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輔警考試公共基礎知識: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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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輔警考試公共基礎知識:累犯

二、成立條件

1.前罪和後罪都只能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後兩罪均為過失犯罪,或前後兩罪有一個是過失犯罪的,都不能成立一般累犯。Eg.張三前罪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後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張三不構成累犯。因前罪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

2.前罪和後罪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如果前後兩罪的刑罰都低於有期徒刑,或前後兩罪有一個罪的刑罰低於有期徒刑,都不能成立一般累犯。Eg.張三前罪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後因盜竊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張三不構成累犯,因後罪刑罰拘役,低於有期徒刑。

3.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或假釋考驗期滿的5年內

這裡的“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

例外: ①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

②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

③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4.前後兩罪的主體在犯罪時必須均為18週歲以上

刑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規定,是因為未成年人容易接受教育改造,不以累犯從重處罰,也足以預防其再次犯罪。Eg.張三15歲時因故意殺人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刑罰執行完畢4後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張三不構成累犯。因前罪犯罪時張三不滿18週歲。

三、特殊累犯

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1.前罪和後罪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只要是這三種類型的犯罪之中的具體罪名,都可認定為累犯。Eg.張三前罪是間諜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刑罰執行完畢的第6年,張三又犯參加恐怖組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結論:張三成立特別累犯,無須贅言。

2.特殊累犯的主體也要求年滿18週歲;

3.前後兩罪所判的刑罰沒有任何限制一一即前罪判處主刑的,指主刑執行完畢;前罪如果沒有判處主刑的,則要求附加刑執行完畢。特別累犯中的刑罰沒有要求,附加刑也可以。

eg①張三前罪是間諜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1年;刑罰執行完畢的第6年,張三又犯參加恐怖組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結論:張三成立特別累犯。

②張三前罪是間諜罪和盜竊罪,分別被判處拘役4個月和有期徒刑1年,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年。刑罰執行完畢的第6年,張三又犯參加恐怖組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結論:(1)張三不成立特別累犯,理由是前罪的間諜罪被盜竊罪吸收,沒得到實際執行。(2)張三也不能成立一般累犯,理由是前後兩罪間隔時間已超過5年。

4.前後兩罪沒有時間間隔限制——換言之,特別累犯不要求像一般累犯那樣,要求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救免或假釋考驗期滿的5年之內。結論:不能以為前後兩罪只要包含危恐黑三種罪,就能成立特別累犯了。真正的理解應該是:雖然前後兩罪沒有刑罰種類限制,但只有前後兩罪的危恐黑三種罪的刑罰實際得到執行,才能成立特別累犯。

四、處罰

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能適用緩刑;不能適用假釋。

【例題】

A因犯詐騙罪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拘役5個月,最終執行5年有期徒刑。A在5年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後的第7年,又實施了間諜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問:A是否成立累犯?為什麼?

答案:不成立累犯。一般累犯的條件不滿足,所以不考慮,特別累犯的成立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本案中前罪判處拘役被有期徒刑吸收,所以沒執行不存在刑罰執行完畢的問題不成立特別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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