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工程的人都知道,這個有發包方也有承包方,一般來說都是由發包方發出去,然後由承包方進行承擔責任的,那麼這個發包一般指的是什麼內容呢?下面由董玉紅律師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發包指的是什麼
發包是指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併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
什麼是發包人
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建築法》)或業主、項目法人。
第一,關於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建築法》對工程施工發包主體資格未作限定。因此,發包人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夥、個體經營戶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第二,關於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發包人應具備支付工程價款的能力。
第三,關於合法繼承人,是指與發包人合併、分立的單位,包括兼併發包人的單位以及購買發包人合同和接受發包人出讓的單位和個人。
3、《合同法》對建設工程發包的原則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4、《建築法》對建設工程發包有什麼具體規定?
《建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建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直接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董玉紅律師小結
以上知識就是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這個發包就是把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全部交給一個承包方進行完成的,也就是說發包方就是發佈任務的,承包是需要進行操作,然後承擔責任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