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為什麼會離職!——《法官離職問題研究》

李 浩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

法官為什麼會離職!——《法官離職問題研究》

法官為什麼會離職!——《法官離職問題研究》


【按語】近年來,法官、檢察官離職的問題持續引發官方以及坊間關注。有的地方、有的單位,甚至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法官、檢察官“離職潮”,法檢部門領導不由得發出“法檢難以留住人”的感慨與無奈。

《法官離職問題研究》一文由李浩教授發表於2018年,對法官離職的形態及原因作出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但該文同時認為“員額制、司法責任制改革有助於把法官留在法院,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推進,較大規模的法官離職現象將成為歷史。”

如今,員額制改革已經基本完成,司法責任制改革也已初見成效,但法官、檢察官離職的現象似乎有增無減。究其原因,答案其實在每個法檢人的心中……

以下是文章正文:

在當下的司法體制改革中,一些法院出現了法官因不願意繼續從事審判工作而離開法院去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任職或者要求提前退休的現象。這一現象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法官離職包括辭職、緣起於本人的組織調動、提前退休三種情形。辭職與組織調動在離職後的去向上存在很大差異。工作壓力大、收入低、尊榮感缺失是導致法官離職的主要原因。應當客觀地判斷是否存在法官“離職潮”,理性地認識法官離職與員額制改革、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關係。員額制、司法責任制改革有助於把法官留在法院,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推進,較大規模的法官離職現象將成為歷史。

一、法官離職成為社會熱點問題

法官離職是一個存在多年的現象,可以說,自從有了法院和法官,法官離職就開始出現了,但是,由於以往離職的人數相對較少,除了法院自己認為法官離職是一個需要引起重視的問題外,並沒有人把法官離職看作是一個社會熱點問題。

法官離職引起公眾的關注是近年來才出現的。這一方面是由於法官離職不僅出現在中西部地區的法院,而且也出現在經濟發達地區的法院,不僅出現在中、基層法院,而且出現在高級法院甚至最高法院。一些地方法官離職人數還呈現逐年增多的態勢,以上海法院為例,2013年離開法院的法官超過70人,比2012年有明顯增加,2014年有105人離職,其中法官離職的人數是86名。另一方面是因為在這一時期,我國正在謀劃新的司法體制改革舉措。2013年11月12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把“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作為確保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措施之一。2014 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一方面提出“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另一方面把司法人員的分類管理,尤其是員額制改革作為實行司法責任制的配套改革,並在2014年拉開了序幕。於是,一些人把法官離職與即將到來的新一輪司法改革聯繫到了一起,提出了這樣的問題:法官離職是否與實行司法責任制相關,是否是因為擔心辦錯案被追責而選擇離開?法官離職是否與員額制改革相關,是否是由於擔心自己不能入額而選擇離開?

一時間,法官離職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關注。一些法院的領導在向人代會做報告時提及法官離職問題,如北京高院就把法官離職問題寫入2014年的工作報告中;在2014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周強院長在談到人民法院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時,專門提及了“隨著案件數量的持續增長,人民法院辦案壓力越來越大,部分法院案多人少、人員流失、法官斷層問題仍然比較嚴重,……。”在這一年的全國兩會上,北京代表團審議“兩高”報告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慕平表示:“近5年來,北京法院系統已有 500多人辭職調動離開法院,法官流失現象嚴重,流失速度還在加劇。”這裡的近5年,是指從2010年到2014年,在這5年中,“北京市法院流失人員總數達471人,從絕對數量上看,2014年流失人數為 127人,是流失數量最高的一年。” 除了北京,上海、廣州等地也出現了一些法官離開法院的現象。

儘管法官離職問題已引起了社會廣泛的關注,但它畢竟是屬於法院內部的問題,不屬於司法公開的範圍;同時,法官離職又是一個與時間相關的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離職的人數會發生變化,所以外界想獲得這方面的信息,尤其是離職法官的準確數字是極為困難的。

本文關於法官離職的信息,主要來自四個方面:其一是一些權威媒體的報道,如刊載在《人民法院報》《法制日報》《中國審判》上的文章;其二是法院內部人士的專題研究報告;其三是課題組進行的調研。為研究法官離職問題,筆者向“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申報了這方面的課題,立項後專門去東部 J 省 A 市、B 市、C 市三個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調研,去西部 C 直轄市的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調研。第四是朋友和學生提供的信息。筆者的朋友中既有在高校法學院任教的,也有在法院任職或從事律師工作的,筆者的學生中也有任法官後離職的,從他們那裡也能夠了解到一些法官離職的信息。

