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福建省民間借貸糾紛大數據報告

2019年度福建省民間借貸糾紛大數據報告


目 錄

一、大數據報告數據來源

二、檢索結果

(一)整體情況分析

(二)程序分類

(三)裁判結果

(四)標的額分析

(五)審理期限分析

三、部分高頻爭點分析

(一)利息支持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三)僅有借據、收據等債權憑證,未有轉賬記錄

(四)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沒有借款合同(借條)

(五)職業放貸案件統計數據分析

(六)敗訴原因分析

前 言

民間借貸作為解決部分社會融資需求,促進市場經濟資金流動具有積極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它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繁華,為我國市場經濟提供了新的血液。但因為其主體形式多樣化、操作簡便、具有隨意性和自發性,但相應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備,導致其相關民間借貸糾紛,近年來呈突飛猛進之勢,一直高居不下。

編者團隊通過分工合作,由合夥人選定方向、內容和範圍,確定研究爭點,由執業律師、實習律師分別進行檢索,就利息支持、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敗訴原因等高頻爭點對應的案件進行閱讀、梳理,製作可視化圖例,進行原因分析,並選出對應經典案例附上,給出專業律師意見。最終耗時一個月,通過對2019年福建省審理民間借貸糾紛的106228件案件進行大數據分析,管中窺豹般分析整合其中關於的裁判文書,提出法律風險和對應建議,希望對相關企業、日常有借貸需求的公民及經常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的律師有所幫助。

01大數據報告來源

時間:2019年1月1日 — 2019年12月31日

案例來源:Alpha案例庫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檢索條件:

地域:福建省

案件數量:106228件

數據採集時間:2020年3月17日

02檢索結果

(一) 整體情況分析

◆ 2015-2019年福建省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變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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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至2019年期間,福建省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最多的為2017年,案件數量為159774件,2019年數量最少為106228件。從2015年至2017年一路高歌猛進,2018年和2019年糾紛案件下降,究其原因,是因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了非法集資發放貸款行為是為非法放貸行為,並且《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標誌著非法放貸正式入刑。

這兩份文件,使得自2018年以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有所下降。

◆ 2019年福建省各地市一審案件數量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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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期間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泉州市件數最多為12201件,寧德市最少為4917件,結合2019年各市區經濟排行情況分析,案件量基本和GDP排名吻合,同時也受各地市風土人情和人文環境所影響。

◆ 2019年福建省案件佔全國案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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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2886837件,福建省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106228件,所佔全國案件總比為3.68%,在全國32個省級行政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中排名第10名。

(二) 程序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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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程序分類統計可以得出民間借貸糾紛下當前的審理程序分佈狀況,其中一審案件有69690件,二審案件有4903件,再審案件有1705件,執行案件有29776件。並根據一審中判決案件數量和三種可上訴裁定類案件數量相加總和為被除數,二審案件數量為除數,算得上訴率為14.3%。

(三) 裁判結果

◆ 一審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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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一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全部/部分支持的有30990件,佔比為44.49%;其他(調解等其他結案方式)有21504件,佔比為30.87%;撤回起訴的有15481件,佔比為22.22%;駁回起訴、全部駁回以及不予受理案件相對較少,總佔比2.42%。

◆ 二審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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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二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維持原判的有2408件,佔比為49.14%;撤回上訴的有1028件,佔比為20.98%;改判的有569件,佔比為11.61%。可見二審裁判多為維持原判,改判率相對較低。

(四) 標的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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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標的額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標的額為50萬元以下的案件數量最多,有40580件,50萬元至100萬元的案件有2781件,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案件有2769件,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案件有409件,1千萬元至2千萬元的案件有193件。

(五) 審理期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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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審理期限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在當前條件下2019年度大部分案件審理時間處在31-90天的區間內,審理期限平均時間為131天。

03高頻爭議分析

(一)利息支持

1、數據分析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生效的案件數量有106228件,其中檢索關鍵詞“利息”、“利率”相關的判決有35701件,佔總比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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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中,法院判決是否支持利息的佔比如上圖,其中法院判決支持利息的為92%,不支持利息的為8%,可見民間借貸案件中,利息的支持率很高。究其原因,民間借貸產生糾紛通常是在借款人逾期還款的情況下產生而提起訴訟的,而法律明確規定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按照借貸期間的利息計算,沒有約定借貸期間利息的按照年利率6%計算,因此逾期利息大都能得以支持。

