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哄擡口罩價格被罰款百萬-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案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一些商家藉機肆意漲價、哄抬物價,最近,昆明市官渡區一家藥店就因此付出沉重的代價,收到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出的百萬元罰單。

1月23日,昆明市12358價格舉報平臺接到一條線索,一名市民舉報稱,官渡區星澤園小區嘉禾祥藥房的醫用口罩不僅未明碼標價,還亂漲價,旁邊藥店同類口罩價格是7.5元,嘉禾祥藥房要賣50元。

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價格監督檢查科執法人員許榮新介紹,接到線索後,該局執法人員前往該藥店檢查發現,這家藥店以每個38元的價格購進上海產3M口罩100個,以每個98元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價差率157.89%;以每盒15元的價格購進四川產隨棄式口罩75盒,以每盒68元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價差率353.33%;以10元每包的價格購進江西產一次性口罩30包,以每包25元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價差率150%。這家藥店的行為涉嫌哄抬物價,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當日下午,官渡區市場監管局召開藥品企業提醒告誡會,嘉禾祥藥房所屬公司參加會議並領取了價格提醒告誡書。但此後,該藥店僅下調了3M和隨棄式兩種口罩的價格,且進銷價差率仍達78.94%和220%。

經立案調查,嘉禾祥藥房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的相關規定,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藥店改正其違法行為,並給予其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正常情況下,商品的銷售價格可由經營者自主定價。但在特殊時期,經營者隨意漲價的行為有可能造成恐慌或物資緊俏的情況。”許榮新說。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人表示,特殊時期,商家應履行社會責任,嚴守法律底線,對於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相關部門將一律嚴懲不貸。

【釋法】雲南大韜律師事務所律師郭磊表示,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疫情期間,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也發佈了《關於維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相關藥品及防護用品市場價格秩序提醒告誡書》,督促商家保障疫情相關的藥品及防護用品的市場供應,維護行業價格秩序。

對於哄抬物價的行為,郭磊指出,《價格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屬於不正當價格行為。該案中,涉事藥店銷售口罩的進銷價差率達150%以上,最高的竟然達到353.33%,且經執法人員告誡後部分產品進銷價差率仍達到220%,性質較為惡劣,影響較大,情節較為嚴重,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可以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甚至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律師提醒廣大經營者,切勿在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並有可能受到從重處罰。

李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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