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情,醫護人員需要了解的七個重要問題

戰疫情,醫護人員需要了解的七個重要問題

疫情突如其來,讓人猝不及防。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防疫當前,醫護人員衝在了第一線。如李文亮者雖確診患新冠肺炎,仍然表示“等我病好了我就會上一線,現在疫情還在擴散,我不想當逃兵。”遺憾的是,他最終未能贏得與病毒的搏擊。李文亮醫生的戰友們和全國的醫護人員將繼續發揚這種向死而生、勇往直前的醫者大愛,全力奮戰在一線,從魔鬼手裡搶人。

那麼,醫護人員工作如此艱辛有無補助?如果在工作中被感染了怎麼辦?如果認定工傷,有哪些待遇呢?雖疫情當前,但撕扯辱罵醫護人員的情形仍有發生,法律如何保護醫務人員?因治療新冠肺炎,發生醫療糾紛,醫院是否擔責?筆者整理瞭如下重要問題,供您參閱,並祝願全國醫護人員保護好自己,贏得最終的勝利。

戰疫情,醫護人員需要了解的七個重要問題

一、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是否有補助?

答:有補助。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補助;對於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補助。

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卹。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二、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有關規定,按照一類補助標準,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補助;對於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補助。補助資金由地方先行墊付,中央財政與地方據實結算。中央級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屬地化管理,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地方後由地方財政統一分配。

二、因參加疫情防控不幸感染新冠肺炎怎麼辦?

答:應當認定工傷享受工傷待遇。醫護人員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若單位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的,醫護人員或其近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1年內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三、若認定工傷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治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經勞動能力鑑定構成傷殘等級的根據是否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等不同情形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中一項或多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享受生活護理費;不幸工亡的,其近親屬按下列標準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據國家統計局網站2020年1月17日“最新發布”顯示,201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2359元,所以2020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847180元。

依據:主要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至第四十條。

四、因新冠肺炎,與患者發生醫療糾紛怎麼辦?

答: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包括雙方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訴訟四種方式。已經廢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以與“非典”防治相關事由對醫療衛生機構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或者對防治“非典”的醫療衛生機構等提起的其他相關訴訟,人民法院暫不予受理。

當前正值疫情防控關鍵期,與之有關的醫療糾紛尚未出現,最高人民法院也未發佈相關指導意見。2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議時要求,要加強對疫情所涉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問題的研究,適時發佈指導意見,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妥善審理執行相關案件。

如果臨床醫護人員因本次疫情防控與患者或者患者親屬發生醫療糾紛,筆者建議立即向醫院有關醫患糾紛處理部門進行報告,由相關部門與患者或其親屬先進行溝通,但具體如何處理還有待有關部門出臺意見。

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五、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治療產生的醫療糾紛,醫院是否承擔責任?

答:醫療糾紛作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簡稱,系侵權類案件之一,在發生損害後果後,還要具備醫方存在過錯,並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條件。因其專業性,實踐中一般會通過醫療損害鑑定確定。而與新冠肺炎有關的醫療糾紛更為複雜,需區分不同情況。

筆者認為,鑑於本次新冠肺炎具有突發性,不能預見;儘管“可防可治”,但尚未有確定有效的治療方案,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基本符合不可抗力的規定,若不存在延誤治療、診斷錯誤等明顯過錯,筆者認為,僅就新冠肺炎的治療而言醫院不應承擔責任。但同時也提醒醫務工作者,特別是參與疫情防治的臨床醫護人員,治療過程中一定要遵守診療規範,特別是有關傳染病防治規範和國家衛健委針對本次疫情防治發佈的診療方案。

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六、在救治感染患者的過程中,因情況緊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盡知情告知和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的醫療行為,導致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否擔責的問題?

答:為救治患者情況緊急或者因隔離等原因無法取得患者及近親屬意見的,應該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履行了相應審批程序後的救治,筆者認為無需承擔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見時,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一)近親屬不明的;(二)不能及時聯繫到近親屬的;(三)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四)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於實施相應醫療措施造成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七、疫情防控過程中,出現辱罵、撕扯,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會承擔什麼責任?

答:醫務人員遇到此種情形首先確保自身安全,然後要儘快向安保部門彙報或報警,請求支援。對於傷害醫務人員的情形,《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分別從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方面對暴力傷醫行為分別進行了規定。

如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都可以根據對方行為的嚴重程度作為對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進行刑事保護的依據。早在2014年0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就專門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要求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堅決打擊。對於情節較輕的,還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罰款、拘留等。民事方面,《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導致醫務人員傷害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疫情發生以來,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加大對疫情防控期間“暴力傷醫”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奮戰在防控一線的醫護人員安心放心。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召開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時指出,要認真貫徹實施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依法嚴懲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各類犯罪,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嚴懲藉機造謠傳謠、暴力傷醫等犯罪行為。

2月4日,公安部召開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第三次全國公安機關視頻會議時,國務委員、公安部黨委書記、部長趙克志也強調,對傷害醫務人員、擾亂醫療秩序和惡意傳播疫情的,要快速反應、堅決查處,及時曝光典型案例,著力形成有效震懾。最近,全國公安機關也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對有關傷醫人員進行了拘留或立案偵查等。

2月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文,要求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等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予以依法嚴厲打擊。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第二條(節選)

(一)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聚眾實施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四)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五)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六)對於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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