二、法官離職的三種典型形態

研究法官離職,首先需要對何為法官離職進行界定,如果不事先界定清楚,不僅研究對象不明確,無法進行後續的分析,而且也無法對存在爭議的問題作出回應。泛泛而論,法官離職是指法官不再擔任法官,離開了審判崗位。我國法院一般把具有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職稱的人員稱為法官,本文研究法官離職現象,僅以這部分人為對象。導致法官離職的情形很多,原因也很複雜,如果要全面地概括離職的原因,應包括組織調動、辭職、辭退與開除、退休與死亡、提前離崗五大類。不過,本文所研究的法官離職,顯然不是所有類別的法官離職。

為了限定本文討論的範圍,首先需要把法官離職區分為主動離職與被動離職,前者是根據法官本人的意願離開法官崗位,如請求調動、辭職等;後者則是離職並非是出於本人的要求,甚至也並非本人的意願,包括辭退、退休等。本文所研究的,是法官的主動離職,也就是基於本人的意願、請求而離開法官崗位。其次,根據離職後的去向,法官離職還可以進一步區分為法院系統內離職和法院系統外離職。離開原工作單位的法官,既有調至另一法院繼續擔任法官的,也有去黨政機關、檢察機關、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前者雖然對於原工作單位而言屬於離職,但就整個法官隊伍而言,並不存在人員減少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對於離職者來說,離職的動機並非是不願意再擔任法官,所以對於此種情形,本文並未將其作為離職對待。

綜上,本文所研究的法官離職,是指法官為了不再繼續任法官,從法院調至法院外的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的情形,同時也包括法官要求提前退休的。根據這一界定,法官離職有三種形態:

1.組織調動。組織調動的特點是新單位向法官任職的法院發去商調函,法院有關部門研究後同意其調出。就組織調動而言,又可以細分為緣起於本人意願的組織調動和非緣起於本人意願的組織調動兩種情形,前者指法官本人不想繼續從事審判工作,主動聯繫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新單位同意調入後向法院發商調函,法院同意其調離後再辦理組織調動手續。後者主要包括三種情形:第一種是在法院擔任領導職務滿一定的年限,按照規定需調往其他國家機關任職(如在法院任副院長滿兩屆後交流到檢察院擔任副檢察長);第二種是原先夫婦兩人都在同一法院任法官,後來其中一人升任法院的領導幹部,出於迴避的考慮,組織上把領導幹部的配偶調出法院。第三種是其他機關因工作需要,主動提出要希望將某位法官調至新的單位。第三種情形與前兩種有所不同,前兩種可以說不管被調離法院的法官本人是否願意,都必須進行調動,而第三種調動要徵求本人意見,如果本人堅決不同意調離法院,組織上還是會尊重本人意願的。

需要注意的是,儘管緣起於本人的調動看似法官是通過正常的組織手續,是經任職的法院同意後才離開的,且新單位是黨政機關、人大、政協、國有企業等,但究其實質,依然是法官本人主動選擇了離開法院,這與法官辭職後去律師事務所等新單位並無二致。正因為如此,本文把這種調動離職和辭職離職放在一起考察。

在採用組織調動方式離開法院的法官中,究竟有多少人是緣起於本人意願,多少人是非緣起於本人意願,筆者無從獲得確切的數據,但據瞭解情況的法院內部人士分析,多數組織調動緣起於法官本人的意願,都是法官自己想調離法院,聯繫好新單位後,向法院提出調動申請的。

2.辭職。辭職一般是指請求解除自己的職務。法官採用辭職方式離開法院,主要原因有兩個:一個是法官選擇的新單位不是黨政機關或國有企業,如律師事務所等,這些單位無法通過組織手續到法院來協商調動,所以法官只能選擇辭職的方式。另一個是法官選擇的新單位雖然是黨政機關,但新單位出具商調函後,法院堅決不同意放人,欲離職的法官只好採用辭職的方式。

