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10個月後,妻子懷了一對雙胞胎,孩子的法定父親是誰?

丈夫去世10個月後,妻子懷了一對雙胞胎,孩子的法定父親是誰?


案情

年輕的羅伯特·內廷 Robert Netting 和其妻子盧安達 Rhonda 一直想懷一個孩子,但羅伯特被確診患有癌症,兩人都知道化療可能會導致他不育。

開始治療前,羅伯特儲存了他的精子用於以後人工授精。羅伯特後來死於癌症,去世前,他明確表態,要求盧安達在他死後啟用他先前儲存的精子。

羅伯特去世10個月後,盧安達懷上了一對雙胞胎,提出申請為雙胞胎孩子領取社會保障費,按規定該費用通常應由過世者的未成年子女領取。

但是,由於他們是父親去世後才懷上的,符合條件嗎?


案評

一直以來,家事法都將父親去世後才出生的孩子考慮在內。在人均壽命較短、無抗生素、戰亂頻仍的過去,男人較早過世,留下有孕在身的妻子時有發生。

如果孩子在父親去世之前已懷上,後來又順利出生,法律僅將孩子視為懷孕“成形”而非出生。法院將丈夫去世後280天內出生的孩子推定為此人的孩子,擁有全部繼承權。

但是,普通法從未考慮過父親去世後懷上孩子的情況!

如今,父親去世後懷上孩子已成現實。男人可以在有生之年儲存精子,以後用於使女人受孕或用於人工授精。

1999年,出現了首例從已死亡男性體內提取的精子受孕的孩子出生的報道。當三十多歲的布魯斯·佛諾夫 Bruce Vernoff 突然死亡時,他妻子要求醫生提取精子。一位泌尿科醫生立即前往法醫處,使用一根針管完成了精子提取。

布魯斯死亡30小時後,精子提取成功並冷凍儲存了15個月,最終使其遺孀如願懷孕。主持這一手術的是洛杉磯生殖醫學中心的卡皮·羅思曼 Cappy Rothman 醫生,他從1978年起就開始從死者體內提取精子,但直到1999年,提取死者精子受孕後的孩子才首次順利出生。

死後懷孕提出了許多醫學和生物倫理問題,也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已過世的精子來源者是孩子的父親嗎?孩子可以有資格享受社會保障福利嗎?可以繼承嗎?

一家聯邦法院認為,內廷的雙胞胎孩子可以享有其社會保障福利,羅伯特為孩子們的法定父親。亞利桑那州親子關係法讓法院裁定已婚父母遺傳學意義上的子女是其法定“子女”,而不管何時懷孕。

內廷案的父母身份問題依照亞利桑那州的法律確定。雖然社會保障是一個聯邦管轄的問題,但涉及死者家屬利益的法律允許各州自行定義“父母”和“子女”。

事實上,同一家聯邦法院近期對加利福尼亞州的一起案件形成了相反的結論。法院認為,加利福尼亞州親子關係法對“子女”的定義不夠寬泛,未包括父親去世後懷上的孩子。

2002年在馬薩諸塞州的伍德沃德遺產案件 Woodward v.Commissioner 中,法院為此類子女創設了一個特別規則:法院要求出示遺傳學證據,以及亡者生前同意死後用其精子懷孕的證據。法院也保留了規定時間限制的可能性,目的是為了平衡兩個政策目標:一個是對孩子繼承有利,另一個對可能破壞遺囑繼承程序的規則不利。

有5個州的立法機關通過了法律,允許在父母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讓遺腹子女享有繼承權。另外,有兩個州通過法律禁止遺腹子女享有針對去世父母一方的繼承權。

紐約州近期修訂其法律,明確遺腹子女不在父母一方意外剝奪繼承權的保護範圍之內。但多數親子關係法律以及涉及如社會保障和遺產繼承利益的法律都未考慮或提到此類子女的權利。

法院依其性質無法迴避這一問題,就像無法迴避代孕問題或任何由新技術帶來的其他問題一樣。法院不能說,“我不知道如何處理這一問題”,否則的話會愧對納稅人。他們必須作出裁決,處理立法機關未預見到的許多問題,比如“懷上”亡夫孩子的遺孀產生的問題。

這個時代在賦予個人權利的同時,也賦權於法官,將法官們置於爭議的中心,驅使他們為社會出現的各類“疑難雜症”“對症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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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來源於「圍城之內:二十世紀美國的家庭與法律」,北京大學出版社2018年12月第1版,作者喬安娜·L.格羅斯曼、勞倫斯·M.弗裡德曼

丈夫去世10個月後,妻子懷了一對雙胞胎,孩子的法定父親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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