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屆民營經濟法治建設峰會檢察機關服務民營經濟典型案例(上)

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不是簡單的經濟問題、法治問題,更是民生問題、政治問題!事關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近年來,檢察機關堅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的重要指示精神,通過依法辦案,公正司法,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現擷要發佈12個典型案例,敬請垂注。


落實刑事檢察政策

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


服務民營經濟11項檢察政策出臺以來,各地檢察機關堅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就提出適用緩刑建議”,讓企業家卸下包袱、輕裝前行。以下4個案例是其中典型代表。


✎ 案例一 額溫儀未按約定交付,是否涉嫌合同詐騙?


✎ 案例二 依法不起訴,挽救11家企業


✎ 案例三 公司無證處置危險廢物未造成汙染後果,檢察官依法作出不起訴


✎ 案例四 企業買賣二手硬盤,貼了打印的標籤,算不算商標侵權?


案例一

額溫儀未按約定交付,

是否涉嫌合同詐騙?


【基本案情】


A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


2020年2月21日,何某、劉某簽訂《協助採購合同》,約定B公司委託A公司採購5000支某品牌醫用額溫儀,總價150萬元,2月26日至29日交貨,交貨延遲或質量問題可協商退款、退貨。A公司收到B公司150萬元貨款後,即向生產企業訂貨並預付貨款125.95萬元。後因疫情期間政府臨時管控額溫儀的主要配件溫度傳感器,生產企業無法按時完成訂單。何某向劉某解釋並承諾補償200支額溫儀。2月28日至3月10日,何某交付給B公司額溫儀約2000支。B公司經抽樣送計量測試機構檢測,顯示溫度偏差較大。3月中旬政府取消管控措施,何某於3月16日前向B公司發送餘下3000多支額溫儀,前後共計5200支。B公司對後面3000多支拒絕收貨。何某提出重新檢測,劉某提出有質量問題且交貨延期,要求退款15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何某同意但表示資金已用於採購,短期內無法退款。後B公司再次電話聯繫,何某未接聽。


【案件辦理情況】


2020年4月2日,B公司派員到公安機關報案。次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何某未採取強制措施,並邀請檢察機關同步介入。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後,提出調查取證建議,查明A公司遲延交貨系客觀原因導致,其在疫情期間曾有多筆類似交易且均已履行完畢。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不屬刑事犯罪,於4月24日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4月27日,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本案。隨後,檢察機關走訪報案單位,進行釋法說理,建議雙方合理協商解決經濟損失問題。


【典型意義】


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嚴格區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界限。具體在合同詐騙罪中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防止客觀歸罪,避免片面關注行為結果而忽略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或者以造成損失後果代替對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二是關於非法佔有目的,可從有無實際履約行為、資金去向、以往交易履約情況等方面綜合認定。三是嚴格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本案中,檢察機關第一時間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從介入偵查到監督撤案僅20余天,增強了監督的及時性,使刑事訴訟對企業的不利影響明顯降低。撤案後,檢察機關上門通報案件情況,針對焦點釋法說理,引導雙方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糾紛、化解矛盾。


案例二

依法不起訴,挽救11家企業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陳某、崔某、吉某等人在獲悉某市農村道路9個標段提檔升級工程的招標信息後,通過楊某等中間人介紹,組織A公司等11家有資質的企業,各自派公司資料員統一製作商務標書串通投標,最終中標2個標段,涉案金額3900萬餘元。中標路段主要由陳某、劉某分包施工。工程於2018年底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


【案件辦理情況】


該案因被實名舉報而案發。2018年6月,公安機關以涉嫌串通投標罪對A公司等11家單位、陳某等30名參與人立案偵查。2020年2月,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A公司、陳某等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涉嫌串通投標罪,但涉案單位和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並不相同,應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區別處理。2020年5月,檢察機關對提出犯意、實際操作、有前科的陳某等6人提起公訴,對僅出借資質的11家串標單位和犯罪情節輕微的24名參與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2020年7月,陳某等6人被法院依法判處拘役二個月至有期徒刑八個月不等刑罰。判決後陳某等6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堅持打擊和保護並重,對於串通投標的提意者、組織者、主要受益者以及職業陪標人、專業居間介紹者,依法從嚴懲處;對於沒有犯罪前科、被動參與陪標、收取少量好處且具有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作不起訴處理,並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加強招投標監管、開展以案釋法警示教育的檢察建議和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相關主管部門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建議。同時,因該案在當地有重大影響,涉案企業和人員眾多,檢察機關通過現場和遠程視頻連線等方式組織了公開聽證,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建議,接受社會監督,慎重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最大限度降低刑事辦案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案例三

