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司帶你瞭解《國家安全法》(十)


4·15特輯|黃小司帶你瞭解《國家安全法》(十)

維護軍事安全的任務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8條規定,國家加強武裝力量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建設與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相適應的武裝力量;實施積極防禦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禦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開展國際軍事安全合作,實施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發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武裝力量在維護國家安全中有哪些職責?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8條規定,國家加強武裝力量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建設與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相適應的武裝力量。武裝力量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主要職責包括:一是實施積極防禦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禦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二是實施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

維護經濟安全的任務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9條規定,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保障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維護金融安全的任務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0條規定,國家健全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能力建設,防範和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抵禦外部金融風險的衝擊。

維護資源能源安全的任務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1條規定,國家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能源,有效管控戰略資源能源的開發,加強戰略資源能源儲備,完善資源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國際資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應急保障能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資源能源持續、可靠和有效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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