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0日,《檢察日報》第6版刊登《砍伐自種桉樹也要辦採伐證 四川漢源:聽證會上公開答疑釋惑》,以下為具體內容。
“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砍伐廠區內自種桉樹是否構成犯罪?”4月3日,四川省漢源縣檢察院對一起企業及其員工涉嫌濫伐林木案召開公開聽證會。部分縣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鄉鎮、林業、律師、工商聯及民營企業代表受邀參加。
2019年12月1日,四川某建材集團有限公司授權公司綜合管理部部長牟某與某綠化公司的授權代表王某簽訂廠區綠化改造合同,並由牟某、王某二人負責實施。同年12月7日至8日,在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王某按合同砍伐部分桉樹。經鑑定,砍伐的630株桉樹的活立木蓄積為20.008立方米。2019年 12月 12日,公安機關以涉嫌濫伐林木罪對犯罪嫌疑單位和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2020年3月5日,移送漢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砍伐廠區內自種桉樹是否需要辦理採伐證?”聽證會上,漢源縣檢察院案件承辦人介紹了本案基本案情和案件議題爭議焦點,犯罪嫌疑單位及犯罪嫌疑人進行了陳述、答辯。“犯罪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在沒有取得采伐證的情況下砍伐桉樹,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構成濫伐林木罪。”“鑑於該案犯罪情節輕微,且涉案企業正值復工復產的關鍵節點,建議依法從寬處理,對犯罪嫌疑單位、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訴。”
聽證會後,綜合評議意見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漢源縣檢察院對涉案企業及牟某、王某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們一定認真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嚴格按照處罰要求進行補栽補種,遵紀守法,回饋社會。”涉案企業參會人員回覆辦案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