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得好!蕭山這一家14人栽了


4月28日上午,杭經開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由杭州中院指定管轄的孫某某等14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13項罪名,判決14人二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沒收個人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其中首要分子孫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7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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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某某等同胞四兄弟及其他十名成員以血緣為紐帶,以利益為基礎,彼此間通過信息共享、資源共享、人員共享,形成了以被告人孫某某等兩兄弟為首,以被告人孫某某另外兩兄弟及王某某、茅某某兩人為核心,其餘八人為成員,以蕭山區某村為中心勢力範圍的家族式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5年9月,被告人孫某某擔任村黨支部書記後,以培植親信為目的,先後發展茅某某等十餘人入黨,並安插茅某某等親信進入村黨支部任職,安排自己胞兄實際負責村社工工作,安排組織成員負責村級財務報賬,對意見不合的其他村兩委成員進行排擠、打壓。

2010年10月,被告人孫某某因群眾舉報被迫辭去村黨支部書記職務後,又利用之前培植的親信,採用拉票、賄選等手段,先後幫助自己胞弟當選為村委會委員、主任。村兩委其他成員亦聽命於孫氏兄弟,從而逐步把控了村基層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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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餘年來,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橫行鄉里,欺壓百姓,將村內大量建築工程安排給組織成員承攬施工,採用非法手段強攬工程、侵吞集體資產、攫取經濟利益,先後實施了尋釁滋事17起、故意毀壞財物4起、強迫交易4起、故意傷害、妨害公務、職務侵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賭博、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各1起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此外,被告人孫某某還個人實施了拒不執行判決違法犯罪活動,其同胞兄弟等還個人實施了尋釁滋事、高利轉貸等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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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多次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威脅手段實施強迫交易;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利用職務便利,將集體所有的財產非法佔為己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利用與國家工作人員的密切關係,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賭博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拒不執行判決罪、高利轉貸罪。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所起作用大小、認罪認罰、悔罪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秦璐敏

來源: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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