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珍惜幸福 遠離傳銷!

【以案釋法】珍惜幸福 遠離傳銷!

案情簡介

2016年7月,被告人王某通過他人介紹,瞭解了深圳市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心匯公司)的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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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為名,依託善心匯網站“善心匯眾扶互生大系統”平臺,以高額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為誘餌,不斷髮展會員、吸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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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每名新加入“會員”可在“善心匯”網上系統註冊一個賬號,並以300元價格購買“善種子”激活賬戶,後其可在系統平臺的靜態、動態提成模式中獲利。在靜態模式中,激活賬戶需向平臺內的其他“會員”進行“佈施”(打款),根據“佈施”金額的多少,平臺會自動將會員的“佈施”匹配給其他會員,“佈施”的人可接受其他人的“感恩回報”,在15天至60天之內,就能獲得本金5%-50%不等的收益。同時在動態模式中,會員通過發展下線,可以拿到第一層下線“佈施”金額的6%、第三層4%、第五層2%的提成,所獲提成的50%可以提現,另外50%在平臺內存為虛擬貨幣“善金幣”,可在善心匯公司設立的“慧商品商城”消費。除了通過上述兩種模式之外,“會員”還可以通過向公司批量購買“善種子”、發展一定規模的“下線”等方式晉升為“功德主”“服務中心高級會員”,以四五折至八折價格在平臺購買“善種子”“善心幣”,再以原價或相應折扣價售賣給下線“會員”,從中賺取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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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在善心匯公司網絡平臺註冊成為會員後,通過口頭和微信方式向他人宣傳善心匯公司網絡平臺不僅能做善事還能賺錢,誘騙他人以購買“善種子”的方式註冊成為善心匯公司網絡平臺的會員,同時以高額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為誘餌,引誘他人繼續發展下線加入善心匯公司網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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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以向他人出售“善種子”和通過發展的下線會員在平臺進行“佈施”後從平臺獲取獎勵等方式非法獲利。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王某通過口口相傳及微信等方式大量發展下線,成為善心匯公司“B輪服務中心”級別會員,發展下線18層,27783人,通過發展下線獲利18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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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與處理

本案經昌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王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移送審查起訴,昌吉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後,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王某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善種子”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在公司的網絡平臺中處於第16層,發展下線18層,27783人,通過發展下線獲利18030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此案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最終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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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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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微信、語音視頻聊天室等社交平臺作為新的營銷方式被廣泛運用。傳銷組織在手段上藉助互聯網不斷翻新,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以“資本運作”、“網絡銷售”、“股權投資”、“電子商務”、“眾籌”、“慈善互助”等為名從事傳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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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表現形式有:組織者、經營者註冊成立電子商務企業,以此名義建立電子商務網站。以網絡營銷、網絡直銷等名義,變相收取入門費,設置各種返利機制,激勵會員發展下線,上線從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酬,或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酬或者返利。這類行為,不管其手段如何翻新,只要符合傳銷組織騙取財物、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本質特徵的,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論處。

來源:昌吉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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