辭職與組織調動不同,組織調動至少表面上看起來是一種組織行為,是根據工作需要、服從組織安排而調離法院;辭職則是與組織安排無關的法官個人的選擇,甚至是違背組織意願的要求離職的行為。不過,與那些因調動者本人努力而發生的組織調動相比,辭職與組織調動並無本質區別。

3.提前退休。以提前退休的方式離開審判崗位是法官離職的第三種方式。提前退休與到了退休年齡的正常退休不同,正常退休雖然也是離開審判崗位,但並非是法官本人要求離開,毋寧說是到了退休年齡而不得不離開。提前退休則不同,是根據本人的意願和要求離開審判崗位的,所以儘管這些法官仍然是法院的退休人員,但就本來能夠繼續在法院從事審判工作卻提前離開審判崗位而言,也應當屬於離職的一種情形。

在根據司法人員特點制定單獨的管理辦法前,我國對法官採用公務員管理的方式,因而適用於公務員的法律、政策也適用於法官。我國《公務員法》第88條把工作年限滿30年作為申請提前退休的法定條件之一,於是,一些法官儘管未到退休年齡,也根據這一規定申請提前退休。例如某市兩級法院,2015年有11人因工齡滿 30年而申請提前退休,其中8人為法官。廣州市的兩級法院,自2013年1月1日至 2016年6月30日,共有298位法官離職,其中以提前退休方式離崗的,共58人,佔全部離職人數的19.54%。

提前退休的法官無論是身體還是精力都適合繼續工作,所以法官提前退休後,一般都不會閒在家中過退休生活,而是會去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企業工作。事實上,不少選擇提前退休的法官,在申請退休前,就已經聯繫好了新的工作單位。

提前退休作為法官離職問題值得關注,還在於這一現象與法官的職業屬性不符,也同我國將要實行的法官退休政策相悖。鑑於法官是一個需要生活閱歷和審判經驗的職位,一些國家會採取與一般公務員不同的退休政策,一方面規定需要達到一定的年齡後才有資格擔任法官,另一方面為法官規定更高的退休年齡甚至不為法官設退休年齡。我國也意識到法官職業的這一特點,正在對法官退休年齡進行調整,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試點地方可探索延遲優秀法官、檢察官的退休年齡。可見,法官通過提前退休離職與中央的改革政策是背道而馳的。

三、法官離職狀況的實例分析

為了儘可能使讀者對法官離職情況有比較具體的瞭解,本文以廣州市兩級法院和J省A市兩級法院法官離職情況為例進行說明和分析。

(一)廣州市兩級法院法官離職情況

1.離職法官人數。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廣州市兩級法院共離職298人,其中2013年離職63人,2014年離職60人,2015年離職101人,2016年上半年離職74人。在全部離職人員中,以辭職方式離職的53 人,以組織調動方式離職的 105人,去其他法院工作的有51人,在以退休、提前退休等其他原因離開法官職位的140人中,有92人為正常退休等原因。根據本文對法官離職的界定,這兩種情形都不計入本文研究的法官離職,所以在這三年半的時間內,廣州市兩級法院法官離職的人數應為165人。2014年廣州市兩級法院法官總人數是1544人,以此總人數計算,在這段時間內流失了10.69%的法官。

2.離職法官年齡與學歷。在廣州市兩級法院2013年辭職和調動離職的158名的法官中,年齡在31—40之間的有93人,佔辭職和調動總人數的58.7%。具有研究生學歷的有77人,本科學歷的81人,大專以下學歷的為零。

(二)J省A市兩級法院法官離職情況

1.離職法官人數。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四年間,A市兩級法院共有117位法官離職,其中中級人民法院離職的法官人數為22人,2013年辭職2人,組織調動4人;2014年辭職3人, 組織調動2人,提前離崗1人;2015年辭職6人,組織調動1人,2016年辭職1人,組織調動2人。A市各基層法院離職法官人數為95人,2013年為20人,其中辭職8人,組織調動12人;2014年為25人,其中辭職16人,組織調動8人,提前離崗1人;2015年27人,其中辭職19人,組織調動7人,提前離崗1人;2016年23人,其中辭職10人,組織調動11人,提前離崗2人。2016年A市兩級法院法官總人數為1062人,以此為基數計算,在四年內流失了11.12%的法官。

