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31758151號"BESVOL及圖”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231073號
申請人:台州市百思沃文化傳播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委託代理人:亞佳智產(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1758151號"BESVOL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複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複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商標顯著認讀文字差異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關鍵字: 及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