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名吏判牘》是清朝有名的官吏所寫的判詞。這些名吏包括于成龍、陸稼書、張船山、樊增祥、端方等人,每人的判詞編為一冊。
張船山(1764-1814),名問陶,字仲冶,四川遂寧(今四川省遂寧縣)人。張船山詩寫得很好,又擅長書畫。乾隆時中進士,由御史出任萊州知府。張船山為官期間,遵循“吏道”,不畏豪強,力主公正,政聲卓著。他寫的判牘批詞,章理明晰,文字簡練,為世人所稱道。後來因為“忤上官意”,遂以病辭官,不久在蘇州去世。
本篇是張船山記載的一則案例,值得一提的是,張船山為本案所寫的判詞充滿了人文情懷。原文為文言文,翻譯成白話文如下:
有個叫陶文鳳的人,垂涎弟媳丁氏的美色,多次調戲她,可是沒得到機會。
一天他的弟弟陶文麟因有事去親戚家串門,夜裡不能回來。陶文鳳認為時間不能錯過,機會不可丟掉,就一隻手拿著刀,一隻手拿著兩個銀元寶,從窗戶跳進陶丁氏的屋裡,要求作越軌的事。陶丁氏最初不應允,轉眼見陶文風手裡拿著刀,就假裝答應了。於是兩人同時脫衣服,陶丁氏並且先上床逗引他。陶文鳳高興得神魂顛倒,就把刀放在床底下,也上了床。
沒想到陶丁氏手疾眼快,當他放刀上床時,迅速下床,拿著刀竄起來。陶文鳳倉促之間全沒料到,竟然被陶丁氏給殺了。
第二天有人向官府報案,知縣不知該怎樣判處,就把這一控告案呈報到府裡。張船山大人用盡心思研究審理,完全搞清本案的真實情況。立刻下筆判定陶丁氏無罪,判決書如下:
審理陶丁氏殺死陶文風一案。確實是因為抗拒強姦,在危急情況下,陶丁氏為了自救,才作出殺人的事來。
經檢驗陶文風是赤身裸體死在陶丁氏床上的。他的衣服亂扔在床邊,襪子沒脫,兩隻鞋也不整齊地擱在床前的腳踏板上。
陶文風身上中了三刀:一刀在左肩上,一刀在右臂上,一刀在胸口。實在是因為傷勢嚴重死去的。
我們詳細檢驗屍體發現:陶文鳳左肩上的一刀,殺勢最重。一定是陶丁氏危急中進行自衛時,第一刀砍下去的,所以刀痕很深,刀口是斜著的。右臂上的一刀,一定是陶文風被砍以後,想搶刀回砍,沒料到刀沒搶到,又捱了一刀,所以刀痕斜卻不深。胸口上的刀傷,想來是陶文風臂上挨刀以後,已經沒有力氣支持就倒了下去。陶丁氏怕他又挺起來,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又猛然用力在他胸口上橫戳一下子,所以刀痕深而且正。
又檢驗了殺人兇器,是一把砍柴幹活用的刀,這刀跟刀痕完全相符。這把柴刀,正是死者陶文風的東西。查床前邊的臺子上,又有兩個銀元寶。
經過多方推究察看:實在是陶文風乘他弟弟陶文麟外出的時候,想強姦霸佔文麟的媳婦陶丁氏,又擔心陶丁氏不同意,所以一隻手拿兩個銀元寶,做為誘餌;一隻手拿著兇刀,用來威脅。他拿著刀跳進陶丁氏房間的時候,目的是強姦不是殺人。陶丁氏見他手拿兇器,知道自己很難倖免,所以設下計謀來誘惑他。等陶文鳳刀已經離開手,毫不提防地上了床,陶丁氏就乘他不注意,急忙下床,搶到刀就砍。這些可以從死者的受傷情況和活著的人的供詞得到證實,的確都是真實情況。
按照法律,受到強暴侮辱而將對方殺死的人,打五十棍,並且准許用錢贖打。如果殺人兇器是男人的可以不打棍子。這一案裡的兇器,既然是死者陶文鳳拿進屋去,為了達到強姦目的用的,那麼陶丁氏在這千鈞一髮的危急時刻,搶過刀把陶文風殺死,正符合法律條文規定的,應該免去打棍子的責罰。況且壞人強橫胡來,陶丁氏憑智慧保全貞操,搶刀回殺壞人,那股勇氣超過了一般婦女,她不受利誘,不怕威脅。假如沒有堅強的意志,怎能做到這步。敬重她都怕敬得不充分,怎能打棍子。這就是應該用赤管筆寫在典籍上留名千古的事蹟啊。
就此判定。
張船山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