2、爭點原因分析

民間借貸案件中關於利息的相關規定,較為完善,法律方面不會有過多的爭議,爭議點通常是在於利息是否有約定以及利息多少等事實方面,只要證據充分,在事實方面能證明雙方的約定利息有無以及多少,法院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予以支持。

3、相關判例

(1)沒有約定借款期間應支付利息,法院判決無利息

【案例索引】(2019)閩0427民初398號

【裁判觀點】 關於盧某要求餘某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雙方在借條中未約定利息,故對盧某要求餘某支付從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至2019年2月1日止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2)有約定借款期間利率

◆ 約定年利率小於等於24%,法院判決支持

【案例索引】(2019)閩0181民初2895號

【裁判觀點】關於利息問題,本案借款約定利息為月利率1.2%,鄭某(原告)主張本案借款按月利率1.2%自借款之日即2016年11月5日起計息,符合雙方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

◆ 約定年利率大於24%,小於等於36%,法院判決不予支持,但已支付的利息不予返還

【案例索引】(2019)閩0304民初1318號

【裁判觀點】 現雙方在《借條》中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且曾某(原告)自認方某(被告)系按月利率3%自願歸還了部分利息至2018年11月14日,故方某已經支付給曾某的該部分利息,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定。

◆ 約定年利率大36%,法院判決不予支持,超過部分已支付的利息予以返還

【案例索引】(2019)閩0921民初1345號

【裁判觀點】借款時雙方口頭約定的借款利率超過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戴某請求按月利息2%計算利息,不違反規定,但超過年利率36%即月利率3%,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該超過部分雙方確認的10000元可抵作償還本金,對抵後的借款100000元-10000元=90000元,應當清償。

(3)未約定逾期期間的利率

◆ 有約定借貸期間利率,法院判決以借貸期間利率計算逾期還貸期間利率,但不可超過年利率的24%

【案例索引】(2019)閩0602民初1174號

【裁判觀點】2014年7月15日、2014年7月22日、2014年12月15日,被告李某分別出具一張借條給原告收執,上述三張借條記載的借款金額均為500000元,並約定月利息1.5%。被告李某應當償還原告借款1485000元,並從2018年6月2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付利息

◆ 未約定借貸期間利率,法院判決以年利率6%計算

【案例索引】(2019)閩0322民初1772號

【裁判觀點】本院認為,鄭某向史某借款70000元,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合法,受法律保護。借款時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故現史某要求鄭某償還借款本金70000元並支付以本金70000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是合法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

(4)有約定逾期期間的利率,按照約定,但不可超過年利率24%

【案例索引】(2019)閩0103民初400號

【裁判觀點】因雙方約定的逾期還款利息已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現原告自願調整為按月利率2%計算應予以照準,故被告在借條出具後共向原告匯款72510元應為償還借款本息。根據被告的還款時間及金額,本院確認截至2018年12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222元,逾期還款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計至被告還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4、律師建議

民間借貸關於利息方面的規定較為完善,糾紛點通常是在利息約定有無、以及約定利息多少等事實方面。律師建議:作為出借人,出借款項時儘量約定好借貸期間利息以及逾期借款期間的利息並記載在書面借條中;作為借款人,借款時若有約定利息,注意利息是否超過法律規定的年利率24%,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院支持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利息。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數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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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不僅和夫妻內部財產權利息息相關,於外部而言更是對債權人利益有著重大影響,故在民間借貸中往往會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問題。

為了深入分析該問題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的情況,我們通過在基礎檢索條件加入對“法院認為”部分進行同句檢索“夫妻”“債務”,共獲取2370件與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有關聯的判決書,佔比2.23 %。

在夫妻債務認定的案件中,金額是否超過日常生活需要往往是影響裁判結果的重大因素,故我們通過在結果檢索中“法院認為”部分加入檢索“生活需要”的條件,共獲取了616份有關聯一審的判決書,佔比高達25.99%。

2、爭點原因分析

在法律上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在2018年以前較少且模糊,實踐中也因此產生了很多問題,配偶瞞著另一方向外大額借款使之在不知情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解決日益凸顯的夫妻債務問題並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中明確提到了債務是否超過“日常生活需要”所涉及的不同舉證責任,為了更直觀的呈現該解釋的含義,我們製作瞭如下可視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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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關判例

“日常生活所需”的標準是什麼?達到多少金額才算超過“日常所需”?這個其實是沒有統一固定的答案的,需要結合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而且隨著發展,這個標準也會有所變化。筆者在案例檢索中檢索廈門區域近期的相關案例,發現了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的一個案例,是目前發現的廈門市範圍內認定超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最低的金額:

