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離職後不能以懷有身孕為由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關於女性職工三期的規定

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單位不得以第40條(無過失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45條規定合同期滿有第42條情形的順延相應情況消失終止。

確認事實依據

蝌蚪於2017年4月5日入職小河小溪處,擔任費用管理專員崗位,雙方簽訂了至2018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

2018年12月25日,小河小溪與蝌蚪簽署《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約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2018年12月31日到期,經小河小溪決定,該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

約定:1.蝌蚪最後工作…,工資報酬將結算至2018年12月31日……完成工作交接後公司將依法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6.……同時蝌蚪確認除本協議約定事項及款項外,雙方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存在任何爭議。且不再以任何事由向小河小溪主張任何權利……。

同日,蝌蚪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內載離職原因為合同到期,另離職聲明載明:本人鄭重聲明如下,…本人瞭解自身身體情況,清楚自己是否處於健康狀態、三期、停工留薪期、醫療期等…並簽名。

又查明,2019年2月1日,上海市普陀區婦嬰保健院出具超聲檢查報告單,載明蝌蚪宮內早孕、估計胚胎孕齡為6.2周左右。

勞動仲裁

2019年2月22日,蝌蚪以訴請事項向上海市閔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裁決,認定為小河小溪單方面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結束雙方的勞動關係,雙方自2019年1月1日起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

小河小溪公司不服仲裁結果,遂訴至法院。

小河小溪公司稱:2018年12月25日,雙方經充分協商後,同意於2018年12月31日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並就經濟補償金等相關事宜簽署了書面協議。…後雙方按約定辦理了離職交接及退工手續,經濟補償金也已支付。…事後,蝌蚪以其懷孕為由將小河小溪訴至勞動仲裁委請求恢復勞動關係…。小河小溪認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這與單位直接單方終止勞動關係存在本質的區別。…原仲裁裁決認定是用人單位單方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結束雙方的勞動關係,是有悖於事實的。綜上,蝌蚪作為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與原告簽署的終止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並且這份終止協議在訴至勞動仲裁委前也已履行完畢。

蝌蚪稱: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時,不知道自己已經懷孕,2019年1月17日去醫院驗血後才知道自己懷孕了。1月18日和同年2月中旬曾去找小河小溪協商,但小河小溪態度堅決不願意協商,並讓去申請仲裁…。又稱簽署的勞動合同終止協議雙方並沒有經協商達成一致,而是小河小溪的單方通知書。辦理離職手續時自己並不知情已懷孕…。根據法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的,用人單位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為雙方就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經濟補償等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之規定,應當認定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現蝌蚪以其簽署通知書及辦理離職手續時不知曉自己懷孕為由,主張恢復勞動關係,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協議或認定協議無效的情形,故對其主張不予採納。

一審法院判決:小河小溪公司無須恢復與蝌蚪之間的勞動關係。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蝌蚪不服一審判決,提請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誤,雙方當事人亦無異議,予以確認。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法院認為:爭議焦點一是《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是否可視為雙方的協議。雖然從內容來看,系小河小溪公司決定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但通知書第6條“乙方確認除本協議約定的事項及款項外,雙方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第7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已明確該通知書作為雙方的協議,雙方分別作為甲方和乙方在通知書下方蓋章、簽字,故該通知書可視為雙方的協議。爭議焦點二是蝌蚪在簽署《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時是否存在重大誤解。蝌蚪作為已婚育齡婦女,對於其是否可能懷孕應當有所預見。況簽署的員工離職申請中也有“本人瞭解自身身體情況,清楚自己是否處於健康狀態、三期、停工留薪期、醫療期等……”的內容。…故蝌蚪主張其簽署《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時存在重大誤解的理由,難以成立。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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