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工商局登記,也未在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如何確認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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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廣森律師

導讀:出資人向公司繳納投資款後,以股東身份參與董事會且對公司經營活動作出決策。但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股東名冊等文件均未將出資人記載為公司股東,此時,該出資人是否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未在工商局登記,也未在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如何確認股東資格?


【案例簡述】

2003年2月,白澳公司(上海白澳樓宇塗裝有限公司)登記成立,其註冊資本為五十萬元,股東為張三、李四,兩人各佔公司50%的股權。同年10月,康佳慧分別以實物和現金的方式向白澳公司繳納了26500元,白澳公司出具收據上記載的收款事由為投資款。

2008年6月至7月,李四、張三、鮑建義、康佳慧形成四份董事會決議,決定在停止白澳公司經營活動的同時對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理,李四、張三、鮑建義、康佳慧在董事會決議上以股東及董事的名義進行簽字。

現康佳慧認為其已繳納了出資,並以股東身份參與白澳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其應為白澳公司的股東,遂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為白澳公司的股東。

白澳公司則認為:康佳慧並未進行股權登記,其並非本公司的股東。故請求駁回康佳慧的訴訟請求。

康佳慧為了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供《合作協議》一份,該合作協議雖無人簽字,但張三、李四、鮑建義對該合作協議中記載的四人出資比例予以認可。其中記載康佳慧的出資比例為26.5%。


未在工商局登記,也未在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如何確認股東資格?


【案例評析】

當股權歸屬發生爭議,特別是存在未經公司章程記載、股東名冊記載和工商部門登記等形式要件缺失的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著重審查當事人是否提供了取得股權的實質性證據,即通過出資或受讓的方式取得股權。如符合實質要件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可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並可支持當事人向公司主張履行股權登記義務的請求。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據此可以推斷股東名冊的記載具有權利推定效力,即雖不是確定股東權利所在的根據,但卻是確定誰可以無須舉證地主張股東資格的依據,實際上是賦予了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對抗公司的權利。因此,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通常可確認其股東資格。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是指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投資人。判斷股東資格應綜合考慮的因素包括:是否與其他股東存在共同投資設立公司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是否得到了其他股東的同意;是否依照約定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當事人在公司運營過程中是否實際行使了股東權等。確認股東資格應分為形式證據與實質證據,形式證據包括公司章程、工商註冊登記、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實質證據即實際出資,實際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形式證據主要應用於第三人對股東資格提出爭議時,而實質證據主要應用於公司內部為股權發生爭議時。本案中,康佳慧以實物、現金的方式向白澳公司繳納了投資款,其行為表明其具有成為白澳公司股東的意思表示,白澳公司出具了收據對此表示認可和確認。康佳慧在履行了出資義務後,以股東身份參與董事會決議,並對經營活動作出決策,張三、李四作為白澳公司的股東均在董事會決議中籤字,可見白澳公司及其股東均以行為認可了康佳慧的股東身份。雖然白澳公司的章程和工商登記的記載並未體現康佳慧為股東,但綜合上述康佳慧出資證明的收據、實際出資行為和其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事務等實質證據來看,康佳慧應為白澳公司股東,其取得股權的方式系原始取得。綜上,康佳慧應為白澳公司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比例為合作協議中記載的出資比例26.5%。


未在工商局登記,也未在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如何確認股東資格?


【風險提示】

股東資格的確認是處理公司股權糾紛的起點,也是解決公司內部法律關係、處理公司與外部的法律關係的基礎。當事人對股東資格發生爭議時,人民法院一般會結合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出資情況、出資證明書、是否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因素,充分、綜合考慮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股東資格作出認定。

對此,廣森律師提示您:

一、對於出資人來講,如果其真實意思表示不是借貸,而是想成為公司股東,則其在向公司匯款時最好備註“向某公司的股權出資款”等信息,以免該投入資金的性質被認定為出借款或合夥出資;還應當在出資或認繳出資後及時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請求公司將其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二、對於公司來講,應當置備並及時更新股東名冊,使其與公司章程、工商登記的內容保持一致。此外,為避免出現股東資格糾紛,公司不應以“分紅款”的名義向非股東匯款。


未在工商局登記,也未在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如何確認股東資格?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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