80000元借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債權人需要舉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案例索引】(2018)閩0211民初4812號

【裁判觀點】李志深主張周曉涵與周峰共同承擔還款義務,李志深應當對該借款用於周峰與周曉涵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周峰與周曉涵的共同意思表示承擔舉證責任,但李志深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後果,故對於李志深主張周曉涵與周峰共同償還借款本息並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4、律師建議

作為債權人出借款項時,應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如此無論金額是否超過夫妻日常需要,均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且無需舉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三)僅有借據、收據等債權憑證,未有轉賬記錄

1、數據分析

經檢索福建省2019年民間借貸案件,在僅有借據、收據等債權憑證,未有轉賬記錄的判例結果顯示,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佔比66.67%,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佔比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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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爭點原因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可見在主體為自然人的案件中,審查借貸關係是否存在的關鍵在於是否實際交付借款。在不同金額的案件中,對出借人的舉證責任標準也不盡相同。因此實踐中,對於僅有債權憑證,未有轉賬記錄的,法院根據案件情況作出判決結果也不具有統一性,主要審查的爭議焦點分析如下:

(1)僅有債權憑證,未有轉賬記錄的,被告抗辯未實際發生且能合理說明的,法院著重審查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對款項交付、地點、金額等細節能否做出合理說明。小額借款的,一般認可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在能夠說明交易細節的,一般認可借貸關係成立;對於大額借款的,則重點審查出藉資金來源,重則可能涉及刑事。

(2)若被告抗辯屬於其他基礎法律關係的,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法院經審查屬實的,則按照基礎法律關係進行審理。

3、相關判例

(1)經雙方對賬確認的,一般可認定為借貸關係成立。

【案例索引】(2019)閩03民終1307號

【裁判觀點】雖然對於本案付款方式,鄧義華先是主張銀行匯款,後主張POS機刷卡支付。而無論採用何種支付方式,漳州華港均未否認收到款項的事實,且綜合付息情況和第二份協議的內容可見,本案款項已經實際支付。漳州中糧以付款方式不明、沒有轉賬憑證為由主張款項沒有實際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19)閩08民終1416號

【裁判觀點】本案中,吳伍金為證明借款關係存在,提供了王麗珍於2014年2月24日出具的借條,並提供了其本人及其丈夫、女兒名下信用卡交易明細及對賬單,與其陳述借條系王麗珍在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間陸續收到吳伍金通過信用卡刷卡套現支付,並經雙方對賬結算後出具借條的過程相印證,可以合理解釋借款80.17萬元的資金來源。

(2)小額借款,考慮出借人的現金出借能力,僅以借條亦可以認定為借貸關係成立。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2518號

【裁判觀點】上訴人陳青秀向被上訴人林玉美借款的事實,有借條、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佐證,雙方之間借貸關係成立,上訴人陳青秀應承擔還款責任。關於本案借款是否發生問題,上訴人陳青秀主張本案88000元並非借款,是六合彩賭資,雙方不存在借貸事實。首先,本案借款金額88000元,上訴人陳青秀出具借條認欠,雖然沒有轉賬憑證,但借款金額並非巨大,被上訴人林玉美以現金方式支付借款,並未違背日常生活經驗。其次,上訴人陳青秀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借款系六合彩賭資,借條上也未註明,其陳述無法推翻借條的合法性。最後,上訴人陳青秀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自認沒有借款情形下,仍向被上訴人出具借條,且始終沒有向被上訴人催討要回借條,顯然與常情不符。

【案例索引】(2019)閩0923民初1722號

【裁判觀點】本案原告是否已履行了交付借款的義務,應從各方面的因素來進行判斷。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涉案借款30000元數額並不大,而張雲媚經營店鋪,是具備30000元借款現金交付的能力,其以現金交付借款具有合理性。另通過證人張某的在場證言證實,可以進一步確認張雲媚以現金方式交付借款。張雲媚持有陸澤產出具的借條,且能對款項交付作出合理解釋,證據已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本院對陸澤產向張雲媚借款的事實予以認定。

(3)鉅額借款,著重審查出借人對款項交付、地點、金額等細節作出合理說明,含糊不清的,不支持借貸關係成立。

【案例索引】(2019)閩02民終4111號

【裁判觀點】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是民間借貸案件的首要基本事實,也是審理全案的基本依據。本案案涉借款累計現金高達218萬元,系鉅額款項,包駿未能就其交付現金的具體時間、地點、金額等細節作出合理說明和解釋,且現金交易的方式亦與日常交易習慣不符。故,包駿雖然持有梁寧出具的《借條》及《收款確認書》,但雙方借貸關係的真實性高度可疑,一審中認定包駿起訴的待證事實未能達到證明標準、真偽不明,認定該案借貸事實不存在,本院予以支持。

