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律師的地位,權利,義務,責任

刑辯律師的地位,權利,義務,責任

以下關於刑辯律師最基本的問題。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具有獨立地位:

1、辯護人依法獨立履行職務,辯護人是具有獨立地位的訴訟參與人,依自己意志依法進行辯護活動,獨立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左右。

2、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只承擔辯護職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一般不能揭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3、辯護人依法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人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36、37、38、39、41、45、47、159、160條對辯護人的權利作了詳細規定。辯護人的權利可以分為14種

(一)辯護律師專有:

1、瞭解案件情況權利(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

2、核實證據權(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3、不被監聽權(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4、調查取證權、申請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專有,對不同證人也不同)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保密權(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二)非律師辯護人不獨立享有(需要批准)【律師辯護人不需要批准】

1、會見、通信權【非律師辯護人不獨立享有】

會見的手續:①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②看守所至遲48小時;③三類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偵查期間應經偵查機關批准,並且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2、閱卷權(非律師辯護人不獨立享有)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三)律師辯護人和非律師辯護人平等享有

1、申請調取證據權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2、獲得通知權

(1)偵查終結案件移送情況的通知(辯護律師)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2)開庭相關情況的通知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3、提出辯護意見權

(1)偵查終結前(律師辯護人)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2)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4、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5、拒絕辯護權

6、上訴權(經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7、其他權利(申訴和控告權、獲得相關的法律文書權、申請回避及複議權)

主要包括獲得與其行使辯護權相關的法律文書權,對公安司法人員的違法行為的控告權。

辯護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33、35、40、42、46條對辯護人的義務作了詳細規定

(一)告知義務

1、委託情況告知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2、不在犯罪現場、不負刑事責任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3、重大事項告知(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二)不得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義務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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