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D原則下:5G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問題


FRAND原則下:5G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問題

所謂標準必要專利原則,即FRAND原則,標準必要專利主要出現在通訊技術領域。按照國際上公認的原則,一方面,專利權人應當無歧視地發放許可,另一方面,標準必要專利的使用者應當支付合理的使用費用。在“華為公司與IDC 公司”一案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相關的因素,探討了合理許可使用費的問題,具有廣泛的國際影響力。然而,有關標準必要專利的“公平、合理、無歧視”屬於合同領域的一項原則,應當更多地由當事人通過談判達成協議,而非法院的介入。在標準必備專利中,合理的許可費率應當只體現專利本身獨有的價值,而不必由於附加其他標準而為其帶來價值增量。在專利許可費率問題上,目前國內採取的是適用FRAND原則,但是適用這一原則,存在我國5G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作者規避訴訟風險。


//


- 案情回顧 -


FRAND原則下:5G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問題

華為公司(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是一家通信產品公司,製造和銷售各種通訊設備。交互數字通信有限公司(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INC.,以下簡稱IDC)等4 家企業(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擁有多項通訊領域的專利。華為公司和IDC 都是很多電信標準組織的成員。


華為公司製造和銷售通訊設備,必須符合相關的國際或者國內的產業標準,而這又不可避免地會使用IDC 公司擁有的專利。華為公司與IDC 公司進行了若干次的許可使用費的談判。由於IDC 提出的專利許可費用高於華為公司的預期,雙方一直沒有達成協議。在此情況下,IDC 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和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華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而華為公司則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 的原則,確定IDC公司就其中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華為公司的許可費率範圍。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華為公司的主張,確定IDC 公司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以相關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計算,以不超過0.019% 為宜。IDC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後者經過審理維持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2018年12月,就華為與IDC公司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審裁定,認為IDC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並依法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


- 案件分析 -


FRAND原則下:5G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問題


(一)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參考因素

“華為與IDC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案是我國第一起適用FRAND原則作為判決依據的司法案件,在判決中,法院提出了FRAND許可費所應當參照的因素:

1. 實施該專利所獲利潤,以及利潤在相關產品銷售利潤中的比例;

2. 專利權人僅能夠就其專利權獲得利益;

3. 許可使用費的數額應當考慮專利權持有人所持有的有效專利的多少;

4.許可使用費不應當超過產品利潤率的一定範圍。


在本案中,法院考慮到評估公司與IDC達成的專利許可費率0.0187%系平等自願協商達成,具有參考意義,故判決IDC公司應當給予華為公司專利許可,且專利許可費率不得超過實際產品銷售價格的0.019%。法院的裁判折射出,在無線通訊領域,每一項標準必要專利都是唯一和不可替代的,潛在的實施者要進入無線通訊市場,必須要得到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許可,專利權人在每一項必要專利中都是唯一的提供者,具有完全的市場份額,專利權人提出不合理的許可條件注意對潛在實施者構成入場的阻礙。就華為與IDC一案來看,法院主要是依據IDC公司在相關市場中具有支配地位並且對華為事實了過高的定價、差別定價、搭售非必要專利、不加不合理條件等行為,認定了IDC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因此應當停止壟斷行為,調整FRAND許可費率。


(二)標準必要專利與普通專利的區別

“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的核心是合理的許可費用。合理的許可費用,首先應當由標準必要專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按照市場競爭的原則加以確定。換句話說,什麼是“合理”的許可費,什麼是“不合理”的許可費,市場主體最有發言權。基於標準必要專利的特殊性,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處理與普通專利糾紛有明顯不同:

1.專利權人的侵權舉證難度大為降低。與普通專利侵權糾紛中專利權人要舉證實施人的產品落入專利保護範圍內不同,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只需證明以下兩點,從而舉證責任大大減輕:第一、涉案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

第二、被訴侵權產品符合標準必要專利所對應的標準。

第三、如果被訴侵權人否認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保護範圍的,須就未實施標準必要專利進行舉證。


2.法院的禁令頒發更加謹慎,鑑於標準必要專利特有的公共屬性,一般只在實施人有明顯過錯情況下才會頒發禁令。


3.專利權雖屬於私權,但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收費受到一定限制,應符合FRAND原則。


4.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糾紛可提請法院進行裁判,但需雙方此前已充分協商而無法達成一致 。


5.標準必要專利的市場支配地位已基本被確認,專利權人如行使權利不當,有被依據反壟斷法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風險。如中國反壟斷法規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可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至10%的罰款。2015年高通即被髮改委按中國境內銷售額的8%處以60.88億元的罰款。即使未被行政機關處罰,專利權人亦有可能被法院判令賠償實施人的損失,如華為與IDC一案,廣東高院終審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成立,賠償華為2000萬元。


作者 :眷誠法務 趙 倩

主編 :眷誠法務 李 晶

圖片 :網 絡

排版 :眷誠法務 楊雨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