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的幾點誤區,你可以瞭解下

常見的盜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1款),是指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盜伐林木罪的幾點誤區,你可以瞭解下

保護樹木,綠色家園


量刑情況: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值得注意的誤解是:

1、本罪的犯罪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枯死的林木,不能成為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的對象,但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2、不屬於《森林法》調整範圍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樹木,不屬於本罪的犯罪對象。盜伐農村農民房前屋後的零星樹木,不能成為盜伐林木罪的對象,但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3、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後種植的樹木歸承包個人所有,但這些林木已構成國家林業資源的組成部分,這些林木同樣可作為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

4、本罪並非是行為犯而是結果犯,也就是說砍伐樹木的行為本身並不夠罪,而是隻有被盜伐的林木數量較大的,才能構成犯罪。

根據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樹100一25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樹50一125株;關於數額的起點數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在兩高規定的數量幅度以內掌握,也可以參照上述數量,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認定本地區盜伐林木罪數量的適當標準。

例外的情況是盜伐林木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的標準定罪量刑:(1)為首組織、籌劃、煽動盜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2)盜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3)一貫盜伐或屢教不改的;(4)盜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5)其他盜竊,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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