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不管什麼原因離婚所有財產都歸對方,有法律效應嗎?

結婚之後,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如果想打破法定的夫妻財產製,也不難,一份協議就行。(貼心送上法律規定《婚姻法》第13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其實,無論是結婚前簽訂的婚前協議,還是婚後簽訂的財產約定,都有很多雷區。

1 口頭約定AA制沒用,白紙黑字寫清楚才有效

接待離婚當事人的時候,我們一定會問一個問題“有哪些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有些人可能會回答“我們沒什麼夫妻共同財產,都是各管各的。”再問有沒有協議,一般都回答沒有。這種情況並不屬於有財產約定的情況。《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財產約定應該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協議的將無法得到法院認可。

財產約定只需書面簽訂即符合形式要求,並不要求經過公證處公證。當然,公證處會盡量排除協議無效的情形,因此經過公證的協議效力更難受到挑戰。


2 明顯不公的協議無效,權利和義務對等才安全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例如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債務卻歸另一方所有的約定將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例如,很多忠誠協議中會約定一方對婚姻不忠,則離婚時淨身出戶,類似約定也會因為顯失公平而不被認可。


3 限制人身權的協議無效,只能約定財產和債務

婚姻關係是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混合,財產協議中很容易出現和人身屬性有關的內容。例如,約定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若提出離婚則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還有的協議會約定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因為判斷子女的撫養權要以有利於子女為原則,因此類似約定也將被認定為無效。

建議:財產協議中只約定財產歸屬及債務承擔問題,不要涉及人身權,更不要限制任何一方的人身權。


4 處分他人財產的無效,只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很多夫妻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家庭資產還是公司資產認識不清,因此籤協議的時候可能會把他人或公司的資產包括在內。例如,民營企業家通常都存在家庭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的情況,他們可能會把登記在公司名下的房產、汽車作為個人資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處分他人財產的協議無效,在籤協議時要先明確財產範圍。


5 借協議逃避債務不行,協議只在夫妻之間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財產協議在夫妻雙方之間有效,但是如果想通過來協議逃避債務則未必能如願。《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如果無法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則這個約定無法對抗債權人。


6 財產約定和贈與不同,若是贈與房產需要過戶

財產約定和贈與都涉及夫妻之間財產的無償轉移,但是二者之間又有不同。如果是將一方所有的房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將會被認定為贈與。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不動產的,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都是可以撤銷贈與。

因此,如果屬於將一方所有的不動產贈與另一方,應進行產權變更登記,而不是簽了協議就萬事大吉。


7 財產約定和離婚協議不同,後者離婚登記才生效

夫妻之間還有一類常見的協議叫離婚協議,是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財產約定和離婚協議的區別在於財產約定只要雙方簽署即生效,但離婚協議需在夫妻雙方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後才生效。如果簽訂離婚協議後一方反悔,未辦離婚手續的,則離婚協議並不生效。

因此,如果雙方感情出現問題但並未考慮馬上離婚,建議簽署財產約定而不是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寫得再完美,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都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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