2.離職法官年齡與學歷。A市兩級法院離職的124位法官中(該數字包括調至其他法院工作的5 名法官,不包括提前離崗的6人),30歲以下的為14人,佔離職人數的11.29%;31—40歲的為65人,佔52.42%;41—50歲的為38人,佔30.65%;51歲以上的為7人,佔5.65%。

從學歷結構看,124名離職法官中,本科以下學歷的2人,本科學歷的59人,研究生學歷的45人, 如果把本科以下視作低學歷的話,離職法官中低學歷的僅佔0.016%,其餘的學歷都比較高。

四、法官離職後的主要去向

(一)黨政機關

黨政機關包括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黨政機關是離職後法官的主要選項之一。法官們之所以願意去黨政機關,主要原因有兩個:一個是去新單位後工作相對輕鬆,不需要為了辦案經常性加班加點,另一個是黨政機關升職空間大於法院。

(二)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之所以成為離職法官的選項之一,是因為一方面檢察機關的辦案壓力明顯小於法院,另外一方面被監督者、被提起公訴者基本上不可能到檢察機關去鬧,所以檢察官辦案壓力、風險小於法官,尊榮感、安全感大於法官。

(三)律師事務所

離職的法官有相當一部分去了律師事務所。廣州市兩級法院辭職的53人中,辭職後去律所工作的39人,佔辭職人員的54.70%;J省A市兩級法院2013年—2016年四年間辭職法官總人數為66人, 其中辭職後去律所的為37人,佔辭職總人數的比例為56.06%。

律所之所以成為眾多離職法官的選擇,至少有兩個方面的原因:第一,一些律師事務所以優厚的條件招募離職的法官。離職的法官一般都在法院長期從事審判工作,有相當優秀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更為重要的,離職法官在長期的工作中積攢了法院系統內的各種人脈關係,這一點,也是律所招募離職法官的重要原因之一。雖然我國對法官離職後當律師在執業方面有限制性的規定,但一些律所仍然積極招募法官,這說明即使存在限制性規定,在一定期間內不能代理案件,法官進入律所後也能發揮重要作用。第二,法官也願意到律所工作。去律所工作既可以使自己的專業知識、專業特長得到充分的發揮,又可以獲得相當高的收入。當律師雖然也會面臨新的挑戰、新的壓力,但與在法院工作相比,自由度會大得多,這也是離職法官所看重的。

(四)高校法學院

高等學校的法學院也是法官離職後的去向之一。我國的許多高校都設置了法學院,不僅綜合性高校有法學院,而且一些理工科大學也紛紛設立了法學院。我國高校老師的收入、社會地位都不錯,再加上政策上允許高校法學教師從事兼職律師工作,所以到高校法學院任教師也是離職後法官的選項之一。從離職法官的實際選擇看,也確有一些去高校的。如某省高院民二庭的一位庭長,便在員額制改革前夕去了我國一所著名法學院,主要擔任法律實務課的講授。某市一位中級法院研究室主任,去了我國一所師範類大學,擔任一個學院的院長。

法官離職後去高校雖然有,但為數不多。其原因主要在於高校對於教師有一套自己的評價、考核標準,尤其是在評職稱時對論文發表的數量、刊物的級別等有明確的要求,離職的法官儘管既有法律專業知識又有豐富的審判實務經驗,但原先在法院工作時一般不會注重文章的撰寫和發表,即使發表論文也主要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中國審判》等法院系統的刊物上發表,而這些文章又恰恰不在高校認可的高等級的學術性刊物的範圍之內。這樣,法官進了高校,在科研業績上幾乎是從零開始, 完全不具備競爭力。

(五)公司企業

公司企業也是離職法官重新擇業的選項之一。法官去公司企業,一般都會選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上市公司、大型國企,這一方面是由於這些公司企業需要具有豐富實務經驗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則是因為這些公司企業能夠提供相當高的薪金。法官到這些單位,往往能夠擔任法務部門的負責人,有些還被委以更重要的責任。法官所去公司企業,與他們過去在法院內部從事的工作有一定的關係,如 在民二庭工作的法官,由於常年審理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為一方當事人的案件,所以離職後去這些單位的比較多,而在執行部門工作的法官,離職後往往會去資產管理公司。