(4)連續出具借條或存在轉條情形,法院以未收回此前的借條有違常理,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案例索引】(2019)閩03民終852號

【裁判觀點】蔡永林主張傅雄向其借款13萬元的事實,提供了三份借條予以證實。傅雄主張5萬元的借條已結算在2017年11月5日6萬元的借條中,但未提供證據證實,且未及時收回5萬元的借條或者在6萬元的借條上備註有悖常理。鑑於蔡永林尚持有借條原件,傅雄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其上訴主張,故一審法院按三張借條對借款金額予以確認並無不當。

(5)以借據、收據等債權憑證提起的民間借貸,對方抗辯其他法律關係,由對方舉證。

【案例索引】(2019)閩08民終305號

【裁判觀點】上訴人楊國旗上訴稱本案訟爭的款項系民間標會款,是楊國旗參與標會活動陸續向林春華借用的款項,但楊國旗對此未提供證據證實,被上訴人林春華也提供了楊國旗出具的借條,對楊國旗的該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4、律師建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為避免虛假訴訟,在僅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在被告作出合理解釋否認借款的情形下,法院會著重審查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對於交付方式、時間、金額、地點等細節是否能夠做合理說明。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建議在有借條的基礎上,儘量選擇用轉賬形式支付,特別是大額借款的情形。若存在多筆借款且未有轉賬記錄的,應在事後與借款人進行對賬確認並簽訂協議。在借款期限到期後,應積極進行催還,並留有記錄。

(四)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沒有借款合同(借條)

1、數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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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我們以“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為檢索條件檢索到上面的程序分類統計可以得出民間借貸糾紛下當前的審理程序分佈狀況,其中一審案件有320件,二審案件有124件,上訴率為38.75%,再審案件有21件。一審判決有320件中全部或部分支持的229件,佔比71.56%,全部駁回的87件,佔比27.18%,駁回起訴3件,佔比0.94%,其他1件,佔比0.32%。

2、爭點原因分析

原告提供轉賬憑證,如被告抗辯該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原告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明借貸關係成立的,法院會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認定借貸關係不成立,駁回原告訴求。

原告僅提供轉賬憑證,被告通常會以如下理由否認存在借貸關係:

(1)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系買賣關係;

(2)出借人主張涉案款項系投資款、貨款、合作款項、勞務費、工程質量保證金、平臺購物款等;

(3)借款人稱與出借人存在親屬、情人關係,轉賬系支付共同生活費;

(4)借款人稱出借人的轉款系之前的還款或其他債務;

(5)實際借款人為案外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為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關係包含兩個要件,一是借貸雙方的借款合意,二是出借方依據借貸雙方所達成的借款合意而支付出借款項,因此出借人不僅要證明存在交付錢款的事實(即轉賬憑證),還需證明與借款人之間有借款合意。因為付款憑證本身無法證明該筆錢一定是借款,有可能是還款或者其他款項。

3、相關判例

(1)通過轉賬形式出借款項,在轉賬時備註為借款,與原被告口頭約定相吻合,法院可以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案例索引】(2019)閩0102民初3613號

【裁判觀點】關於案涉款項的性質,原告主張是借款,被告張夥生承認收到涉案款項,但辯稱該筆款項系投資款並非借款,本院認為,首先,從原告提交的交易明細中,原告於2016年3月9日、2016年4月2日共計向被告張夥生轉賬40萬元並均備註為借款,被告張夥生從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每月固定向原告轉賬4000元,且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轉賬備註均為利息。被告張夥生每月支付的款項4000元正好與原告所主張的雙方口頭約定的月利率1%相吻合。其次,根據被告張夥生陳述,其每月向原告支付的4000元系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工資,但被告作為轉賬的一方,多次將該款項備註為利息明顯與常理相悖,且該金額與其提交的工資發放表中記載的基本工資6500元並不一致。被告張夥生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原告程劍如有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無法證明其每月向原告轉賬的4000元系公司發放的工資,亦無法證明涉案款項為投資款,故被告張夥生主張該筆款項系投資款的抗辯理由無法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2)通過轉賬形式出借款項,原告提供與被告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印證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的,法院可以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案例索引】(2019)閩0305民初615號

