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網」四名中國富豪將170億美元資產轉至信託 信託真能避稅?

昨日海外媒體報道,自2018年年底,有4位中國富豪將超過170億美元(約1,333億港元)財富轉移到家族信託中。

「運營網」四名中國富豪將170億美元資產轉至信託 信託真能避稅?

4位富豪包括:融創中國董事長孫宏斌、龍湖集團董事長吳亞軍、達利食品董事長許世輝、周黑鴨實控人唐建芳

融創中國(01918.HK)董事長孫宏斌,他在1月12日披露,已在去年12月31日將手中大部分融創股權轉讓給SouthDakota Trust Co.。

去年11月22日,龍湖集團發佈公告稱,公司董事會已獲匯豐信託知會,作為家族財富及傳承計劃的一部分,於2018年11月21日,Silver Sea全部已發行股本由母親信託(吳氏家族信託)分派至女兒信託。分派後,Silver Sea的全部已發行股本由匯豐信託以其作為女兒信託的受託人身份全資擁有。Silver Sea持有Charm Talent全部已發行股本,而Charm Talent於該公告日持有26.09億股股份,佔分派日期該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約43.98%。

12月7日,達利食品發佈公告,2018年12月7日,許世輝及許陽陽分別向陳麗玲轉讓其於Divine Foods-1及Divine Foods-3的2%及100%控股權益。轉讓事項完成後,許氏家族信託通過受託人及甲公司分別持有Divine Foods-1、Divine Foods-2及Divine Foods-3的2%、100%及100%的控股權益。Divine Foods-1、Divine Foods-2及Divine Foods-3分別持有Divine Foods的50%、10%及40%控股權益,而於公告日期,Divine Foods直接持有116.4億股股份,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本85%。

12月19日,周黑鴨公告稱,於2018年12月18日,唐建芳完成以零代價分別將ZHY Holdings II及健源的全部已發行股本轉讓予ZHY X Holdings(由受託人(以其作為富裕家族信託受託人的身份)持有)。富裕家族信託由唐建芳作為委託人以其本身及其家族成員為受益人設立。轉讓後,受託人(以其作為富裕家族信託受託人的身份)透過其各自於ZHY X Holdings、ZHY Holdings II及健源的直接及間接權益,將間接持有合共12.23億股股份,佔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約51.34%。設立富裕家族信託及轉讓全為唐建芳家族財富的管理及傳承。

這四大富豪所成立的家族信託,註冊地各有不同:

融創的孫宏斌,以在美國南達科他州註冊的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安排成立家族信託,持有融創控股權,他本人及若干家族成員則為指定受益人;

吳亞軍則是在龍湖上市之前的2007年10月30日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設立信託Charm Talen。

周黑鴨的唐建芳,則透過在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的Cantrust作受託人,成立家族信託,然後注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控股權,由於此舉屬內部轉讓,或可避免轉移資產時需要繳交的稅款。

除融創中國外,上述三家香港上市公司均表示轉讓目的與接班人計劃有關。龍湖集團(00960.HK)、周黑鴨(01458.HK)及達利食品(03799.HK)均曾發出公告,指信託安排涉及的轉讓主要是為家族財富管理及傳承。

優聚金融查閱香港上市公司公告發現,除了上述4家外,在最近的兩三個月,至少還有7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成立或將股份轉移往離岸信託,好比景瑞(01862.HK)、寶龍地產(01238.HK)及旭輝控股(00884.HK)等;而小米(01810.HK)的雷軍,早在小米上市之前就成立家族信託,管理其所持有的小米股份。

「運營網」四名中國富豪將170億美元資產轉至信託 信託真能避稅?

根據統計,2018年中國的個人財富激增至大約24萬億美元。中國富豪們擔心政府今年將向大眾的減稅、並向富人加稅。一個高稅國的跨國納稅人可以在某個免徵所得稅和遺產稅的避稅地設立一個個人持股信託公司。然後,他把位於高稅國的財產信託給這家公司經營,並逐步將在高稅國的財產及其經營所得轉移到避稅地。他本人可以是這筆信託財產的受益人。他死後這筆財產也可以按事先確定的辦法分配給指定的受益人。這樣就可以逃避掉全部或一部分的所得稅和遺產稅。

然而,根據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新個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離岸公司的所有者不僅要對他們收到的股息紅利納稅,而且企業利潤還將面臨高達20%的稅率,而以前的稅率最低為零。

此外,隨著中國採用稱為共同申報標準(CRS) 的國際數據共享協議,當局更加容易跟蹤海外資產或殼公司。富人們預期可能會遭稅務機關進一步審查,不少家庭為此通過信託等工具來尋求庇護。

但是,2017年5月19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聯合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五大中國財政金融主管機關,正式發佈《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調查管理辦法》的實施公告,中國版CRS將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國開始在全球範圍內的金融資產大追蹤。(點擊閱讀專家對該項措施的政策解讀《重磅|國家稅務總局正式發佈中國版CRS,全球性追蹤金融性資產!》)

