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刑警談異煙肼毒狗的法律風險

一位老刑警談異煙肼毒狗的法律風險

同學的老爸是一名退休的刑警,針對近期網上關於用異煙肼、木糖醇等物品毒殺流浪狗和無約束寵物狗的問題,從法律的角度談了如下看法:

一、 投放異煙肼殺流浪狗、無約束狗是否構成投毒罪?

要形成投毒罪,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第一,被侵害個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安全。

第二,投放的是符合法律認定範圍的有毒物質。

第三,有投放有毒物質的主觀故意。

從這三個構成要件來看,首先異煙肼肯定不是有毒物質,至少不是針對人的有毒物質,它針對的是流浪狗或無約束的寵物狗,流浪狗肯定不是公私財產,寵物狗顯然也不屬於重大財產,因此,用異煙肼毒殺流浪狗傷及無約束寵物狗,很難認定為投毒罪。

一位老刑警談異煙肼毒狗的法律風險

如果因為投放異煙肼有可能導致無約束寵物犬中毒就認定為投毒罪,那麼遛狗不栓繩、不戴嘴籠更有可能傷及無辜的人,是不是更應該定性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相對於投放異煙肼,投放木糖醇更安全。木糖醇本身是一種人用食品,無論怎麼投放都不會構成投毒罪。

二、投放異煙肼殺流浪狗及無約束寵物狗,是否構成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

損壞公私財產罪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第一,財產必須有明確的物權。具體到本話題,就是如果狗主主張權利,必須給自己的狗辦理證件,證明自己合法擁有。

第二,情節嚴重。立案標準為5000元以上。

一位老刑警談異煙肼毒狗的法律風險

由此可見,只要毒殺的不是正規辦了證的寵物狗,也不會構成損壞公私財產罪。毒殺的寵物狗無法證明價值5000元以上,也不具備立案條件。

三、如何看待異煙肼、木糖醇毒殺狗的行為。

從毒殺流浪狗用的物品選擇來看,提倡者最大限度選擇了對人類無害的物品,因此從主觀上來說,不具備社會危害性,僅僅是一種對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脅的防衛行為。這種行為的自發產生,背後凸顯的是城市管理部門的缺位。

一位老刑警談異煙肼毒狗的法律風險

試想一下,如果流浪犬有人收容處置,家養寵物犬強制免疫辦證後才能養,遛狗強制拴繩、戴嘴籠,當狗無法對人身安全和生活秩序構成威脅,肯定不會有人吃飽了撐的去挖空心思毒狗。毒狗不需要花成本嗎?

四、城市出現狗患,背後有商業利益的原因。

作為一名老刑警。80年代、90年代政府組織的打狗行動,我都參與過。那時候大家養狗就是為了看家護院,沒有別的需求。無主的狗,沒辦證的狗(90年代後)我們採取的方式是直接絞殺或者棒殺,特別兇猛的用槍殺,當時市民都普遍理解這種行為,也沒人說我們不人道,不維護狗權。作為執法者,法律是以保護人類的生命財產安全為首要任務的。即便是現在,保護狗權也不是執法人員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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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之所以強制辦證,強制遛狗拴繩,強制戴嘴籠等規定推行不下去,最大的阻力不在於養狗的人,而是在於那些靠寵物賺錢的利益團體。以上措施的推行,無疑會加大養狗的成本,會讓養狗的人群減少,損害他們的利益,所以他們才會製造輿論來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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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進行普遍民意測驗,支持城市禁止養狗的人數能佔到80%以上。支持強制免疫辦證的會佔到90%以上。但為何在輿論中,少數“愛狗人士”居然能佔領輿論陣地?關鍵在於“愛狗人士”接受了寵物經濟背後的利益團體的洗腦,他們人數雖少,卻是有共同利益的。而支持強制規範養狗的人數雖然多,但基本都是散兵遊勇,形不成聲勢。所以要徹底治理狗患,要學習80、90年代的“群防群治”,社區成立規範養犬監督小組,監督規範養狗行為,發現無證狗、流浪狗及時舉報及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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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發現流浪狗及遛狗不栓繩不戴嘴籠的情況該怎麼辦?

不用跟狗主進行勸說,如果他能自覺早就自覺了。直接撥打110報警,讓警方來處理。另外還有市長熱線等可以投訴的電話,一定要經常打。讓有關部門認識到狗患已經成為嚴重威脅市民安全的隱患,群眾反響強烈,就會安排相關部門去處理了。全社會形成一種“流浪狗、無證狗、無約束遛狗人人喊打”的聲勢、輔以法律手段去規範養狗行為,這比用異煙肼、木糖醇倒逼狗主遵守規範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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