【裁判觀點】本院認為,宋元海向潘志傑借款33000元未還,有潘志傑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相關證據在案為憑,結合庭審陳述,該債權債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潘志傑主張宋元海應償還借款33000元及其自2019年7月2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資金佔用期間利息,未超出法律規定的許可範圍,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4、律師建議

通過轉賬形式出借款項時,最好讓借款人出具借條,若不方便書寫借條,應在轉賬時備註“借款”以表明借貸關係,並儘可能通過微信聊天記錄、短信通知等書面方式明確借貸合意並保留相關記錄。只有轉賬憑證但有其他證據可以佐證存在借貸合意,法院可以支持。

(五)職業放貸案件統計數據分析

1、數據分析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3點【職業放貸人】之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覆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2019年福建省涉及職業放貸的174個案件中,對一審中的原告是否認定為職業放貸人,本金和利息的支持情況如下:

2019年度福建省民間借貸糾紛大數據報告

2、爭點原因分析

◆ 法院未認定的原因:

(1)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對職業放貸行為尚未有明確的定義和認定標準;

(2)一審原告至今未列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不應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3)一審被告只主張原告為職業放貸人,未提供任何證據;

(4)一審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原告有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

(5)借條並未使用格式合同,也不能證明出借款項來源不合法,雙方約定的利率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6)涉及的借貸案件不多,且不涉及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行為、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等行為。

◆ 法院認定的原因:

(1)已被省內單個市中院列入職業放貸人名錄(如漳州中院職業放貸人名錄)。

(2)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近二年內多次反覆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僅訴訟案件就高達二十三起,其出借行為具有營業性、經常性特點,應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3) 審理過程中原告自認對外放貸一、二十筆借款。故一審法院認為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資金放貸活動,已經屬於職業放貸人,其放貸行為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 典當公司在沒有設立當物即抵押或質押擔保物權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屬於發放信用貸款的行為,違反了《典當管理辦法》有關經營範圍的限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

(5)未經批准,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其放貸行為屬於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6)法院查明在市縣兩級法院有近百起民間借貸案件,向不特定的人放貸,是職業放貸人。

(7)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原告多次從事向外借款業務,借款人存在多個不同的借款主體,具有經常性、職業性、營業性的特徵,屬於職業放貸人,本案中的放貸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故應認定案涉借款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2019年度福建省民間借貸糾紛大數據報告


在174個涉及案例中,即使一審原告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原告仍可要求返還本金。但有少數幾個案件因為借款人已經足額支付了本金,或者原告的放貸行為涉嫌套路貸、校園貸或其他刑事犯罪被駁回起訴,本金訴求才不被支持。

2019年度福建省民間借貸糾紛大數據報告

29個案件中有24個對於職業放貸人的利息訴求不予支持。僅有5個案件中,即使一審原告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因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利息調整為自起訴之日起至款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3、相關判例

【案例索引】(2019)閩0622民初43號

【裁判觀點】方XX未經批准,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其放貸行為屬於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方XX已被列入漳州地區職業放貸人名錄。

因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利息調整為自起訴之日起至款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4、律師建議

民間借貸案件中,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非常嚴格,因為一旦認定的法律後果就是該借貸行為無效。

現在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各地高院和中院已經陸續公佈“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等

相關文件,建議借款人在涉訴時,多去檢索該地區的類似文件,查閱相關規定,積極舉證以保護自己以免陷入高利貸的債務危機;建議有多次出借資金行為的貸款人,將自己放貸的頻率和行為特徵對照自己所在地區的規定,控制放貸次數,在借貸過程中避免使用受法律規制的借貸手續文本,對於訴訟中利息的主張,可嘗試自起訴之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六)敗訴原因分析

1、數據分析

在裁判結果中檢索關鍵詞“駁回”,獲取了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福建省民間借貸糾紛共11639篇判決文書。根據筆者歸納,敗訴的原因大致分為以下幾類:一、無借款合同(借條);二、無支付憑證;三、利息問題;四、其他(借款期限未到、超過訴訟時效等)。

2019年度福建省民間借貸糾紛大數據報告


2、敗訴原因分析

(1)原告無法提供借款合同(借條)的案件。

關於是否存在借貸關係的最直觀證據,就是借款合同、借條等。需要注意的是,應提供借款合同,指的是提供借款合同原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8整理版)》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開庭時僅提供借款合同複印件的,若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提供合同原件,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所以合同原件的保管很重要,這一點往往容易被忽略。原被告雙方借款時可能關係尚佳,自信違約風險小,導致對合同的保管不上心,從而引起繁長的訴訟。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此,出借資金時,簽訂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不僅是是維權基礎,可以明確約定雙方關係,而且可以避免對雙方資金流轉的性質產生爭議。