在CRS穿透政策下,富豪們的信託真的能躲過追查嗎?優聚金融為你專業解讀:

一、 信託

信託這個金融工具最早其實不是個金融工具。最初的信託起源說到古羅馬時期,大約公元前510年到公元前476年的那個古老的年代。

那時的羅馬有錢人也整天掛念著規避遺產稅這個熱門的話題,與我們今天的人一樣一樣的。當時的大富豪將自己的財產委託並轉移到其信任的第三方,我們今天稱之為 “第三方理財機構”,約定這個第三方理財機構的理財人要為富豪的妻兒子女的利益,代為管理和處置遺產,然後就迂迴地實現了遺產繼承,從而大大地規避了遺產稅。

這就是信託的雛形,有信有託,但是這個信託僅僅只是針對遺產來說的。

現代信託出現在英國於11世紀。當時的基督徒們一般都是把身後的一畝三分地捐給教會,這就損害了王公貴族的利益,於是頒佈法律,未經允許,禁止基督徒們將自家田地捐給宗教機構。

虔誠的基督教徒想到了對策,如果將幾塊田地轉讓給第三方,並要求受讓的這個人為教會利益全心全意服務,經營該一畝三分地,然後,將這個經營所得全部無私繳納給教會,這就是現代信託。

信託主要在16世紀形成了系統的制度。在19世紀初傳入美國,在1882年,一種新型的信託結構在美國出現,美國人將保險和信託結合在一起,由保險代理人銷售信託,創立了美國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這樣,時代前進,美國人更是將信託發揚光大,構建了國際信託現代工具,成為管理、分配家族資產的有效工具。

二、 “有信可託”

信託從誕生那天起就是與法律法規玩“道高一次、魔高一丈”的遊戲。所謂“信”,所謂 “託”,其實都是在闡釋其法律意義上的屬性。通常分為兩類“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

(1) 民事信託一般是他益目的的,在於維護家族利益,受益人範圍比較廣,可以是自己,還可以是家族成員。而商事信託就沒有這樣廣泛,一般是自益性的,也就是說,我是委託人,我也是受益人。

(2)民事信託的受託人可以是信託機構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機構。在美國,通常都是親朋好友、銀行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財富管理公司等,非常寬泛。但是,商事信託就不同了,受託人必須是非常單一的信託機構。

(3)民事信託的發起人通常都是那個委託人,他想設立信託,非常私隱,於是,他就來個信託契約,找個律師或會計師搭建信託架構,從而就可以設立信託了。而商事信託得有信託公司發起,整合集資,搞搞經營、管理、處置和分配。所以,民事信託就主要是稅收籌劃、財富傳承、資產保全,還有慈善捐贈等等的目的,而商事信託就是為了錢生錢,說句很in的話,就是 “互聯網+下的大數據融資”。

(4)美國信託特別複雜之外,還有一個特點,就是 “私人定製”。 “私人定製”和非常個性化的契約合同,是民事信託非常突出的一個特點。所以,我們才會看到,富豪們的香港信託,是高度個性化,高度定製化,高度又高度的量身定做的,絕對可以用來滿足富豪財富保障,以及所有子女的成長、教育、娛樂、生活、家庭的私人定製產品,打造高端、大氣、上檔次的一流品質生活的利器。因此,每一份民事信託,最典型的就是我們常常稱作的家族信託,其合同契約都是量身定做的,不可能有第二份,也不會使用統一格式的合同契約範本,如商事信託那樣的固定模板,套個PPT模板,就是TPP的包裝。

三、 香港的信託

設立的信託在香港。香港法律制度本質上屬於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特點是法律由判例、規定、條例和單行法一系列的法規組成。香港信託法主要在1934年開始成文,非常之早。根據目前我們能看到的法規條目,主要有1934年制訂的《信託法例》、《受託人條例》和1970年制訂的《財產恆繼及收益累計條例》,以及,香港立法會在2013年底頒佈實施了新的《信託法》。

新的《信託法》涵蓋保險權益權力、委託權力、特許經營投資能力,規定了反強制繼承權規則,使得香港信託具有國際一流的競爭能力、高度又高度的靈活性、透明又透明的權責歸屬,訂製又訂製的個性化特點。這是最好的信託,所以,我們能看到人們津津樂道的邵逸夫家族信託、李錦記家族信託等等。

香港信託就具有英美法系的典型特徵:

(1)信託財產具有雙重所有權,委託人(富豪)擁有普通法規定的所有權,富豪的受託人,那個信託機構或某人,擁有衡平法規定的所有權。

(2)香港信託法具有美國信託法完善的法理基礎和法律制度,對於信託設立的規定是非常保守而細節的,特別是有禁止委託人,就是富豪自己,設立有目的的信託。它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以受託人為中心的架構。在這一點上,其法制的完善,為富豪們的香港信託的目的性,設置了一道烏雲啊。