五、法官為什麼會離職

(一)工作待遇低

對於導致法官離職的原因,一般都會把收入低作為主要原因之一。然而,判斷法官的收入是否真的低,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判斷收入水平,一方面要將法官與同一地區的公務員相比較,收入是否低於同樣情況的公務員的收入;另一方面還要看與收入相同的公務員相比較,法官從事的工作是否明顯要比公務員更辛苦。單就薪金而言,法官的收入並不會低於同一地區入職年限相同的公務員的收入,不過就工作的辛苦程度而言,至少在那些案多人少的法院,在那些案件多的庭,法官的工作是相當辛苦的。收入不高而工作非常忙、非常辛苦,就意味著這份工作的性價比較低。

如果把法官的收入同成功的律師、企業高管的收入相比較,差別就明顯顯現出來了,後者的收入至少是前者的數倍。一些法官辭職以後去了律所、公司或企業,其原因正是新單位能夠提供相當高的收入。

(二)發展空間窄

在實行員額制、法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之前,我國法官雖然也有法官等級之分,不同等級的法官之間享受的津貼也存在差異,但由於津貼的額度不大,每個等級之間津貼的差異也相當小,所以職級的晉升對法官來說並無多少吸引力。對法官有吸引力的,反倒是行政職級的晉升,有報道稱,一位法官的行政級別升至副科級,每個月的工資可以增加四五百元。上述現象的存在致使法院為了解決法官行政職級的晉升,儘可能多設一些機構,導致了把法官從審判崗位調至法院內行政部門任職,進一步加劇了法院內部的行政化問題。

(三)工作壓力大

工作壓力大,一方面是指隨著近年來訴訟到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多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案件數量的不斷增長,法官無論其在審判部門工作還是在執行機構工作,辦案的壓力越來越大。在不少法院,“案多人少”成為困擾法院工作的經常性問題,為了儘可能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審結案件,一些法院只好採用加班加點的方式工作,而常態化的加班加點,既會引發法官對工作的負面情緒,又會損害法官的身心健康。工作壓力過大是導致法官離職的主要、甚至首要原因。

(四)工作風險大

法官的工作風險是指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包括審判和執行過程中產生的風險。法官在工作中有時會遇到一些蠻不講理的、偏執的當事人,他們一旦被判決敗訴,就會無端地懷疑法官不公正,不斷地去法院鬧訪,辱罵法官、散佈謠言中傷法官,採取或者揚言採取極端行為要挾法官,甚至殘忍地傷害法官。這樣的當事人雖然在數量上非常少,但一旦出現,就會給法官的心理造成陰影,法官們會擔心將來有一天自己也會遇到這樣的當事人。

(五)尊榮感缺乏

職業的尊榮感是吸引人們選擇某個職業的重要因素之一。儘管從理論上說,在一個法治化或者決心走向法治的國家,職業尊榮感對於法官這一職位不會成為問題,法官是糾紛的裁斷者,在裁決糾紛的過程中,法官具有認定事實、解釋和適用法律的權力,理所當然會具有相當高的職業尊榮感。也正是由於法官這一職位所具有的尊榮感,才致使法律人對這一職位充滿嚮往。

不過在中國,法官這一職業卻缺乏這種尊榮感。導致尊榮感缺乏的原因相當複雜,既有法院內部的原因,也有當事人方面的原因。具體而言,審判權運行機制的行政化、長期以來實行的裁判文書審核、簽發制度,使得即使在高級別法院工作的普通法官也無法充分感受到作為裁判者的尊榮。另一方面,少數當事人缺乏對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應有的尊重,一旦被法院判決敗訴,就採取鬧訪的方式,到法院來糾纏法官、甚至傷害法官。這也極大地挫傷了法官的職業尊榮感。

六、如何認識法官離職

(一)是否存在法官“離職潮”

對於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的法官離職的現象,有媒體將其稱為“法官的離職潮”,但對於這一說法,一些媒體並不認同,有媒體在分析法官離職問題時稱:“雖然有不少法官離職,但大家普遍反映,離職法官數量佔比不大,在可控範圍內,也不存在離職潮問題,法官隊伍總體穩定。”有媒體用以下數據來說明不存在法官的離職潮:2011—2015年,全國法院幹警累計流動33707人(年均6741人),流動率(即幹警流動人數佔當年在編人數的比重)年均2.12%,隊伍總體較為穩定。各類流動中,近一半是法院系統內部調動,佔同期幹警流動總數的 45.1%;組織調出法院系統的,佔比36.4%;提前離 崗的佔5.3%;辭職累計4438人,佔同期流動總數的13.2%。2015年,法官辭職人數增多,比2014年增多381人。但除2015年外,每年辭職的法官人數,佔當年在編法官人數的比重均未超過5‰。

