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逛公園途中想休憩,王先生在試圖前往公園人行道邊的一堆石頭處休息時,被人行道與石頭之間的繩索護欄絆倒並摔傷。王先生以公園管理不當侵害了其健康權為由將公園訴至法院,要求公園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及交通費共計5.8萬餘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訴請。
原告王先生訴稱,他同家人到公園遊覽,在遊園途中感到有些累,就想找個地方休息,但是周圍並沒有空的座椅。後來他注意到在人行道不遠處有一處石頭堆,有遊客坐在大石頭上休息,剛好有個人起身離開。王先生想趕快到這塊石頭堆處休息,不想途中被設置在石頭堆前面的一條陳舊的繩索圍欄絆倒摔傷,去醫院一查居然骨折了。王先生因此做了手術,產生了不少醫療費、交通費等支出。王先生認為公園應該儘量滿足行人的休息需求,現在公園的石頭堆處一直有遊客用於休息,公園在對此知曉的情況下,應確保自人行道至石頭堆的路線暢通無阻,不應該設置繩索護欄,公園對此存在過錯,沒有很好的落實北京市市屬公園安全管理規範,沒有盡到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公園辯稱,王先生所說的石頭堆是公園的一處景觀石,首先不認可王先生所說的繩索存在的位置,即便像王先生說的是石頭堆前面有繩子絆倒了他,那繩子也是作為用於阻礙行人進入綠地的護欄。本案事故的發生並非基於公園方面有管理責任,而是王先生擅自進入了公園的非行人應當進入的區域導致。雖然現在很多公園內的遊客會擅自進入公園禁止進入的景觀區域,但這種現象屬於侵害了其他遊客及公園的相應權益的行為,王先生作為一個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沒有對行為的對錯和行為的風險進行妥善的識別,應自行承擔這一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已查明事實,王先生確係在公園遊園過程中摔傷。事發區域位於公園人行步道一側的石堆處附近,該石堆處位於人行步道一側,距離人行步道尚有一定距離,中間有路緣石阻隔,石堆周邊應為綠地區域,因此該石堆應處於景觀區。雖石堆周邊綠地被踩踏嚴重至土壤裸露,但上述情形無法改變該石堆為公園景觀的性質,因此該石堆並非公園設置的供遊客休息的設施。這意味著,王先生是在公園的景觀區域內摔傷的。
王先生雖說自己是因為公園在石堆前方設置的繩索絆倒導致摔傷,但王先生提交的證據尚無法證明其所述的繩索設置情況,在公園對此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法院對於王先生所述他被繩索絆倒的主張無法採信。結合公園在園內設有遊園須知告示牌,明確告知遊客請勿踩踏草坪。同時,公園在王先生摔傷後接到王先生家屬反映,第一時間到場協助王先生前往醫院就醫,在整個事件的處置過程中不存在過錯。現在因為王先生無法證明公園的管理行為存在導致其摔傷的侵權行為,因此王先生要求公園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在這個案件中,需要指出的是,王先生作為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路緣石已將人行步道與景觀區域隔開的情況下,應對園內景觀區域及休息區域具備識別能力,也就是說,遊客應該在園內的人行步道中行走及休息。此外,王先生也可以綜合考慮自身身體情況、公共場所配套設施情況等因素進行出行規劃,公共區域內配套設施設置情況、其他遊客的不當行為等因素均非遊客可以進入公共場所景觀區域的正當、合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