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蘭州市提取公積金不再需要單位證明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日前,

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住建部相關政策,對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進行修訂,新的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起正式實施。那麼,本次修訂中涉及哪些具體內容?取消了哪幾種提取情形?修改的依據又是什麼……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作出權威解答。

完善制訂提取管理辦法的政策依據是什麼?

本次修訂中刪除原辦法第一條“《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增加“《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國標號:GB/T51353-2019),《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

修改理由:《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雖然沒有廢止,但是文件發佈時間較長,執行的標準相對陳舊。近年來住建部先後發佈了一些新的政策規定,與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有關的主要有2018年下發的《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2019年頒佈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國標號:GB/T51353-2019),專門就公積金提取政策做了詳細規定,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之外對住房公積金提取問題最新、最詳盡的權威解讀。

為什麼取消原有的三種提取情形?

本次修訂中刪除原辦法第四條“(四)用於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費的、(八)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九)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三種提取情形的內容。

修改理由:上述三種提取情形是2013年修訂《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時增加的。當時,住建部要求各地中心全面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條件,提高公積金使用率。中心在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相對較低的情況下,為了拓寬提取範圍,借鑑其他中心的經驗,提交管委會增加了以上提取情形。但是在實際運行中發現,上述三種提取情形並不是直接解決職工的住房困難,而是側重於解決職工的生活困難,且提取資金的用途中心也無法監管。

根據《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規定,應取消這三類提取情形。

取消由單位出具的證明

刪除原辦法第十二條“提供提取資料,經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的內容。

修改理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國辦發〔2015〕86號)第二條“(二)堅決砍掉各類無謂的證明和繁瑣的手續。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和蓋章環節,原則上一律取消”的規定,由於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時,憑職工身份證即可查詢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情況,憑購房合同等相應提取資料即可證明提取原因,且職工提供的提取資料真實性由中心直接核實,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只證明職工屬於該繳存單位,並不對提取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無實際意義,屬於可以取消的環節。為堅決落實“最多跑一次”的服務要求,中心在加強對提取資料事前、事中、事後核查與監管的前提下,為進一步減少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提高辦事效率,應取消單位出具的證明。

修改騙提住房公積金處罰條款

本次修訂中將原辦法第十四條“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

“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購房合同、發票、不動產權證書、結婚證等虛假證明材料的組織和個人,要及時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嚴肅依法懲治”。

修改理由:《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對騙提住房公積金行為的處罰作出明確規定,應依據文件相應條款對本條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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