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病毒變成牢籠

自2020年初新冠肺炎爆發以來,全國防控形勢嚴峻,上到國家,下到百姓可謂全民皆兵,但還是有少部分人明知自己出現了發燒的症狀還不上醫院,甚至服用退燒藥強行出行,給社會添亂,結果自然是被警方控制、拘留、逮捕了,可能一日之間就從病人作成了犯人。

別讓病毒變成牢籠

不知道細心的你是否有留意過,最初發生這種案件的時候,警方多是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調查,而到了最後審判結果出爐之時,被告人多是被判處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究竟是為何呢?

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主要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處罰也是相當嚴厲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其次,再來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犯罪行為包括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等四類情形,本罪量刑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輕,

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別讓病毒變成牢籠

回到該類犯罪案例當中,我們不難發現,有很多的病人是在明知自己存在發燒現象,這很可能是患病的表徵,但依然我行我素,外出乘坐交通工具,他們應該能夠預見到這一行為會產生的危害結果,直接增加了病毒傳播的風險,卻依然放任,其主觀心態應當屬於故意。在客觀上似乎也對不特定的人產生了影響,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徵。

但是,上述行為同時亦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不遵守相關的防疫制度,且在2月10日,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對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毒攜帶者、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才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至於有其他拒絕執行防疫機構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才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可能會有人覺得不滿,憑什麼這些人出去逛一圈,造成要跟蹤N多個密切接觸者,給其他人造成了這麼大的麻煩,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不是顯得量刑過輕?但筆者以為,《刑法》的基本原則是罪責刑相適應,病人們知道自己有發燒的跡象,但並不確定就是患有新冠肺炎,更大的可能是一般的感冒發燒,試想如果不是在此非常時期,發燒的人就不能出門搭乘交通工具了麼?就違法犯罪了麼?因此,上述出臺的《意見》可以更好的防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濫用,準確把握好兩罪之間的界限。

值得說明的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規定,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僅包括這兩種疾病,而新冠病毒被國家衛健委納入乙類傳染病,但實行甲類防控,上述《意見》存在與法律條文的不一致的情形,日後可能還需就此進行解釋或修改。

別讓病毒變成牢籠

總而言之,病人們,發燒友們,請好好待在家裡吧,旅行、出遊計劃先暫時擱置一下,個人的權利先放一放,不然真要作進牢房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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