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外方園”和“羨餘奉獻”:鑑唐代賦稅制度的思考

在我國曆代封建王朝中,軍費和奢費的擴張一直是造成財政匱乏的兩大因素,各個時期賦稅制度的繁簡變化,以及種種法外之徵的出現,亦常以此為轉移。

“稅外方園”和“羨餘奉獻”:鑑唐代賦稅制度的思考

唐中期後,由於財政失控,於是借軍興糧餉孔亟為名,力圖正稅外謀求週轉,常制外另圖虛估的“稅外方園”之說,以及借皇室支用特需為名而出現地方競相貢納的“羨餘奉獻”之舉,繼前朝餘緒而更成厲害。兩者的盛行,併為我國封建賦稅史上虐民之政,播下了遺毒,種下了禍根。

一、“稅外方園”的由來

“稅外方園”,倡行於唐德宗平定藩鎮叛亂之際,當時統治者回駐長安,喘息未定,不顧其他,唯致意於蓄取財物,以供奢費,而國家租調正稅收入早已不敷軍政費用支付,增創鹽茶榷徵和各種工商什稅,亦難補收入不足,為免搜刮之議,於是巧立法外之徵名目,增益皇帝內帑私藏。這種盡充帝王之私的斂取,實際上有唐一代,自始而漸由來已久,此時則更為發展。尋其變換名目蹤跡,大致如次。

“稅外方園”和“羨餘奉獻”:鑑唐代賦稅制度的思考

在唐中宗時,韋皇后奪權,為了植黨營私,大賣官爵,按出錢多少,賜予不等的官爵名號,稱為“斜封官”,意非出於考試薦拔正途,遂開非法征斂之途,類同於後代“捐納”之制。當時,屬於“斜封官”的人數多至數千人,超過正式官員名額數倍之多,其因出錢較少,只能備供吏部候選者則達數萬人之多,更見其濫。皇室通過斜封,坐收賣官爵的收入,高興奢費有了來源,而買得“斜封官”爵者,可以坐享棒祿,一應俸祿則歸朝廷公庫支付。利用特權,以此種方式獲得法外所得,用作內帑私藏週轉,從此啟端。

二、“稅外方園”的另一種做法——“捉餞令史”

“捉餞令史”,始行於太宗貞觀時。按唐舊例,凡京師官府及地方州官,均由朝廷專撥

“公廨田”,取得收入,以供公私行政經費之需,後因用途不足,改為由京師諸司置備公廨本錢,放貸給所屬吏員,用貸得的本錢,從事市肆販易貨物,每月向諸司按本納息錢四千,稱為“捉錢”。凡貸得公廨本錢,按月向官府納息的吏員,稱為“捉錢令史”。捉錢令使補名於吏部,滿一年期受官,官府並於其從業經商期內,發給牒書,證明其身份,免去徭役,類似代表官方從事商業經營性質。

“稅外方園”和“羨餘奉獻”:鑑唐代賦稅制度的思考

這種“稅外方園”用資週轉行政經費不足的做法,行之不久,民間有不向官府請貸本錢,自納息錢於官府者,亦得從事販買貿利。官府則以多徵息錢為圖,不計其它,由等於坐收“管理費”性質,儘管其後時有罷止,但官員以俸祿有限,利用公解本錢資金,經費創收,充裕“小金庫”,流弊未絕,可見“稅外方園”,在徳宗以前,已始作俑矣,其後則是餘毒更甚而已。

三、“羨餘奉獻”:唐朝皇室與地方官員的斂財辦法

唐玄宗開元時,因天下戶口升降數不多,監察御史宇文融獻“括田”之策,搜刮籍外的羨餘之田,以求增加賦稅收入,凡逃戶自報隱田入籍(登記入冊)者,給予免役五年,每丁稅錢一千五百,並派御史到各地進行查田括田,共括得客戶八十餘萬,田畝如數。於是,地方州縣領會上峰增斂賦稅旨意,採取虛數浮報,將原屬正用作為羨餘之田,原列編戶,列報為客戶,從而年終共徵得錢達百萬緡。

