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財險“踩雷”互金 監管列舉“三宗罪” 保險為何鋌而走險?

文:劉青青 石丹

ID:BMR2004

又一家險企履約保證保險業務踩雷P2P。

日前,銀保監會點名批評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華財險”)與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P2P開展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細數中華財險“三宗罪”。

《商學院》記者注意到,被指與違規P2P開展保證保險業務中華財險,曾為厚本金融提供保證保險服務,並在厚本金融被立案偵查後遭到大量投訴。

中華財險相關負責人向《商學院》記者證實,4月16日銀保監會通報中提及的保險業務是厚本金融P2P網絡借貸保證保險業務,並表示,“公司於2019年11月15日全力開展理賠工作,目前我公司賠付工作已基本完成。”

對於借貸平臺+保險模式的風險,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創始人陳文明認為,從市場角度來講,履約險達成率極低是事實,究其原因,對接門檻高是關鍵。

“保險公司的牌照是出了名的難拿,斷不會做那種隨便承保砸招牌的事情。何況若合作平臺實力不濟、出險率過高,保險公司賺的錢還不夠賠付的呢。所以,若想合作,保險公司會對平臺的合規情況、資產水平、風控能力、團隊資質、運營能力、涉保標的等進行詳細嚴格審核,平臺風控夠強、資產夠優秀、壞賬率夠低才能達成這種深度合作。”陳文明表示。

因此,陳文明認為,借貸平臺+保險模式風險很高,一旦發生債務人不能夠及時清償,保險公司就會陷入困境、大規模投訴的情形。

“踩雷”P2P,監管細數“三宗罪”

日前,銀保監會官網發佈《關於浦發銀行、中華財險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例的通報》(下稱“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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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指出,2019年5月以來,中華財險保證保險投訴集中爆發。經查,中華財險上海分公司在承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中,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一是未在收到消費者理賠申請後告知消費者理賠程序和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核定,違反了《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是與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違反了《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三是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中華財險向監管部門報送的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的被保險人為“(一)經銀行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二)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但其承保的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的被保險人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個人出借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

對於財險公司保證保險業務“攤上事”的現象,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陳文明指出,《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必須符合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沒有取得資格的不得出售保險,更不能強行搭售保險。

“出借人和借款人應該直接向保險公司辦理履約保險,而不能從不具備代理資質的第三方平臺購買保險,這樣會承擔很大的保險糾紛風險。合作方如果要取得保險代理或經紀資格需要提前向銀保監部門申請審批,審批後方可依法依規辦理保險。”陳文明進一步指出。

陳文明還表示,銀保監會已經出臺了相關法律和規定,對網貸平臺加大了監管力度。2015年央行聯合十部委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P2P網貸平臺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不得提供增信服務”,這意味著平臺自身不能為投資人提供擔保。同時,文件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指導意見》的認可和支持,也加快了保險公司與P2P網貸合作的推進步伐。

“踩雷”厚本金融

銀保監會的通報並未披露與中華財險達成違規合作的P2P的具體名稱,不過,《商學院》記者瞭解到,中華財險曾與厚本金融達成合作,為後者提供保證保險服務,並因此遭到大量投訴。

公開資料顯示,厚本金融曾大力宣傳戰略攜手中華財險,自2018年7月18日起,厚本金融的在投用戶和新出借用戶,可以通過中華財險的“借款人履約保證保險”逐步獲得“全額本息承保”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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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給用戶“上保險”的厚本金融依然“不保險”。2019年8月14日,P2P平臺厚本金融被上海警方立案偵查,公司首席執行官陸某、副總裁佘某等23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同時警方查封相關涉案資產。

隨後,中華財險官方微信發佈聲明稱,經核實,其上海分公司對厚本金融P2P網絡借貸的部分業務提供了保證保險。公司將在案件結案後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對承保範圍內的業務依法履行賠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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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在厚本金融被立案前後,中華財險投訴集中爆發。聚投訴平臺顯示,關於中華財險的投訴貼存在424件,其中大量內容指向厚本金融理賠責任問題,以及厚本金融搭售保險收取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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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與中華財險要求結案後再進行賠付的聲明,陳文明指出,此舉違法了《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所以,陳文明表示,履約保證保險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借款逾期了保險公司就應該代償,與平臺是否出問題沒有關係,不應等到經偵辦案結束後才進行理賠。

不過,中華財險相關負責人告訴《商學院》記者,“我公司承保了部分厚本金融P2P網絡借貸保證保險,因厚本金融及其實際控制人等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存在自設資金池等行為,公安部門全力偵辦案件,最終釐清了資金數據。在監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在公安機關的幫助下,依據保險合同和公安部門資金核查結果,我公司於2019年11月15日全力開展理賠工作,主動聯繫被保險人並簡化理賠資料,並對無法聯繫的被保險人通過公開媒體發佈公告,敦促被保險人及時與公司聯繫索賠。目前我公司賠付工作已基本完成,相關工作情況持續報告監管部門。”

此外,《商學院》記者就被立案事宜、相關保證保險業務等問題向厚本金融企業郵箱發送採訪函,截至發稿,對方並未作出回覆。

屢次受罰

實際上,就在中華財險因上海分公司在承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中,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被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通報批評後,4月17日,也就是被通報批評次日,中華財險收到來自上海銀保監局的行政處罰。

處罰信息顯示,中華財險上海分公司自2018年5月起,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的保險條款;自2018年7月起,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被處罰款共計80萬元,停止接受信用保證保險新業務共計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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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在上述中華財險的違法違規事實中,對此行為直接負責的2位主管人員均被上海銀保監局處警告,並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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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中華財險還多次被罰。2019年2月15日,中華財險內江中心支公司因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被四川銀保監局罰款40萬元。同時,兩位相關負責人累計被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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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1日,因存在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虛假理賠以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三項違法違規行為,中華聯合財險成都中心支公司、簡陽支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被四川銀保監局罰款合計155萬元,同時責令中華聯合簡陽支公司停止接受農險新業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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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銀保監會對中華財險下發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指出其部分產品存在十五項問題,要求中華財險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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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中華財險麗水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以公眾責任險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被罰款25萬元。同時,3名相關負責人合計被罰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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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5日,因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中華財險吉林分公司被央行長春支行罰款23.3萬元。同時,兩位相關負責人累計被罰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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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學院》記者還發現,因為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檔案存在不真實、不完整問題,中華財險烏蘭察布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8日被罰款35萬元,兩位相關負責人累計被罰12萬元;中華財險威海中心支公司2019年8月28日被罰款20萬元,相關負責人被款2萬元;中華財險濟寧中心支公司2019年8月28日被罰款20萬元,兩位相關負責人累計被罰4萬元;中華財險淄博中心支公司2019年8月28日被罰款35萬元,兩位相關負責人累計被罰12萬元……

據《商學院》記者不完全統計,2019年以來,中華財險及其分公司、相關人員累計被罰金額超過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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