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獵販賣野生動物 法院這樣判

非法狩獵販賣野生動物 法院這樣判

狩獵野鴨野兔、販賣飼養鸚鵡也違法?2019年以來,寧夏法院審理的多起涉野生動物、保護動物犯罪案例給出明確答案。

2019年2月,郭某某因非法狩獵被銀川市興慶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及作出相應的民事經濟賠償並公開道歉。據瞭解,郭某某早在2003年就因非法狩獵被興慶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2017年12月28日,郭某某在掌政鎮孔雀湖一帶將拌有農藥的糧食灑在湖面上,致使在此棲息的國家野生保護動物斑嘴鴨誤食後中毒死亡,數量達47只。郭某某將這些中毒死亡的斑嘴鴨運回住處,並準備以每隻不到10元的價格發往外地一些餐館,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2019年3月,蔡某某在禁獵期內駕船在平羅縣紅崖子鄉黃河流域,採用投放毒餌的方法,非法獵捕野生綠翅鴨66只。由於該犯罪行為對黃河溼地生物多樣性、生態系統的平衡構成威脅,破壞生態環境,嚴重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蔡某某被平羅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支付因非法狩獵給國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3000元及公告費1200元。

2019年11月,涇源縣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15年至2018年11月29日案發前,馬某未辦理相關狩獵手續,使用鐵絲套、電網等禁用的捕獵工具,在禁獵期內獵捕野生動物,共計獵捕了6只野生狍子、3只獾以及大量野兔。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侵佔。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根據寧夏野生動物保護實施辦法的規定,每年3月至10月為禁獵期,在禁獵期內禁止狩獵。馬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獵,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主審法官告訴記者。

很多人喜歡鸚鵡,在一些人的眼裡,買賣飼養鸚鵡很正常。但並不是什麼鸚鵡都能飼養,根據相關規定,只有虎皮鸚鵡等少數幾種鸚鵡可以買賣和飼養,其他大部分鸚鵡都屬於保護動物。

3月4日,吳忠中院宣判了一起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法院審理查明,馬某甲以4000元的價格向馬某乙出售亞歷山大鸚鵡及和尚鸚鵡共2只,馬某乙將兩隻鸚鵡飼養家中。經鑑定,查獲的2只鸚鵡均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甲、馬某乙無視國家法律規定,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馬某甲的行為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馬某乙的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馬某甲不服提出上訴被吳忠中院駁回、維持原判。

“疫情防控期間,寧夏各級法院利用各類宣傳平臺開展普法宣傳,通過公益廣告、短視頻、動漫等方式全面解讀宣傳野生動物保護知識,同時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4月15日,自治區高院負責人告訴記者。(記者 張 濤)

(責編:趙茉鈺、寬容)

來源:人民網寧夏

聲明:本文已註明轉載出處,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刪除!聯繫郵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