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14日訊 深交所近日發佈關於對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美力科技 證券代碼:300611)持股5%以上股東廣州力鼎恆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廣州力鼎)的監管函。
廣州力鼎於2020年2月21日披露減持計劃,廣州力鼎持有美力科技10,485,200股,佔美力科技總股本的6.0451%,計劃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減持公司股票。廣州力鼎於2020年3月16日至3月25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合計減持美力科技股份178.95萬股,佔美力科技總股本的1.0317%,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的股份總數超過美力科技總股本的1%,超額減持比例為0.0317%,超額減持金額為46.58萬元。另外,廣州力鼎於2020年3月16日和3月18日,分別買入美力科技股份3萬股和1萬股,構成短線交易,短線交易違規金額合計34.15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四條: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後十二個月內,減持數量還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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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