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婚”的受害人應採取何種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經人介紹戀愛後結婚

本以為新家庭即將開啟幸福生活

“另一半”卻突然不知所蹤

報案後

更是發現“查無此人”

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處理呢?


被“騙婚”的受害人應採取何種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01 案情簡介


張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曹某,兩人很快就建立了戀愛關係,並於2003年11月登記結婚。就在張某滿懷憧憬開始新生活,建立和和美美的小家庭時,曹某突然不知所蹤,十幾年來杳無音信,下落不明。無奈之下,他起訴至含山法院要求離婚,可是法院送達時卻查無此人,並且經公安機關查詢,在全國人口信息查詢系統裡,並未找到張某提供的身份證號、姓名相同的人。


張某才發現自己掉進了婚姻的騙局裡:曹某是用虛假的身份證件和自己假結婚,然後騙取錢財之後逃走了。並且不能離婚,張某也很是氣憤。在承辦離婚案件法官的指引下,張某又向含山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狀告民政局,要求法院確認結婚登記行為無效。張某認為民政局對曹某提供的身份證件沒有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從而導致自己“已婚”多年。


但民政局辯稱,張某訴訟已經超過了起訴時限,且民政局對婚姻登記申請人身份及材料的審查僅限於形式審查,並不能識別身份證的真假。在提供相關材料的基礎上,婚姻登記程序本身合法適當,並沒有錯誤。


法院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與曹某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因曹某提供了虛假的身份信息及婚姻狀況證明,鑑於當時的審查手段及技術條件,婚姻登記機關無法審查申請結婚的當事人所提交證件的真實性,曹某存在重大過錯。由於曹某提交虛假材料,有違婚姻法的規定,當屬無效行政行為,不受起訴期限限制。據此,含山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涉案結婚登記系虛假身份信息辦理的,判決確認含山縣民政局頒發的涉案結婚登記證無效。


02 案情簡介


2018年8月6日,張某通過“媒人”介紹,在三天後與別國的婁某(女)閃婚,並支付了彩禮及“媒人”介紹費共計26萬餘元。辦理完結婚登記的當天,婁某失蹤了。張某報案後,公安機關於2019年4月將婁某及“媒人”等3人抓獲,並查實婁某3人還利用同樣的手段騙取了劉某、王某的錢財,且婁某使用編造的三個外國虛假身份信息分別與張某、劉某、王某領取了結婚證。


張某持公安機關對婁某等人實施詐騙一案的立案決定書到民政部門要求撤銷婚姻登記,民政部門答覆要解除婚姻關係需通過法院起訴。張某要求解除與婁某的婚姻關係,該如何起訴?


法院觀點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有三種情形,分別為無效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合法的婚姻。無效的婚姻有四種:(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可撤銷的婚姻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本案中,張某與婁某的婚姻不屬於關於無效婚姻規定的四種情形,亦不屬於可撤銷的婚姻。那麼他們之間的婚姻是否屬於合法婚姻?


離婚是合法的婚姻關係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婁某系外國人,編造虛假身份信息,利用婚姻登記機關無專業化審核身份信息的漏洞,與張某進行了婚姻登記,在登記當天逃跑。其利用結婚登記騙取張某財產涉嫌詐騙一案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因此,婁某與張某之間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且婁某婚姻登記的身份信息與公安機關核實認定的婁某真實身份信息不一致,其婚姻登記的身份信息系虛假的身份信息,故婁某、張某之間婚姻登記過程中存在明顯瑕疵。


本案中,婁某與張某的婚姻登記應解決結婚登記的效力問題,而結婚登記的效力問題不屬於民事法律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故張某可以在行政複議的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小貼士


雖然上述案件為解除因“騙婚”而產生的婚姻關係提供了建議,但是由於婚姻關係的特殊性,實踐中對“騙婚”的認定也存在一定難度。為減少此類事件,適齡男女應當在結婚前加強彼此及家庭情況瞭解,不輕信“介紹人”、不輕易支付高額禮金或短期內贈與高額財產。此外,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婚姻登記系統實現了全國聯網,該系統將瞬時在全國數據庫內檢索其當時是否具有有效婚姻關係存續,從而有效杜絕重婚和騙婚情況的發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