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制度的改革歷程:

前言: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合法依規進入土地市場。鑑於此,2014年12月中辦、國辦聯合印發《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決定在全國選取33個縣(市、區)行政區域進行試點,其中試點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地區為 15 個,因試點涉及突破《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相關法律條款,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 33 個試點縣(市、區)暫時停止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六十三條、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九條關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等的規定。該授權到期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延長期限,目前該授權至2019年12月31日到期。在此期間,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多次發佈政策文件支持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審議,明確將會解除入市限制,賦予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權能;明確了集體建設用地的入市條件。新《土地管理法》通過後,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將更加名正言順。

以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各部委發佈的支持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重要文件發佈時間為順序:

2013年11月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這是中央針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確任務和要求,第一次允許中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土地市場。

2014年12月

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改革任務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範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2015年2月27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授權在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法律規定,授權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7月18日

住建部、國家發改委等9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在人口淨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提出按照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的統一工作部署,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可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工作。

2017年8月21日

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100號),確立了北京、上海、瀋陽、南京、杭州、合肥、廈門、鄭州、武漢、廣州、佛山、肇慶、成都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

2017年11月4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授權在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期限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

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系統總結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經驗,逐步擴大試點,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農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體系。

2018年12月29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規定的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期限延長至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3日

中央一號文件再次強調要全面推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進一步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修改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開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2019年4月15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提出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加快完成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允許就地入市或異地調整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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