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善用“提示語”


要善用“提示語”

作為一名律師受託為當事人撰寫合同文本或其他法律文書是經常性工作。有關合同文本和法律文書的範本格式隨手可查,一般是不會出現差錯的。但是合同文本和法律文書的內容,卻是一百個人有一百種寫法,沒有統一的內容可克隆。

因為每個當事人委託律師代書法律文書的內容和期望達到的目的各不相同,特別是法律文書所涉及的事項是尚未實施的,因此需要律師斟酌設計。而只要設計就存在高低優劣,就可能存在缺陷。更何況有些法律文書所涉及的行業和事項律師不一定熟悉,甚至是陌生的。因此在撰寫法律文書時,對有些不熟悉的事項極有可能是想當然的想象,與實際相差甚遠,並不具有可操作性。

作為律師的我們應當對受託撰寫的法律文書的每一個條款,每一項約定都要仔細斟酌,認真推敲。這是律師職業的基本要求。但是認真並不能徹底擯除法律文書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錯誤。當事人委託律師代書撰寫法律文書,往往給予充分的信任,收到律師提供的法律文書,不再重新審查,便直接使用。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為了避免因為律師提供的法律文書存在的缺陷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發生。律師在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文書時一定要予以提示。

告知當事人,律師只是代書者,文書的使用者最終對文書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為了確保律師的“提示”能夠起到有效的提示作用,最好的做法是律師在撰寫完成的法律文本醒目之處寫上“提示語:本文書為參考文本,可能存在瑕疵,請審慎選用。”當然如果可能,亦可加寫“如選用本文書導致不利後果,文本提供者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通過“提示語”告知當事人文本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並不是律師推卸責任。相反是律師對當事人的負責,是對律師自己信任的限制,是律師職業素養的充分體現。

撰寫“提示語”是律師的責任,也是對律師的自我保護。利人利己,何樂不為。

記住: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文書時,寫上你的“提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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