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什麼情況下,一方借錢,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怎麼借錢,算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合意舉債或者其中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且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在內的夫妻財產問題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重要內容。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也影響到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審理該類案件需嚴格依照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提高該類案件的審理質量與效率,現以典型案件為基礎,對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進行歸納和總結。

普法|什麼情況下,一方借錢,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典型案例

  • 涉及債務真實性的認定

張某與高某原系夫妻。張某父母通過銀行轉賬給張某75萬元用於其婚內購買房產,轉賬匯款單的附言註明“支付購房款”,該房產登記在張某、高某名下。後高某訴張某離婚並要求將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張某提供其與父母簽訂的借條一份,以證明借款75萬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高某抗辯稱借條形成於張某父母得知雙方離婚訴訟後,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

  • 涉及債務是否用於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

李某與周某原系夫妻。A公司成立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系法定代表人並擔任執行董事職務,工商登記的財務負責人及聯絡人均為周某。婚姻存續期間,李某以企業經營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王某借款300萬元,約定由A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借款到期後,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周某抗辯稱其系A公司普通員工,他人在A公司註冊成立過程中利用周某身份信息進行工商登記,該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

  • 涉及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邵某與鍾某原系夫妻。邵某向呂某借款15萬元用於支付父親重病醫療費用,呂某訴至法院要求邵某、鍾某共同歸還借款及逾期利息。呂某認為,借款發生在邵某、鍾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邵某稱其父親身患重病需要大額醫療費,故應由邵某、鍾某舉證證明借款為個人債務,否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鍾某則認為,邵某父親未患重病,其醫療費用在家庭收入可負擔的合理範圍內,該借款應認定為邵某的個人債務。

  • 涉及婚姻不安寧期間夫妻一方舉債性質認定

石某與盛某原系夫妻。石某在與盛某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育有一子。石某、盛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金某向石某出借大額資金。金某認為,借款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投入石某經營的公司,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盛某認為,石某出具借條時已因夫妻關係惡化與盛某分居多年,且石某已在外非婚生子,借條所載錢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普法|什麼情況下,一方借錢,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認定情形

  • 夫妻就債務達成合意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負債務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配偶雙方的合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明示包括夫妻雙方共籤借據或一方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合意;非舉債配偶以其名下財產為借款設立抵押,借款後曾歸還借款等追認行為。

默示包括做出能推斷出共同負債的行為,如借款匯入配偶名下實際控制賬戶等。

非舉債配偶事後知情但未做出追認的不能認為就債務達成夫妻共負債務的合意。夫妻雙方共同舉債時均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 夫妻一方負債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以及正當的娛樂、文化消費等,其金額和目的應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額度存在較大差異,在認定債務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時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法院要根據負債金額大小,當地經濟水平,借款名義,夫妻社會地位、職業、資產、收入等因素,綜合認定債務是否超出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額度,並在判決書中載明判斷、推理的過程;二是大額債務雖於婚後長時間內形成,但每次金額較小且債務確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開銷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債權人能夠證明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相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對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且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疇時,債權人需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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