“稅外方園”和“羨餘奉獻”:鑑唐代賦稅制度的思考

這一以正為羨,增取賦調收入的做法,就為後來地方“羨餘奉獻”開了端。如王鉷為戶口色役使時,即曾以括田為名,每歲進錢百餘萬緡,因非租庸正額,括田所得,均積存於皇帝私藏百寶大盈庫,供天子燕使之用。可見,即是貞觀、開元之世,封建帝王對斂錢充私之慾,並非清靜無為,繼其後者,致意於

“羨餘奉獻”,自然更是有所抬頭了。

唐制地方州郡除正賦上交朝廷外,另隨當地所出,準絹為價,每年須向朝廷另行貢納,規定不逾五十匹,原屬“土貢”性質。到肅宗時,地方藩鎮節度,兢謀取得皇帝寵幸,以便擴大擅權勢力,各種進奉漸繁,名目極多,至德宗時發展到日有進奉,月有奉獻,其來源則是變國家的常賦為羨餘奉獻,或則借名向百姓增斂。

“稅外方園”和“羨餘奉獻”:鑑唐代賦稅制度的思考

不僅地方官員如此,朝廷中僚臣亦多以此阿幸取寵。如裴延令為相為事,兼領度支之責,即曾化公為私,以取寵用。一次奏稱左藏(國庫)庫司多有失落差錯,查檢簿書,於糞土中得銀十三萬兩,以及未列帳目的匹段雜物貨值百萬有餘,認為既是帳外之物;當屬“羨餘”,應移歸皇帝私藏支用,雖經另一大臣抗表申訴,並非帳外財產,而是每月申奏有據在案,要求推驗詳復,然而德宗對此始終不表態,上下欺蔽,藉口羨餘奉獻,以及截留稅款,肥私損財情事,也就愈來愈肆無忌憚。

四、從賦稅看唐代之衰亡

皇室私藏既不擇手段力求充溢,國家庫藏則因軍費,奢費有增無減,已被侵蝕而日見支絀,於是,“稅外方園”之議競起。​如肅宗末年,租調使元載即以江淮一帶雖經兵荒,地方尚有民脂民膏可刮,採取按戰亂前圖冊記列土地戶口狀況,追徵八年租調,凡屬負欠逃亡者的田畝,計其大數由現在耕種者交納之,並選豪吏為縣令嚴刑逼威督催,對有粟帛之戶,還發徒眾圍攻,沒收所有財物而分之,造成民間略有粟谷者,均鋌而走險,聚山林為盜。之後,又有青苗錢之徵,則屬超前預徵性質。

“稅外方園”和“羨餘奉獻”:鑑唐代賦稅制度的思考

宣宗時,于田賦“兩稅”外,榷徵酒、茶、鹽等九百餘萬緡,庫收仍短缺數百萬緡,更採取預徵數年田賦辦法,以補不足,“法外週轉”愈來愈暴,已呈唐後期衰亡之勢了。

五、鑑唐代“稅外方園”與“羨餘奉獻”的思考:

揆諸我國賦稅源流,變相徵收,歷代有之,大抵處於開國草創時期,政尚簡約,賦重薄取,社會經濟從而獲得發展,承平日久,晏安耽毒,靡費不計,兢圖財賦之利,因時而起,結果則無不自陷於絕境。

“稅外方園”和“羨餘奉獻”:鑑唐代賦稅制度的思考

唐中期,雖有楊炎提出“兩稅法”,進行賦稅變革之舉,揭示“量出制入”“兩稅外加斂一分錢以狂法論”的原則,然而封建統治的腐朽本質,並不因此而捨棄“法外方園”,在各圖權位以謀私利情況下,借“羨餘奉獻”作為利祿進身之階,等於是一種官官交易。種種藉口“創收”“截留”肥私的弊,更成為公開的風尚。“財賦邦國大本,生人之喉命,天下治亂輕重系焉。”鑑唐代之失,方園週轉,奉獻謀私之害,不能不令後人深思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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