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刑法規定:
第147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立案量刑:
1.公通字〔2008〕36號第23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 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2) 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2.法釋〔2001〕10號第7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
2.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