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滿60歲,應不應該給

【案例】

張某1系張永芳(曾用名張永方)之父,高桂花系張永芳之母,於某系張永芳之妻,張某2系張永芳之女。2018年6月28日18時4分,在北京市海淀區京藏高速公路輔路清河橋下,張某在道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由北向南行駛,適有楊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由北向西右轉彎行駛,重型自卸貨車右前部與張某身體接觸,造成張某倒地後被重型自卸貨車右前輪拖帶碾軋,張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滿60歲,應不應該給


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為主要責任,張某為次要責任。楊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該車輛另在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5月31日0時至2019年5月30日24時。張某有配偶、子女及父母,張某的法定繼承人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張某的父親未滿60週歲,母親年滿60週歲,均務農。

【爭議】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撫養人人數的確定。為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載明:張某1、高某為夫妻關係,上述二人共生育二子,長子名叫張某,次子名叫張張某某,張某與妻子於某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張某2,戶口性質全部為農業。張某1和高某夫婦二人務農,無其他工作,張某1現未滿60週歲,高某已滿60週歲,現夫妻二人身患各種疾病,喪失勞動能力。


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滿60歲,應不應該給


【北京雙冠律師事務所趙錦華律師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滿60歲,應不應該給


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和無其他生活來源是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必備條件,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張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時,其父親未滿60週歲,職業為農民,未到法定退休年齡,故其父親的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應得到支持,張某未滿18週歲的子女及母親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該支持,但應根據被撫養人戶口的性質及實際居住地按照相應的農村或城鎮標準予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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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賠償義務人賠償張某的法定繼承人相應的款項。張某父親被扶養人生活費未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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