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15次鞭打、新加坡毒品犯罪刑罰剛性十足!

由於地理和文化上的原因,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新加坡毒品的濫用問題日漸突出。基於此,新加坡政府展開了一系列打擊、治理活動,並於1973年頒佈了《濫用毒品法令》(以下簡稱法令)。

統一的刑罰表格

總體上來看,法令的第二附表是一個綜合性的表格,其在內容上囊括了涉毒行為分類、毒品物質分級、涉毒行為懲罰等信息。

終身監禁、15次鞭打、新加坡毒品犯罪刑罰剛性十足!

首先,在涉毒行為分類上,該附表以行為的表現方式為依據對行為進行分類,並區分了毒品犯罪的組別,例如,第5組主要包括的是販賣類的毒品犯罪,第6組主要包括的是製造類的毒品犯罪。

同時,還在該附表中犯罪的一般性質部分具體列明瞭毒品犯罪的行為內容,具體包括行為方式、涉及毒品種類(主要是一些較為傳統的毒品,例如可卡因、大麻、鴉片等)、涉及毒品的數量等。

其次,第二附表還涉及毒品的分級問題。法令依據一定的危害性標準將毒品分為A級、B級、C級三個等級,並且規定在第一附表之中,但是該附表沒有規定對涉及這些毒品的行為的處罰。因此,第二附表在列明不同的毒品犯罪行為的同時,還在懲罰部分中說明了對這些行為的具體刑罰。

最後,第二附表還對法定刑進行了列明。具體包括三種情況:

  1. 行為涉及傳統毒品的法定刑,例如,未經授權進口或出口鴉片數量超過1200克的,直接對應死刑;
  2. 行為涉及管制藥物時的法定刑,例如未經許可販運A級藥物的,最長可以判處20年監禁,15次鞭打,最短可以判處5年監禁,5次鞭打;
  3. 不直接涉毒的犯罪行為的法定刑,例如對於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法官可判處12個月以下的監禁或者5000新加坡元以下的罰金,或者並處。

應當說,該表格內容全面、體系完整,為毒品犯罪打擊活動提供了明確、系統的量刑指南。

嚴厲的刑罰處罰

眾所周知,新加坡的刑法具有“剛柔並濟,以剛為主”的鮮明特色,這一特徵在禁毒刑法領域也相當明顯,並且“以剛為主”的特徵更為突出:

首先,從總體的刑罰配置上來說,第二附表所規定的法定刑當中死刑大量存在,並且如果涉及毒品犯罪,監禁最長可達30年,換言之,毒品犯罪刑罰的上限較高;

其次,具體來說,判處重刑的門檻很低,例如,販賣可卡因30克以上,或者販賣大麻500克以上就可以判處死刑;再次,通過第二附表可知,新加坡禁毒刑法實際上擁有較大的打擊範圍,犯罪圈較為擴張,例如不遵從毛髮測試命令亦可被視為犯罪,並且可能被判處4年以下監禁或者1萬新加坡元以下的罰金,或者並處。

最後,其刑罰措施也較為嚴厲,法定刑當中存在肉刑——鞭刑,也為新加坡的禁毒刑法增添了嚴厲色彩。

分級的處罰模式

新加坡目前採取的做法是當下較為流行的分級列管制度,即通過一定的標準,將大量的新精神活性物質分為A級、B級、C級三個等級,並且規定在第一附表——受控藥物當中,為毒品物質的法律管控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在此分級的基礎上,法令建立了“分級處罰”的制度。

換言之,第一附表明確規定了同一行為涉及不同等級的毒品時,應當選擇的法定刑幅度,進而實現了法定刑上的“分級”。例如,根據第二附表的規定,行為人未經允許製造A級物質的,將面臨最高30年或終身監禁及15次鞭打,最短10年監禁及5次鞭打,而行為人未經允許製造C級物質的,最高20年監禁及15次鞭打,最少5年監禁及5次鞭打。

內容有刪減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國家毒品問題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內容來源:中國禁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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