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規範航班備降保障 確保“不速之客”安全

規範航班備降保障 確保“不速之客”安全

——解讀《航班備降工作規則》

《中國民航報》、中國民航網 記者張豐蘩 報道:近日,民航局印發《航班備降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則》對保障航班備降有什麼作用?不同機場的備降工作是否有不一樣的要求?在《規則》出臺之際,記者專訪民航局機場司相關負責人。

記者:為什麼要對《規則》進行修訂?

答:眾所周知,航班備降是保障飛行安全非常重要的環節,尤其是當飛機因天氣原因或其他緊急情況而不允許飛往其它機場時,備降機場是飛機安全著陸的重要保障。

民航局高度重視航班備降保障工作, 2013年頒佈了《航班備降工作規則》,並多次下發電報開展整治活動,提出具體要求。雖然近年來“備而不能降”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但原《規則》部分條款標準偏高、內容不明晰、不適應新形勢的問題逐步顯現。面對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亟需對《規則》進行全面修訂,為航班備降提供更加堅實的安全保證,這是落實馮正霖局長“規章標準建設要與時俱進”要求的具體舉措,也是提升民航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實踐。

記者:《規則》的出臺將如何推動航班備降工作朝著更規範、更安全的方向發展?

答:航班備降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需要全民航系統運行協調一致,需要機場、航空公司和空管等保障單位共同努力。因此,在修訂中我們著重細化完善航班保障要求,推動相關單位細化執行標準,確保備降航班的安全。

此外,在資源配置方面,《規則》要求“承擔備降保障任務的機場,應當完善備降保障所必需的基礎設施”,進一步推動重點備降機場加大對地面設施設備的投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通過合理設置備降機位,進一步挖掘機位資源;在系統建設方面,《規則》要求“年旅客吞吐量1000萬(含)人次以上的機場,應當通過機場協同決策系統(A-CDM)等系統將備降機位信息與空管、航空公司等生產保障單位實時共享”,進一步促進A-CDM的應用推廣,打通信息渠道,強化空地配合,逐步建立備降航班協調溝通機制和運行管理體系;在政策引導方面,《規則》明確“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對於認真執行本規則、積極主動做好航班備降工作的單位,在航線申請、航班時刻、運量增加、建設投資、航班正常性考核等方面予以政策上的支持”,有利於提升各單位接收備降航班的積極性。

記者:根據《規則》,千萬級以上機場備降正常機位要求預留423個,較原來要求減少45個,減幅9.6%,請問為什麼進行這樣的調整?

答:備降機位的預留規則是本次修訂中的核心內容,也是一項工作創新。

通過深入調研結合數據分析,我們發現原《規則》的備降機位預留規則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預留規則設置不合理。按照原《規則》,機場機位越多,預留的備降機位也越多,造成部分大型繁忙機場機位保障壓力大,且造成機位資源的極大浪費。以北京首都國際機場為例,按原《規則》應當預留備降機位47個,而近年來首都機場單日最多隻有4架備降航班,實際接收量長期遠低於規定預留的備降機位數。二是對預留機位類型要求不明確。根據數據統計,97%以上備降航班都是C類以上飛機,而機場可能把B類機位作為預留備降機位以滿足《規定》要求,導致預留的機位與備降航班機型不匹配。三是臨時機位的使用衍生風險突出。按照原規則中“臨時機位是僅能保障航班臨時停放的機位”的規定,正常航班和備降航班均可使用臨時機位,且不能進行任何地面保障,可能導致部分機位緊張的機場大量使用臨時機位停放過夜飛機,加大機坪運行風險,此外,特殊或應急情況下,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也不能進行必要的地面保障(上下客等),容易引發不正常事件。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制定了更科學、更精準、更有效的備降機位預留規則。在備降機位數量上,我們結合不同類型機場實際備降需求,設計了二元曲線數學模型,有效解決了大型繁忙機場機位資源緊張問題。在預留機位類型上,我們明確了“足夠的備降正常機位”應當為 C類(含)以上機位的要求,避免了預留機位與備降機型不匹配進而造成有效的備降機位不足。在臨時機位定義上,明確臨時機位是指原則上僅供備降航班使用,同時允許應急情況下可以進行上下客,兼具原則性和靈活性。此外,我們將正常機位調劑供備降使用的相關標準放寬至3小時,合理釋放了機位資源並減小了備降航班對正常航班的影響。

記者:我們發現根據最新的《規則》,每個機場的備降正常機位不再是固定值,而是可以進行動態調整。請問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動態調整,調整幅度有多大?

答:剛才我們提到的備降機位數量是在能滿足機場最大備降需求的基礎上要求的備降正常機位數量,但當航班備降需求較小時,會出現一部分備降正常機位閒置的情況;若對備降正常機位的預留數量進行最大化、剛性要求,閒置的備降正常機位不能充分利用,則會導致機場機位資源浪費等。為充分調配使用機位資源,《規則》提出備降正常機位應動態調整的要求,這樣既能保障備降航班的降落,又能最大限度的發揮備降正常機位的作用,最大程度地節約機場機位資源。

在動態調整上,我們分兩方面進行。一是區分白天和夜間。《規則》允許機場每日0時~8時,在至少預留3個機位的基礎上,根據機場地域特點、運行實際、應急需求等因素綜合評估後自行確定實際預留機位數。二是區分正常和特殊。《規則》允許機場在特殊情況下(如臨時關閉部分機位以對設備設施進行維修維保工作、遭遇冰雪天氣、大面積航班延誤或飛機故障等特殊情況造成機場機位數的減少),對足夠的備降正常機位進行不超過30%的調減。需要重點說明的是,雖然我們充分給予了機場在備降機位預留上的自主權和靈活性,但也明確要求機場應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備降正常機位預留不足情形的發生。

此外,考慮正常機位數在30個以下的機場也可能存在夜間備降的情況,但按照規則計算,其預留備降機位數已經在3個以下,為滿足夜間航班備降基本保障條件,《規則》明確對正常機位數在30個以下的機場不進行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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