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為民“八件實事”】檢察建議發出後,九名農民工的工資討回來了!

【司法為民“八件實事”】檢察建議發出後,九名農民工的工資討回來了!

10月12日下午三點,四名農民工走進江漢區人力資源局會議室,在該案承辦檢察官的見證下,領到了自己追討了一年半的勞務費。農民工張某代表同伴送上兩面錦旗,以感謝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檢察院和區人力資源局急人之所急,協作配合,成功“討薪”。

2018年3月至4月,來自武漢新洲的九名農民工受僱於包工頭童某,進駐武漢某建設項目承擔鋪地磚、修補等收尾工作,退出工地時卻未能按時收到工資。此後,工人們多番討要,童某百般推諉。拖了整整一年後,童某出具了一份“欠張某等農民工工資69575元”的欠條,不久便“失蹤”了。

【司法為民“八件實事”】檢察建議發出後,九名農民工的工資討回來了!

找不到童某,又沒有合同,農民工們討債無門。想起工地考勤表上具名的是“眾星”(化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遂前往交涉,卻被告知“查無此人”。無奈之下,2019年10月,張某等九人向江漢區人力資源局投訴“眾星”公司。

受理此案後,區人力資源局高度重視,迅速展開調查。原來,“眾星”公司承接項目後,將該工程部分分包給武漢“昌宏”(化名)裝飾公司,後者又違法分包給自然人童某。去年1月,昌宏公司已將工程款支付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屬於童某個人行為。基於上述事實,2019年12月18日,區人力資源局對童某作出“責令改正決定書”,限其於23日前向張某等九人支付拖欠的工資。決定作出後,勞動監察工作人員多番查找,卻始終找不到童某的下落。

【司法為民“八件實事”】檢察建議發出後,九名農民工的工資討回來了!

惦記著九名農民工的生計,人力資源局多次與“昌宏”公司聯繫,均被對方以“已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為由拒絕。另一方面,由於童某拖欠9名農民工工資的行為並未達到“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中“10名以上勞動者”的構罪標準,公安機關無法介入;童某杳無音訊,該案走民事訴訟或行政非訴程序亦耗時耗力,農民工們短期內仍然無法拿到自己的酬勞。

依託“兩法銜接”平臺,江漢區院刑檢部門關注到此案並發現其中有行政檢察線索,遂將該案移送至第四檢察部。第四檢察部通過多角度研判,於6月5日正式立案調查,並確定由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邵奇承辦。在區人力資源局的大力配合下,承辦人通過向“眾星”公司調取簽到表及工資核算表等相關證據,並分別對討薪農民工代表、發包方“眾星”公司項目經理、承包方“昌宏”公司法定代理人及項目經理進行詢問,進一步查明瞭張某等九人參加項目建設的情況及被拖欠工資的事實。

【司法為民“八件實事”】檢察建議發出後,九名農民工的工資討回來了!

向“昌宏”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調查核實時,承辦檢察官開門見山指出其負有付款義務: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童某作為自然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張某等九名農民工在“昌宏”公司承包的項目中參與施工,與該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因此,‘昌宏’公司應對所拖欠的6.9萬餘元農民工工資承擔清償責任。

對於上述意見,李某起初較為牴觸。邵奇副檢察長又結合今年5月1日新施行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款相關規定對其釋法說理。檢察官助理王冰寒還以高檢院第七檢察廳發佈的“保護農民工權益八件典型案例”中發生在湖北的一起類似案件對其進行以案釋法。當聽到涉事公司最終不僅將所欠農民工工資全部付清,還需繳納罰款1萬元時,李某沉默良久。

【司法為民“八件實事”】檢察建議發出後,九名農民工的工資討回來了!

案件審查終結,8月7日,江漢區院依據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相關規定,對區人力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對“昌宏”公司進行查處,切實保障農民工權益。收到該檢察建議後,區人力資源局繼續積極作為,依照檢察建議向該公司發出“責令改正決定書”,並反覆與涉事企業協調溝通,最終促使“昌宏”公司認清責任,同意支付農民工工資,並於10月12日上午將款項提存至專戶,下午便聯繫在漢農民工前來領取,未到場人員工資將通過轉賬等方式陸續發出。

【司法為民“八件實事”】檢察建議發出後,九名農民工的工資討回來了!

“能這麼快把錢討回來,太感謝你們了。”從工作人員手中接過來之不易的酬勞,張某四人終於展露笑容。現場見證的區人力資源局相關領導及檢察官們也藉機普法,提醒大家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提高權益保護意識。

【司法為民“八件實事”】檢察建議發出後,九名農民工的工資討回來了!

“充分發揮行政檢察職能,通過檢察建議助力行政機關充分履職,從根源上解決農民工討薪難題,從實質上化解行政爭議,依法保障勞動者權益。”邵奇副檢察長表示,江漢區院將繼續與區人力資源局深化合作,增強監督合力,建立健全相關線索移送機制,進一步抓好、抓實農民工討薪專項監督活動。

(部分圖片來源於網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