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院宣判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2019年10月31日上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徐維琴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邵柏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6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四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同時對其他10名與本案有關的被告人,分別以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刑罰,並處罰金。



合肥中院宣判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後期至2009年間,被告人徐維琴、邵柏春夫婦通過經營歌舞廳、夜總會、賓館、網吧、銷售假煙、容留賣淫等積累了一定的資本。2010年起,二人開始涉足放貸活動,2012年8月,徐維琴、邵柏春成立合肥啟博商貿有限公司,籠絡親友和社會閒散人員,通過“套路貸”手段多次騙取、強取借款人錢財,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徐維琴、邵柏春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梅泉、張永芬、徐立霞、王仁芳、袁德四、經根德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多年來,該組織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借款人簽訂借款、抵押、擔保等協議後,或肆意否認借款人還款事實,或以“行規”等理由將高額利息虛增為債務,或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虛增、虛列債務等,在借款人不能償還情況下,藉助訴訟、公證或者以威脅、滋擾、糾纏、辱罵等手段向借款人及其親屬索債。該組織在成立前後,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了鉅額經濟利益,其中通過“套路貸”手段騙取、強取借款人錢財計11000餘萬元,其中實際獲取6600餘萬元,嚴重破壞了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維琴、邵柏春糾集、網羅人員,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組織、領導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為索要非法債務,組織多人對多名被害人及被害人親屬多次實施滋擾、糾纏、辱罵、威脅、堵鎖眼、噴漆、妨礙施工等行為,或借民間糾紛組織多人在公共場所聚眾鬧事。各被告人實施的上述犯罪行為相應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地位及法定或酌情量刑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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