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評級“大考”前夜 4家頭部券商密集接罰單 所為何因?內控不完善又惹禍

多家大型券商近期因內控不完善收到了監管的處罰函,資本市場“看門人”合規經營能力亟待進一步提高。

就在五一節前,中金公司、中信建投證券、銀河證券、廣發證券等多家大型券商因內控不完善收到了監管罰單,主要因資管業務、風控指標、投行業務等違規,而在2020年分類評級區間截止日(上一年的5月1日至當年4月30日)前密集發佈罰單,可能會對它們2020年度分類評級成績產生影響。

具體來看,中金公司和中信建投證券均因資管業務出現不合規而收到警示函,銀河證券主要因風控指標超標而收到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廣發證券則因新三板業務違規被罰。

兩家大型券商因資管問題不合規受罰

4月24日,北京證監局對中金公司出具警示函,原因是該公司管理的11只私募資管計劃,投資於同一資產的資金均超過該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淨值的25%,反映了公司內部控制存在薄弱環節,私募資管業務風險管控不足。

無獨有偶,就在三天前,4月21日,中信建投證券也因同樣問題收到了北京證監局下達的警示函,原因如出一轍,公司管理8只私募資管計劃,投資於同一資產的資金均超過該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淨值的25%。

北京證監局認為,上述券商應進一步強化合規管理與風險控制,杜絕此類違規事件再次發生。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第十五條顯示,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淨值的25%;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資產的25%。

銀河證券因風控指標不合規收監管函

4月30日,銀河證券也收到了北京證監局的監管函,該券商所犯錯誤同樣是內控不完善,但形態不一樣。就懲罰力度而言,銀河證券收到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據北京證監局,銀河證券持有的非權益類證券規模超出了總規模的預警標準和監管標準。具體來言,2019年12月3日,該券商持有一種非權益類證券的規模與其總規模比例為21%;2019年11月21日,持有一種非權益類證券的規模與其總規模比例為16.94%。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顯示,券商持有一種非權益類證券的規模與其總規模的比例前五名預警標準為≤16%,監管標準為≤20%。也就是說,銀河證券持有的非權益類證券均超過了監管規定的預警標準和監管標準。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狀況和業務發展情況,建立動態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淨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符合規定標準。

此外,銀河證券還有第三項違規行為,即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單方說明變更收款賬戶,將基金財產劃至管理人賬戶,未履行恪盡職守、謹慎勤勉的義務。

北京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為反映出銀河證券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相關條例規定,決定對其出具責令改正的措施,銀河證券應完善內部控制,加強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及時發現並報告相關情況;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託管人,盡職履責,切實履行義務。

近期數券商因資管業務收罰單

梳理發現,年內有多家券商因資管業務收到監管罰單,包括多券商營業部出現各類違規問題,背後均凸顯了內控不完善問題,監管不斷加大對中介機構的懲罰力度,資本市場“看門人”合規經營能力亟待提高。

4月30日,廣東證監局顯示,廣發證券在擔任中鐵寶盈廣發新三板特定資產管理計劃財務顧問過程中,存在對相關項目盡職調查、投資決策、投後管理不夠審慎、內部業務授權管控不足等四項內控管理不善的違規行為。因此,廣東證監局對廣發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指出公司應不斷健全內部控制,切實加強員工執業行為管理,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

東海證券於近日發佈公告稱,公司於4月14日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東海證券採取限制業務活動措施事先告知書》,主要是在開展資管業務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包括個別業務開展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風險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及時等。江蘇證監局對東海證券採取暫停新增私募資管產品6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而新發行的產品除外)。

去年末,聯儲證券被深圳證監局暫停私募資管業務6個月,同時,公司時任總經理及資管部總經理接監管警示函。深圳證監局指出,聯儲證券部分資管計劃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銷售不規範、份額種類劃分不當、合同條款缺失、投資比例超標、資管業務內部控制不到位六大問題。深圳證監局還指出聯儲證券部分資管計劃投資超標,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

去年9月,川財證券因自有資金承接資管產品所持資產的行為不規範等原因,被四川證監局出具警示函。其中,川財證券排查發現“16國購債”(川財證券協助銷售)存在違約風險後,於2018年10月16日,以自有資金通過單一資金信託計劃參考當日中證估值承接公司資管產品持有的部分“16國購債”,造成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22日期間,公司自有資金通過單一資金信託計劃持有“16國購債”佔其發行規模的40%,存在規避《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關於“持有一種非權益類證券的規模不得超過該證券總規模的20%”的監管要求的情形。

本文源自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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