“潮”在現代漢語中的本義是“潮水”“潮汐”,在比喻的意義上則是指“大規模的社會變動或 運動發展的起伏形勢”。“離職潮”本身是個比喻,意欲說明法官離職人數不斷增加,已成為一種 趨勢。而到底辭職的人數、比例達到多少,才算是離職潮,並無具體的標準。

是否存在“離職潮”同離職法官人數的多少有密切關係,而計算離職人數又與採用的標準有直接關係,如果我們僅僅把辭職才算做離職,得出的結果就會使法官離職的人數是相當少的,可是如果我們把通過緣起於本人的組織調動、通過提前退休離開審判崗位也作為離職,離職的人數就會大為增加。另一方面,我們在計算離職比例時,如果只看每一年離職法官的比例,比例確實相當小,不值得關注,但如果我們把每一年離職法官人數相加,統計相對較長一個時期的離職數量,如5年甚至10年,離職的數量就會多得多,離職人數佔法官總人數的比例就一定不再是一個無關緊要的比例。

另一方面,“潮”還意味著離職人數逐年增多。就此而言,在這段時間內,也的確存在離職人員逐年增多的問題。無論是上海,還是廣州、江蘇都呈現出這種趨勢。江蘇蘇南 A 市兩級法院 2013 年 辭職人數為 10 人、2014年為 19人、2015 年為 25 人。與之相鄰的 B 市,2015年兩級法院辭職的法官 為19人,比2014年增加了146.20%。

法官離職顯然不只是人數問題,更重要的是什麼樣的法官離職,如果離職的法官只是法官中相對 比較弱的,如擔任法官時間不長的年輕法官或者年邁體弱者,法官離職問題肯定不會像現在這樣引人關注,但如果離職的卻是學歷高、專業水平高、辦案能力強的法官,就不能不引起重視了。而從法 官離職的現狀看,離開法院的恰恰是學歷高、年富力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法官。

(二)是員額制改革導致法官離職嗎?

由於法官離職的高峰出現在2014—2015年期間,而這段時間我國為了實現法官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正在進行法官員額制改革的試點,而員額制改革的實質是要從具有法官職稱的人中遴選出一部分人進入員額。由於中央確定的員額比例是中央政法編人數的39%,所以必然會有一部分原來具有法官職稱的人因為此項改革而無法進入員額,失去了法官資格。於是,有人把法官離職與當下的司法改革,尤其是與員額制改革聯繫起來了,認為正是由於能否入額存在的不確定性,對不能入額的擔憂,才促使法官們選擇離開。或者雖然不擔心自己能否入額,但考慮到入額後辦案壓力和隨著司法責任制實施帶來的辦案風險進一步增大,才造成法官離開法院。有人甚至把員額制改革比喻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在我們看來,把員額制改革說成是造成法官離職的主要原因,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首先,法官離職問題並非始於員額制改革,它的出現要比員額制改革早得多;其次,在員額制改革前夕離開法院的法官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副庭長、庭長甚至是副院長,他們不僅擔任法官的時間長,又有行政職務, 進入員額對於他們來說顯然不成問題,但他們依然選擇了離開法院;再次,在員額制改革基本完成後, 依然有已經進入員額的法官離開了法院,這些人離職顯然與不能入額的焦慮無關。

但是,如果認為法官離職與員額制改革全然無關,也是與實際相悖的結論。在員額制改革的過程中,也確實有一些年紀比較輕的法官是擔心在這次改革中入不了額,一些試點法院入額的狀況又印證了他們的擔心,才選擇離開的。這部分年輕法官,主要是助理審判員。

(三)是司法責任制促使法官離職嗎?