(2)原告無法提供借款支付憑證。

隨著網絡支付方式的發展,現如今已經較少通過現金方式轉讓大數目借款,因此在並無支付憑證的情況下,僅憑藉款合同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也是有不小的敗訴風險。

首先是借款是否已實際出借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可知,作為提起訴訟請求的原告,若在被告以未收到借款為由提起抗辯,而原告如果無法提交轉賬憑證等足以證明借款支付情況的證據時,敗訴風險極大,此時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其次是借款是否已經實際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原被告雙方在借款期間存在大量資金往來並不罕見,若是被告以轉賬記錄抗辯已經償還借款,那麼舉證

責任和舉證不能後果又轉由原告承擔。

(3)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

因超過訴訟時效導致敗訴的案件數量,佔比為27.5%,民間借貸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為一般時效,即《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3年。”事實上,訴訟時效案件作為敗訴原因的案件比重不小的起因,不是因為大部分原告不知曉三年的期限,而是對期限的起算日有爭議。

律師建議:若約定還款期限,則應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權利,以免過了訴訟時效。相反,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隨時還款,債權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4)其他敗訴原因的案件

除了上述三點,民間借貸案件還存在一些並不普遍但確實存在的敗訴原因,在此做一個歸納和風險規避建議。

◆ 還款期限未到。

原告在還款期限未到期,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借款。此時應考慮借款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銷或者合同無效的情況。一般這種情況較為少見,借款合同作為原被告雙方自主自願訂立的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不可隨意解除。

◆ 明知借款用於非法用途仍出借款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所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比如債權人明知訴爭債務形成始於涉嫌違法犯罪的賭博行為,系非法債務,而代為償還或者幫助出資的,則這種民間借貸關係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 借款已經結清。

即原被告雙方訂立合同時約定的利息超過年利率36%,此時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若被告抵扣本金後的還款已經超過借款合法本息,那麼原告就非法利息部分提起訴訟,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3、相關判例

【案件索引】(2018)閩01民初1412號

【法院觀點】本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主張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QQ、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真實性無法確認,亦不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事實。故原告訴請兩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8574751.24元及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19)閩01民初31號

【法院觀點】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理由如下:首先,案涉款項往來不符合民間借貸交易習慣。原告提交的《對賬單》、銀行轉賬憑證、銀行承兌匯票複印件等,體現原、被告雙方於2014年至2016年之間存在數十筆的鉅額資金款項往來。原告主張往來款均系借款,但案涉轉賬憑證中部分備註借款、部分備註為往來款,銀行承兌匯票部分通過背書轉讓。對於這些資金往來,原告均解釋稱當時未簽訂借款協議,雖有借條但亦為事後補籤等,不符合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

【案件索引】(2019)閩01民初206號

【法院觀點】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而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主張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應對雙方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一方通過銀行向另一方銀行賬戶匯款,存在著多種目的或用途。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銀行轉賬憑證僅能表明雙方之間存在款項往來,不足以證明涉案款項系被告向其借款,在無其他有效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情況下,僅有銀行轉賬憑證尚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係的事實。因此,在原告未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提供進一步證據的情況下,原告訴請被告償還借款3035萬元及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4、律師建議

民間借貸案件敗訴原因繁多,但佔比最多便是借貸關係存在與否問題。針對該主要矛盾,建議進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應當做到:

(1) 簽訂載明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雙方具體信息,違約責任的借款合同;

(2) 通過線上方式進行轉賬,轉賬目的明確備註為借款用途;

(3) 借款期限終止後積極履行催促義務,積極向債務人行使債權等。

綜上,民間借貸糾紛並不是簡單的糾紛,若涉及夫妻共同債務、沒有轉賬記錄、沒有借據借條,恐還是會涉及較多繁瑣複雜事宜。本文通過對106228件案件進行研究梳理,希望能夠為涉及民間借貸糾紛的當事人提供權威的法律意見指導,能夠有效化解民間借貸案件中存在的瑕疵和風險,希望能夠協助各類主體在處理類似糾紛時能夠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


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九十六條

【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條

【利息的支付】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的返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修正)》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範圍】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的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7修訂)》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十三條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第二百一十三條

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8整理版)》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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