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退休後的生活
你腦海裡會浮現出怎樣的畫面
旅遊、讀書、和好友聊天
......
有一些人選擇退休後
以再就業的方式發揮一技之長
退休人員再就業
工作期間意外傷害能否獲賠
近日
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
退休人員提供勞務時受傷的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回放
原告於某(化名)退休後到被告某飯店做服務員,飯店每天支付工資若干元。此後,於某在被告處上班時,腳踩在已清洗過的地面上滑倒受傷,並導致左手腕骨折。經某司法鑑定機關鑑定構成十級傷殘。為此,於某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等損失近14萬元。
被告某飯店認為,原告於某與被告某飯店為臨時用工關係,且於某受傷是其未注意自身安全所致,因此,原告要求的賠償是沒有依據的。
司法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於某與被告某飯店構成僱傭關係,且於某的受傷是在從事勞動的過程中,但於某在勞動過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也存在過失。經調解,被告某飯店賠償了原告於某近10萬元損失。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的解釋。
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退休老人
退休後如果再就業
應避免與用人單位
通過口頭協議約定勞務事宜
最好籤訂書面的勞務協議
同時保存好相關材料
這樣一旦發生糾紛
勞務協議會成為有效的保障
融媒體記者:肖朋(素材來源太倉法院)
融媒體編輯: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