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池子聲討“洩露信息”,中信銀行對支行行長予以撤職

知名脫口秀演員池子跟“老東家”笑果文化的“愛恨情仇”,讓中信銀行踩了雷。

5月6日,池子(本名王越池)發佈微博稱,在其與上海笑果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笑果文化”)的經紀合約糾紛案中,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信銀行”)上海虹口支行未獲本人授權,便將其個人賬戶流水提供給笑果文化,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

池子透露,已通過律師發函要求中信銀行、笑果文化賠償損失、並公開道歉。

5月7日凌晨,中信銀行發佈《致歉信》向其鄭重道歉,並稱“我行已按制度規定對相關員工予以處分,並對支行行長予以撤職”。

池子:銀行說這是配合大客戶的要求

事件起源於5月6日,池子在社交平臺發佈長文,聲討笑果文化違約、拖欠演出報酬和侵權,稱在經紀合約糾紛案中,笑果文化寄給他的材料含有他的中信銀行的個人賬戶交易明細,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池子稱,依照法律,個人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是重要的個人隱私,銀行不能把個人賬戶交易明細交給第三方。“你也沒有我的身份證,你也沒有我的銀行卡,你也沒有司法機關的調查令,笑果文化竟然能從中信銀行拿到我近兩年的流水還打印出來,你為什麼不乾脆把餘額全取出來拿走呢?”

“之後我們打電話給中信銀行,中信銀行說這是配合大客戶的要求。”池子透露。

在聲明中,池子表示已通過律師事務所向笑果文化和中信銀行虹口支行發送了律師函。函件聲明:池子一方已核實,中信銀行虹口支行在未經授權、未經任何司法機關合法調查程序的情況下,將其個人名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直接打印並提供給經濟糾紛的另一方,即笑果文化。

隨後,笑果文化也發表聲明回應與池子的解約糾紛,但對於池子提出的“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查看個人銀行賬戶信息”,該公司未給出具體回應。

中信銀行:員工未嚴格按規定辦理

5月6日晚,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律師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池子公開的微博稱銀行方的口徑是“配合大客戶的要求”,而(個人銀行賬戶信息)具體如何獲取目前並不明晰,不排除有以下幾種可能性情況:第一,由銀行某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下提供;第二,銀行自身所為;第三,因池子個人原因導致其銀行流水洩露。

這三種不同的可能情況導向不同的法律責任。根據中信銀行於5月7日凌晨的回應,此事件屬於第一種情況。

中信銀行在聲明中稱,關於王越池先生(藝名“池子”)通過微博反映其個人賬戶交易信息被調取一事,經我行核實,近期上海笑果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繫開戶支行,要求查詢其為員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勞務工資記錄時,我行員工未嚴格按規定辦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記錄。對此,我們向王先生鄭重道歉!

“在客戶信息保護方面,我行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及流程,但個別員工未嚴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我行個別機構在制度執行上不到位。”中信銀行針對此事作出處理:我行已按制度規定對相關員工予以處分,並對支行行長予以撤職。

律師:中信銀行需承擔相關責任

如果是員工的個人行為,銀行是否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趙佔領分析稱,在此事件中,如果不屬於銀行主動作為,而是個別員工違規操作,員工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雖然銀行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理應對其員工的違規行為負責,但這種情況下銀行並不構成刑事犯罪。

據趙佔領分析,銀行與儲戶之間存在合同關係,銀行依法應當保管包括交易流水在內的個人信息,如果存在管理漏洞或技術漏洞導致儲戶的個人信息洩露,則銀行違反了《商業銀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義務,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監管部門也可以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一般是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民事責任主要是指銀行未盡到個人信息安全保障義務,而應對儲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中包括賠償因個人信息洩露給儲戶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果儲戶不能提供直接證據,通常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定。

“只有權力機關,比如公安機關、法院等,經過法定程序,才能依法、依職權進行調取個人信息。”趙佔領強調,不管池子和笑果文化有沒有解約,勞動合同是否解除,公司方都沒有權利擅自獲取員工銀行流水。無論如何,池子個人信息被洩露,中信銀行最終都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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