涉疫情檢察業務相關決定、部署和工作情況的上傳下達;彙總、報送各省市區涉疫情防控相關犯罪案件辦理情況;編髮疫情防控檢察業務信息;綜合協調管理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工作等,履行最高檢黨組和領導小組部署安排的任務。

苗生明告訴記者,通常一批典型案例的確定發佈至少要經過案例收集、初步篩選、研究確定、文字修改和上報審批等5個環節。“對於收集到的案例,我們會綜合考慮案件事實、法律適用、辦理情況等因素進行初步篩選。每次大概要從各省區市報送的50到60個案例中選出15個左右,然後經過反覆討論、研究,再確定下來擬發佈的案例,由各省級檢察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承辦檢察官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後,報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審定後發佈。”按照這個數量統計,已經發布的十批55個典型案例,其實只佔到了所有上報案例的十分之一左右,篩選程序和標準之嚴,可見一斑。

都說萬事開頭難,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集到相關案件後,第一步就是對初選上來的案件進行調卷審查,核實案件事實、證據,確定定性是否充分。例如在選編河北省內丘縣梁某某等三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多次向承辦人核實當地採取防控措施的時間,調取相關照片和視頻,瞭解梁某某等人活動場所實際情況,核實梁某某等人被採取強制措施情況和治療情況等。

接著,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初選案件進行內部討論,選擇出最具典型意義的案例進一步編纂。在確定第二批典型案例四川省仁壽縣王某妨害公務案時,辦公室成員在備選的幾個案例中反覆研討,認為該案對進一步明確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具有典型指導作用,最終確定為典型案例發佈。

在初步確定典型案例後,領導小組辦公室還要與負責指導的各條線業務部門進行討論,徵求意見,共同研究。比如在確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相關案例時,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門就群眾關心關注的法律問題請第二檢察廳相關同志提出具體意見;在確定製假售假、非法經營等相關案件時,請第四檢察廳相關同志參與討論。

領導小組組長、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曾在最高檢內部的一次會上透露,每週發佈一批典型案例工作強度之高前所未有,有時自己在夜裡思考這些案例常常會失眠睡不著。典型案例篩選承載的壓力巨大,但同樣也意味著責任更加重要。“疫情期間我們的確十分忙,要發佈各種案例和規範性文件。其實目的就是兩條,第一是明確釋放一種信號、一種理念,特殊時期辦理案件不能拔高湊數;第二是要規範各級檢察機關執法的標準,堅決防止運動式執法。”孫謙說。

經過這些程序後,案例發佈前,領導小組辦公室還要再次與辦案單位跟蹤核對案件事實,對法律要旨的編寫進行反覆研究修改,最終形成典型案例的發佈稿。

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劉濤,兩個月來一直忙碌在典型案例編選一線,從早上8點坐到辦公室開始,他屋子裡的電話就沒有停過。

第八批典型案例是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發佈的依法懲治涉境外輸入型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典型案例,編選工作開始相對順利,但在擬發佈前夕,劉濤發現某省級檢察院報送的一起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中,對嫌疑人在入境時是否配合海關檢測並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的描述不清楚,他緊急聯繫當地調閱了全部案卷,並就最新瞭解到的情況與海關總署、公安部相關部門負責人溝通,各方一致認為該案涉嫌犯罪的事實與定罪標準可能存在出入,需要進一步偵查核實。劉濤隨即將這一情況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當天領導小組辦公室就召開緊急會議進行討論,後撤下該案,並指導承辦單位在後續辦案中注意把關。“這個案件本身社會關注度就很高,在編選典型案例時更應該嚴格謹慎。這十批案例下來,我們承辦人員也在反覆討論和研究中對相關司法理念和刑事辦案原則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本身也是一種提升。”

這十批涉疫典型案例,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劉濤向記者展示了剛剛發佈的第十批典型案例呈批件,封面已經被幾位院領導籤批修改得密密麻麻,文內小到標點格式,大到語句段落,幾位院領導都一一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見。

其中一處修改讓記者印象深刻。張軍檢察長在對第十批典型案例法律要旨的一處修改中做了大段批註:

“‘化解矛盾、消弭對抗、修復損害、促進和諧’始終是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各級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循。既要堅持依法辦案,又要做到法理情相統一,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認罪悔罪,達到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刑罰目的,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進生產生活秩序全面恢復。這是檢察機關的辦案目的,更是疫情進入常態化防控後,為實現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而追求、體現的辦案要旨。”

究竟是違法還是犯罪,是此罪還是彼罪,是依法從嚴還是依法從寬?每一批典型案例背後的反覆論證與修改完善,體現的是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以工作上的求極致,努力實現司法辦案的客觀公正。

群眾需求推動因勢利導,把工作做到前面

“莫言下嶺便無難,賺得行人錯喜歡。政入萬山圈子裡,一山放出一山攔。”經濟社會發展好比爬山越嶺,上了一定高度就過了一個坎,然後又要面對另一個高度,過更高的坎。在這個過程中,要始終堅持底線思維,牢牢把握主動權。

檢察工作同樣如此。越是有等不起的緊迫感、慢不得的危機感、坐不住的責任感,越是能不斷推動新時代檢察工作持續創新發展,越是能做出更多固根本、可預期、利長遠的檢察產品。疫情防控期間,並沒有明文要求最高檢必須發佈典型案例,檢察人是在公眾的期待中、責任的驅動下主動擔當作為。

