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百問百答》第21問,是不是太不嚴謹了?

《個稅百問百答》第21問,是不是太不嚴謹了?

彭懷文

本人對於總局的官方問答與政策彙編,向來都是超級喜歡的,因為可以把高深的法規變得通俗易懂。

最近,學習了總局2020年3月30日發佈《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政策百問百答》(以下簡稱《問答》)。其中對於第21問感到有點疑惑。

21.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該如何計稅?

答: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一次性補貼收入,不需納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彙算。計稅時,按照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後的商數,先與當月工資合併查找稅率、計算稅額,再減除當月工資收入應繳的稅額,即為該項補貼收入應納稅額。

發放一次性補貼收入當月取得的工資收入,仍需要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繳稅。在年終彙算時,正常按照稅法規定扣除基本減除費用。

舉例:李海2019年每月取得工資7000元。2019年5月李海辦理了內部退養手續,從單位取得了一次性內部退養收入10萬元。李海離正式退休時間還有20個月,假定李海2019年度沒有其他綜合所得,可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如何計算李海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李海離正式退休時間還有20個月,平均分攤一次性收入100000÷20=5000元;

2.5000元與當月工資7000元合併,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5000元,以其餘額為基數確定使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5000+7000)-5000=7000,應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10;

3.將當月工資7000元加上當月取得的一次性收入100000元,減去費用扣除標準5000元,計算稅款(7000+100000-5000)×10%-210=9990元。

模擬計算單月工資應計算的稅款:(7000-5000)×3%=60元

內部退養應繳納的稅款為9990-60=9930元

4.李海2019年度取得內部退養一次性收入不併入當月外,其他月份另行累計預扣預繳稅款(7000×12-5000×12-1000×12)×3%=360元

5.李海2019年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9930+360=10290元


我感到疑惑不解的有以下幾點:

一、問答的形式可以直接規定某項收入不併入綜合所得彙算嗎?

涉及到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最新政策,是財稅﹝2018﹞164號。

可惜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三)項只有一句話: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計算納稅。

也就是說,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幾乎是沒有多大變化。在這裡根本就沒有提及"綜合所得","綜合所得"是新個稅實施後才有的詞語,國稅發〔1999〕58號肯定不會有。

所以,《問答》上來就講"不需納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彙算",似乎是沒有依據的,顯得非常的突兀。

當然,學習稅法的人,都清楚財稅﹝2018﹞164號出臺有點匆忙,對於內部退養一次性收入政策不夠細化,此時如果不把內部退養一次性收入從年度綜合所得中剔除的話,政策就要打架,很不好辦理。

其實,我也是贊成把內部退養一次性收入從年度綜合所得彙算中剔除,但是不能僅僅就是一個《問答》就前面的規範性文件給推翻了吧?是不是還是應該用規範性的文件來處理更合適呢?

把內部退養一次性收入從年度綜合所得彙算中剔除,只是針對2019年度,還是長期有效?年終獎(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併入,都是有期限的。是不是還是明確一下比較好呢?

二、稅金計算時,對採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什麼要以月度稅率?依據呢?

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三)項只有一句話,根本就沒有具體說明稅金的具體計算辦法,稅金具體計算辦法必須看國稅發〔1999〕58號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關於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徵稅問題"規定:

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從《問答》的案例計算中我們可以看出,計算稅金時實際上跟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基本上差不多了,即稅率表採用的財稅﹝2018﹞164號中的月度稅率表。

直接採用月度稅率表計算,依據何在呢?

國稅發〔1999〕58號中規定的明明是"以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啊!

如果按照國稅發〔1999〕58號中規定的 "以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案例中李海5月,當月工資7000元,加上內退一次性補貼收入平均數5000元,減去費用5000元,應納稅所得額是7000元。如果不考慮以前月度累計的應納稅所得額,7000元是不是應該適用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呢?即便是考慮前面四個月累計的應納稅所得額8000元,是不是稅率還是不會變化呢?

憑什麼就要變成按照月度稅率計算,把稅率從3%提高到10%?這直接影響到的是納稅人的權益,是不是應該嚴謹一些呢?

三、內部退養一次性收入併入反而會少交稅?

案例中的內部退養一次性收入沒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交稅合計是10290元。

《個稅百問百答》第21問,是不是太不嚴謹了?

如果我們併入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會怎樣呢?

全年總收入=7000×12+100000=184000元;

全年總扣除=60000+1000×12=72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84000-72000=112000元;

對照綜合所得稅率,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20,因此:

應納稅額=112000×10%-2520=8680元。

因此,在併入綜合所得年度彙算的情況下,納稅人會少交稅款1610元(10290-8680).


綜上所述,《問答》中的第21問是存在瑕疵的,非常的不嚴謹。

納稅人有權不按照《問答》第21問辦理,因為《問答》本身並不是規範性文件,裡面給出的計算稅金的方法也是沒有法理依據的,納稅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辦理彙算。


《個稅百問百答》第21問,是不是太不嚴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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