還有人把法官離職與司法責任制關聯起來,認為部分法官離職,是實行司法責任制的緣故,法官們是擔心辦錯案件後被追責才選擇離開法院的。乍一看來,這種觀點似乎很有道理。實行司法責任制,意味著法官對他們辦的錯案要進行終身追責,而法官每年要辦數百件案件,很難保證無一差錯。終身追責會使法官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時時處處陷於誠惶誠恐之中。

然而,上述理解絕對是對司法責任制的誤讀,至少也是片面性很大的理解。司法責任制的完整表 述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並且從邏輯上說,“讓審理者裁判”,是“由裁判者負責”的前提條件。導致法官離職的原因之一是尊榮感的缺失,而作為案件的審理者,卻不具有完整的裁判 權又是造成尊榮感缺失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實行司法責任制改革前,我國法院普遍實行院庭長審核、 簽發裁判文書制度,這種做法既違背了司法權運行的規律,又嚴重損害了法官的尊榮感。讓審理者裁判的改革正是要把以院庭長審核、簽發裁判文書的方式從法官手中拿走的權力還給法官。就此而言, 司法責任制改革不僅不會促使法官離職,而且會對減少法官離職起到積極作用。

另一方面,凡是真正瞭解司法責任制具體規定的人都知道,司法責任制實際上並沒有那麼可怕,司法責任制並未把不近人情的、違反司法規律的負擔和責任加在法官身上。只要認真讀一讀2015年9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就不難發現最高法院規定的追責原則、追責條件、追責程序是充分關照了司法活動的特殊性的,按照此意見實行司法責任制,法官絕不可能被無端追責、輕易追責、不當追責。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作為本輪司法改革“牛鼻子”的司法責任制,是在糾正以往不當追責後設立的。以往一些法院規定如果法官作出的裁判經上訴或再審後被撤銷、改判,就會作為錯案進行追究,輕則扣發獎金,重則調離審判崗位。這樣的追責有違審判權的運行規律,因而《意見》明確排除了這類不 當追責,規定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範圍內能夠 予以合理說明的;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等八種情形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追究。

司法責任制雖然強調由裁判者負責,但其前提“讓審理者裁判”,而“讓審理者裁判”是恰恰是 針對原先我國法院長期存在的院庭長審核、簽發裁判文書進行的改革。我國法院採用院庭長審核、簽發裁判文書的目的是為了通過這一辦法來行使院庭長對案件的管理權,防止裁判文書出錯,但這樣做又建立在對法官的能力、水平不信任的基礎之上,在相當程度上減損法官的尊榮感。實行司法責任制後,除了極少數例外情形,院庭長無權過問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法官簽發,法官對案件享有完整的裁判權,這就極大地提升了法官的尊榮感。

七、員額制改革落地後是否可以減少法官離職

員額制改革、法官職務單獨序列改革落地後,對法官離職,尤其是辭職會產生何種影響?它會改變法官離職增多這樣的走向嗎?

在進行上述改革後,法官離職現象雖然不會因此而消失,但離職的人數會大為減少。其原因在於:

首先,入額法官的收入雖然未必能達到他們的心理預期,但與改革前相比較,畢竟有了明顯的增加。根據調整後的薪酬,法官的薪酬要高於同等級公務員薪酬的50%。

其次,法官單獨系列的職級管理打開了原來相當狹窄的晉升通道,按照新的規定,法官只要安心 做好審判工作,就可以在常規的晉級中每兩年上升一個等級。以基層法院的法官為例,如果入額的時候是最低一級的5級法官,工作8年後,就會升至1級。

再次,員額制改革不僅較大幅度地提高了法官的收入,而且在法院內部提升了法官的地位。人員 的分類管理改革把法院內的人員分為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在這三類人員中,只有法官才享有審判權,在法院處於核心地位。從本輪改革為司法人員增加薪酬看,法官加薪的幅度要比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高得多。

第四,那些打算離開法院的法官,一般會選擇入額前離職,而不會等到入額再請求調離或者辭職。

最後,與員額制改革前相比較,改革後法官的總人數減少了,以J省A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例,2015年年初在編法官人數為171人,而到了2017年年初,由於進行了員額制改革,在編法官人數減 少至115人,法官總人數減少了,離職法官的人數也會隨之減少。

可以預料的是,員額制改革雖然不能完全杜絕法官離職,但對消解法官離職會具有正面效用,會較大程度減少離職的人數,把入額後的法官留在法院,法官離職問題也會逐漸淡出公眾的視野。

來源:《法治現代化研究》2018年第3期


來源“法律人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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