張軍檢察長在4月15日主持召開的專家學者談涉疫檢察工作座談會上一語道破了典型案例“十連發”背後的價值所在——“檢察工作特別是最高檢的工作理念會影響改變整個司法理念。我們怎樣把這份責任擔起來,努力把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作為司法規律遵循、全面依法治國的落實?還需要去總結、去發現、去推進。改變以往的習慣,難不難?是人民群眾的需要就不難!往往是人民群眾的需求推動著我們去因勢利導,把工作做到前面。”

典型案例到底能起到什麼作用?我們先來聽一聽基層檢察官的看法。

在最近發佈的第十批典型案例中,首次發佈了兩起涉疫行政檢察案件。河南省沁陽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張道旗認為,首次發佈涉疫行政檢察案件,對指導基層疏通生產經營堵點,服務市場經營者復工復產意義重大。“典型案例在工作理念、辦案方式、監督效果方面,都給了我們更加明確和規範的指導。沁陽民營企業眾多,通過典型案例我們意識到,檢察機關在服務復工復產和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方面可以開展很多工作,最重要的是要更新理念、立足職能,主動投身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更好為社會提供檢察服務。”張道旗說。

第八批依法懲治涉境外輸入型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典型案例發佈後,河北省新樂市檢察院檢察長王玉錄感觸頗多:“新樂市是河北正定國際機場入境人員分流隔離點,一方面我們持續加強與公安、海關等部門的配合,維護出入境秩序,另一方面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提升辦案效果。”

“典型案例為辦理冷門案件指明瞭方向,比如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哄抬物價的非法經營犯罪等案件平時非常少見,大部分檢察人員沒有相關辦案經驗,如何準確認定犯罪成為難題。”江蘇省淮安市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張婷發現,典型案例體現了依法防控的要求,並沒有“一刀切”地簡單操作。程序上雖然從快,但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保障標準絲毫沒有降低,對把握辦案尺度提供了很大幫助。

四川省廣安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吳曉明也認為,“最高檢發佈的幾起妨害傳染病防治典型案例,從犯罪構成的角度給一線辦案人員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和借鑑,能夠更加精準地把握拒絕執行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標準。”

河南省鎮平縣檢察院檢察長齊欽、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助理雍豪表示,典型案例不僅向社會傳遞了法治信號,而且對於實際辦案也起到了很好的引導作用。齊欽介紹,鎮平縣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涉疫故意傷害案件中,通過對嫌疑人王某以案釋法,王某本人認罪認罰,王某近親屬積極與被害人協商,消除因疫情防控而產生的牴觸、對抗情緒,最終雙方達成賠償諒解協議,王某也得到了從寬處理。雍豪說:“典型案例為司法辦案提供了方向和思路。對於少見罪名,比如四川省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作為區級檢察院幾乎接觸不到此類案件,典型案例對入罪標準、證據證明要求、如何引導偵查取證等都作出闡釋,填補了我們的經驗空白。”

典型案例“十連發”也獲得了系統外專家學者、律師的積極評價。

“最高檢與有關部門出臺的司法解釋和最高檢發佈的相關典型案例有效激活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罪名的適用,既依法嚴懲有關犯罪,也為不分情況地一律從嚴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踩了‘剎車’。”“以每週一批的高頻次,連續發佈多批涉疫典型案例,充分體現疫情防控的階段性司法需求,既有力指導了辦案,也向社會公眾發出了明確的警示和提醒,在特殊時期穩定了人民群眾對法治的預期”……

不久前在最高檢召開的專家學者談涉疫檢察工作座談會上,與會專家學者讚賞有加的同時,也對檢察機關今後如何更好開展相關工作提出建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提出:“要充分認識到後疫情時期我國法治可能面臨的挑戰。比如,為了生命健康安全,我們在疫情特殊時期實行居家隔離等政策,掃描二維碼涉及到隱私權等問題,但是疫情結束後,公民隱私權如何更好地得到保障?檢察機關應深入思考在疫情結束後如何進一步釐清工作思路,關注點現在就要從疫情期間的法治轉向後疫情時期的法治。”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表示,最高檢發佈的典型案例在結構和體系上與指導性案例還是有所差別的,建議從這些典型案例中優中選優,將其作為指導性案例,強化指導意義。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任麗華表示,最高檢典型案例“十連發”為律師辦理涉疫案件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指導和意見參考。“比如我在疫情期間承辦了一起民營企業申請執行監督案件。受典型案例啟發,我正在通過當地檢察機關與法院溝通,爭取能夠及時解除該公司的限制消費令,將其移除限制消費名單,早日復工復產。”

採訪中,多位受訪者表示,希望最高檢能夠繼續發佈相關典型案例。對此,最高檢相關部門負責人也表示,最高檢將持續關注疫情形勢變化,彙總選編涉疫期間群眾反響強烈、司法實踐需求高、對依法防疫具有積極引導作用的案例,及時調整主題、內容,適時對外發布後續典型案例。

疫情終將結束,涉疫典型案例在未來終會完結,但檢察機關在疫情防控期間總結凝練出的實踐經驗和司法理念,將持續推動檢察工作創新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講,典型案例“十連發”並非結束,而恰恰是檢察機關更好引領法治、努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開始。(檢察日報 鞏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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