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
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協助執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拒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或協助執行不力,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日,廣西金秀瑤族自治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就因妨礙執行調查被柳州鐵路運輸法院罰款5萬元,並已於2019年8月15日執行到位。
事件起因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間,柳鐵法院就韋某某等38人申請執行柳州市某房地產公司租賃合同糾紛系列案,先後三次向金秀瑤族自治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調查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信息。該不動產中心先後三次向柳鐵法院出具與實際不符或內容自相矛盾的查詢回執,導致柳鐵法院根據該不動產中心寫明無抵押的查詢回執作出裁定,執行提取了案外人的購房款50餘萬元,最後卻因抵押尚未解除無法辦理過戶,被迫全部退回案外人的購房款,造成了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影響案件執行進展。
法 院 裁 定
為維護司法權威,促進金秀不動產中心改進工作作風,2019年7月16日,柳鐵法院依法作出罰款決定書,決定對金秀瑤族自治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罰款50000元,限其在2019年8月9日前交納至柳鐵法院銀行帳戶。2019年8月15日,金秀瑤族自治縣不動心登記中心已主動繳納罰款並賠禮道歉。
強制執行是公平正義的最後保障
執行不到位將導致正義的裁判
無法得到真正的實現
而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協助義務
是執行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節點
必須依法履行
法律義務不可推諉
案件執行不可貽誤
切實解決執行難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
維護法律權威
維護公平正義
人人有責
!!!
圖片源自網絡
來源 柳鐵法院
作者潘亞麗
編輯 農懿楚 陳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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