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三明芭樂網
閒置的房屋是否該交物業費
要交物業費的話是按什麼標準?
近日就有市民在網上諮詢
小區閒置房交物業費的問題
▽▽▽
市民諮詢:
關於小區閒置房,該交70%物業費還是100%物業費?有沒有什麼文件可比對的?
三明數字城管平臺-梅列區城管局
04月24日回覆
……
尊敬的市民您好,關於您諮詢的問題,梅列區城管局現回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業主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業費是指物業公司提供公共部位清潔、綠化、公共設施保養、公共秩序維護、安全保衛等具有共同性質的服務,所應收取的費用。物業費具有綜合性,不因個別業主沒有入住而減少。
所以,無論業主基於什麼原因未入住,均應交納物業費。
三元區城管局現回覆如下:《三明市物業服務收費實施辦法》(明價〔2010〕114號)第十五條規定: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達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備案,
按規定或約定物業服務費標準的60%交納空置物業服務費。現該文件已廢止。《三明市物業服務收費實施辦法》(明建房〔2016〕44號)第十一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已竣工但未出售房屋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出售房屋交付之日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開發建設單位售房時承諾減免的物業服務費,減免部分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關於空置房物業費如何收取並未在文中直接體現。
之前經我局向市住建局諮詢,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達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或業委會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物業服務費標準的100%交納空置物業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