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條旗法律故事續:星條旗保護它的反對者

焚燒星條旗的當事人約翰遜曾經這樣表達他的立場:“焚燒星條旗是因為羅納德·里根再次被提名為總統候選人。無論你贊同與否,在當時不可能做出更強有力的象徵性言論的表述。這是一種公正的立場。我們具有新的愛國主義,並非不愛國。”

對約翰遜的行為,德州刑事上訴法院的無罪判決使美國社會陷入了綿延不絕的自由派和保守派大論戰,而1988年美國總統大選為此展開的主題辯論更是將這場政治論戰推向一個高潮,共和黨候選人老布什就是憑藉在焚燒星條旗案中的保守派立場獲得了社會大眾的支持,從而戰勝了民主黨候選人杜卡斯基。

可惜保守派並沒能乘勝追擊將政治優勢轉化成為法律優勢,在1989年最高法院的司法交鋒中,自由派的觀點佔據了上風。美國最高法院代表多數意見的大法官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約翰遜焚燒星條旗是‘充滿表達要素的’行為,可以適用(憲法)第一修正案。”該修正案的要旨是:“政府不能僅僅因為某一思想本身令人厭惡或是不能接受,就禁止表達這一思想。”

當然,事情並沒有到此為止。相關的民意調查也顯示,“大約70%的受訪者不贊同最高法院的判決並支持修正憲法以禁止焚燒星條旗。在判決做出後的一週內,參眾兩院幾乎全體一致地通過了譴責約翰遜案的決議,並且幾乎一半國會議員提案或聯署提案要求修正憲法以禁止焚燒星條旗。眾議院在做出其決議後,緊跟著用一個特別的通宵會議進行街頭演說,譴責焚燒星條旗的行為。”

美國國會於1989年10月通過了《國旗保護法》,而老布什也隨之提出了 “國會和各州應有權禁止對美國國旗的有形褻瀆” 的憲法修正案。

但由於修憲的努力並未成功,這就讓最高法院得以繼續祭出違憲審查的法寶來捍衛自己的立場——在《國旗保護法》生效的當日,一位名叫艾奇蘭的女子就“以身試法”,在國會山下當眾焚燒星條旗。當她被聯邦警察依法逮捕之後,就將聯邦和《國旗保護法》一齊訴上了聯邦最高法院。

1990年6月,聯邦最高法院再次以5:4的微弱多數判決,宣佈《國旗保護法》違憲,重申“焚旗”這一表達行為受到第一憲法修正案保護的立場。

1994年8月,以“美國軍團”為首的65個愛國民間社團在國會山下莊嚴宣誓,成立美國公民護旗同盟。他們發誓要在全美範圍內進行一場聲勢浩大的遊說運動,促使國會通過這一修正案。48個州的議會通過決議,表示贊同一項捍衛國旗尊嚴的修正案。但最終,護旗修憲的努力始終無法通過參議院這一關。先後五次動議都功虧一簣,儘管屢戰屢敗,但美國公民護旗同盟卻並不氣餒,他們意志堅定並且不乏驕傲地宣稱:“我們將戰鬥至地獄結冰,然後繼續在冰上戰鬥。”


柳葉君簡評:

1. 在美國社會各種形形色色的政治與社會議題中可謂無時無刻不充斥著類似的撕裂:選舉、宗教、種族、移民、女權、墮胎……。我們王委員有本書的名字就耐人尋味——《美國反對美國》。但美國社會處理利益和價值觀衝突的基本邏輯是訴諸一種第三方機制,也就是法律機制。哪怕護旗同盟宣稱:“我們將戰鬥至地獄結冰,然後繼續在冰上戰鬥”,但他們並沒有與價值分歧者之間直接轉化為一種“敵我思維”,動不動就要“社死”他人,而是訴諸一種中間渠道,這樣可以避免社會分歧陷入無底線地對抗思維;

2.在現代社會多元分化的趨勢,對於不同觀點和不同意見,不宜盲目打壓,或者形成二元對立。而是可以訴諸一些“紐結點”的干預去“縫合”社會的對抗性分裂。比如,在經濟政策上相互對立的自由市場派和政府管制派可以通過環保主義的紐結點而被“縫合”在一起;支持墮胎的女權主義者和反墮胎的宗教主義者可以因為反戰的紐結點而被“縫合”在一起;同理,在焚燒星條旗案中“互不待見”的自由派和保守的愛國派卻同時又可以因為對民主和法治的共同信仰而被牢牢地“縫合”在一起。

3.政府行為應當以法律為底線,不能當別人跟你講情懷的時候,你跟他講政治;別人跟你講政治的時候,你跟他講法律;別人跟你講法律的時候,你說法律不是擋箭牌。

4.愛國並不是只有通過歌頌祖國的形式,對批評者也應該有包容態度,以法律為底線,海納百川,有容乃大。

說明:資料文獻來自強世功、洪鴻、翟志勇、林海、任東來、林海等學者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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