(3)設立香港信託,有一個明顯的特徵,就是受託人一般不是我們通常在大陸理解的信託公司或經營性的信託機構。香港信託,如同千千萬萬個美國信託一樣,富豪的受託人要麼是其非常信賴的親密朋友,要麼就是會計師事務所,要麼就是律師事務所。這就是香港和美國民事信託的非常明顯的特徵,其受託人不是信託公司。而更加潮流的是,現在香港和美國,越來越多的民事信託,其受託人是很有競爭力的家族辦公室了。

(4)香港,有時候被大家稱作 “避稅港”,這是有道理的。在香港,我們常常也會設立一些殼公司,用來從事針對性的商業活動。所以,就有了 “離岸信託”和 “在岸信託”的說法。富豪們設立的信託到底是選擇離岸還是在岸,這可以任意,但是,無論哪一樣,都能實現其國際化、全球化的資產配置需求。

四、CRS 穿透

2017年1月1日起,全球稅收的遊戲規則改變了。面對世界經合組織OECD自從2014年推出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RS的推出,全球有跨境資產配置和投資的高淨值人士立刻警覺起來,一個顛覆以前所有稅務籌劃方式、法律結構搭建、財務信息隱匿和稅務身份認定的時代來到。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一個以反避稅為直接目標的全球行動方案,在2017年1月1日相繼在香港、瑞士等地落地實施後,讓人們越來越清晰地認識到稅務籌劃在全球化資產配置中的絕對地位。人們發現,在跨境資產配置中,稅務籌劃成為一切財務計劃和法律結構的焦點和基礎。缺少稅務籌劃的重要部分,跨境資產配置的任何搭建方式和結構性調整都是徒勞。缺少稅務籌劃的優先考慮,跨境資產將面臨裸奔時代。

2017年1月1日起,香港啟動與部分國家和地區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CRS)工作的相關程序。香港作為國人海外資產轉移最受歡迎的目的地,CRS的實施無疑會給許多在港擁有金融賬戶的中國大陸投資者和相關企業敲響警鐘。CRS正式實施後,國內投資者在港金融賬戶信息將會被披露,在港金融資產將迎來“裸奔”時代。

信託架構在香港、美國和英國的法律法規已經非常完善和多樣。在吸取了美國FATCA法案下對世界上信託架構最多樣類型的申報機制和分類經驗後, CRS同樣有專門針對信託架構的申報機制。

在OECD公佈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操作手冊》的第二部分的第6章,就以大量篇幅來闡釋信託在CRS實施時如何界定是金融賬戶FI,還是非金融實體賬戶NFE,並對實際控權人有非常詳盡的判定原則。

香港在2016年6月22日通過新《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後,也發現人們會選擇信託規避CRS。於是,香港稅務局於2016年9月9日發佈《金融機構進一步操作指南》,專門在第17章,對信託作出穿透申報的決定。

從2017年1月1日開始,香港金融機構會依照CRS這一全球統一標準,開始收集非香港稅收居民和公司在港金融賬戶信息並陸續上報至香港稅務機關。

香港稅務局將從2018年開始,跟與之相匹配的其他CRS參與國(地區)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

2017年3月16日,香港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及修訂議程,專門討論落實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最新情況,立法會隨即發佈文件,承諾將全面提速反避稅涉稅信息交換,涉稅信息交換擴大至所有承諾實施的100多個國家或地區。

香港立法會於2017年3月16日作出建議決議,就香港的“ 申報稅務管轄區” 名單, 除了現時已在名單上的兩個稅務管轄區(即日本和英國)的基礎上,一次性加入71 個準夥伴及一個確認夥伴(即韓國),並由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即所有財務機構由該日起有責任識辨74 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賬戶, 並就該等帳戶收集資料。

具體操作,香港金融財務機構在2018年作第一輪申報時, 須就72 個新增的申報稅務管轄區提交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資料;並就日本和英國提交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資料。至於隨後的申報年, 財務機構須就列作申報稅務管轄區”的所有稅務管轄區, 向稅務局提交全年資料。

特別是此次修訂的申報稅務管轄區名單中,“中國大陸”赫然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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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CRS框架下,自動交換信息的金融機構包括:託管機構、存款機構、特定保險公司等。所有在香港的銀行、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基金、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都是被交換的對象。

就交換的信息內容而言,會被交換的大陸投資者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轄區、稅務編號TIN、出生日期、出生地點等。而會被交換的賬戶信息則包括賬戶編號、賬戶的年終結餘或現金價值,以及相關年度的利息、股息、和出售財務資產所得收益的總款額。其中涉及的金融賬戶則包括:託管賬戶、存款賬戶、現金價值的保險合約及年金合約、投資實體的股權權益或負債權益等。

同時,從目前所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來看,只要在香港擁有金融資產的非香港稅務居民都是申報的對象。舉例來說,如果以中國大陸身份在香港開設個人銀行賬戶、購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年金合同、建立香港離岸信託、實體賬戶或投資賬戶,基本上都會進入盡職審查程序,甚至複核審查程序和特別審查程序,從而成為香港金融財務賬戶在CRS中的資料交換對象,其所有賬戶信息將會在中國稅務總局收到後進行中國境內的盡職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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