公司無證處置危險廢物

未造成汙染後果,

檢察官依法作出不起訴



【基本案情】


唐某系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A公司的經營範圍是三氯化鐵及其溶液的生產銷售,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但不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A公司與其他5家公司合作處理工業廢酸。合作模式為:A公司提供技術工藝和技術人員,5家公司自行購置設備或使用A公司的處理設備,將5家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鹽酸洗液處理成氯化亞鐵溶液,處理費用約為300元/噸。合作期間,A公司共收取處理費用1671.2萬餘元。處理後生成的氯化亞鐵溶液,5家公司免費或以10元/噸的價格處理給A公司,A公司租用專業車輛運回本公司作為生產原料。經鑑定,涉案廢酸液屬於危險廢物,危險特徵為毒性、腐蝕性。


【案件辦理情況】


案發後,唐某主動投案,2019年2月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偵查機關認為唐某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不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情況下,未向行政監管單位申請報備,非法處置廢酸牟利,數額巨大,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於2020年1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委託專家進行環評工藝檢測,確認A公司在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過程中,未造成環境汙染。檢察機關認為,A公司雖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但沒有造成超標排放汙染物、非法傾倒汙染物或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汙染的後果,不能以非法經營罪論處。2020年5月,檢察機關對唐某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積極與行政機關對接,建議主管部門給予A公司、唐某等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對本案行為人非法經營危險廢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作實質性判斷,其雖然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但不具有違法造成環境汙染情形的,不能簡單以非法經營罪論處。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有嚴重汙染環境的才按照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雖依法不作刑事犯罪處理,但仍應根據《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四

企業買賣二手硬盤,

貼了打印的標籤,



【基本案情】


王某系A省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電子元器件的銷售、維修等業務,王某在B省、C省等地成立了經營範圍相同的關聯公司。


王某幾家公司的具體經營內容和模式為,B省公司負責低價回收舊的服務器、硬盤等電子產品硬件,A省公司和C省公司負責測試,測試後發現能夠正常使用的,進行數據清除和外觀清潔處理,後裝箱包裝,在包裝箱上粘貼自行打印的含有原品牌LOGO的黑白標籤,最後以二手商品對外銷售。舊商品上原有的商品標貼、防偽貼等保持原貌,不作處理。


【案件辦理情況】


本案因有關公司舉報案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將王某及公司員工共28人抓獲,並於2018年12月刑事拘留。公安機關認為,王某等28人的行為違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於2019年1月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王某等人在收購和出售二手商品過程中,沒有證據顯示其在商品上冒充他人品牌,也沒有將舊商品翻新作為新商品出售,其在外包裝上使用原品牌LOGO標籤主要起到的是標識區分作用而非假冒註冊商標,故認定王某等人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於2019年1月對王某等28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典型意義】


經營二手商品是否涉嫌違法犯罪,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進行客觀認定。對於只是銷售二手產品,沒有翻新、改造、冒充他品牌等行為的,屬於原產品的自由再買賣行為,不涉及商標侵權,亦不涉嫌犯罪;對於收購二手產品,改變其外觀、功能、結構後再出售的,應根據改變程度,看是否侵犯他人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判斷是否合法。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走訪公司,實地查看工作流程,深入瞭解經營模式,進一步查明基礎事實,最終按照罪刑法定原則認定其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充分保障了涉案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也為同類企業正常經營提供鏡鑑。


堅持不枉不縱

依法開展立案監督


堅持少捕慎訴,嚴格區分刑事犯罪和經濟糾紛界限,對不該立案的涉民營經濟案件依法監督撤案,對侵犯民營企業權益的案件依法監督立案,增強民營企業家的法治獲得感。同時,針對辦案中發現的企業經營管理漏洞,積極制發檢察建議,促進民營企業家依法辦事、守法經營。以下4個案例是檢察機關依法開展立案監督的典型代表。


✎ 案例五 刑法的歸刑法 民法的歸民法,一枚公章的真假之爭


✎ 案例六 大額透支信用卡逾期未還,是否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案例七 更改產品標準未備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 案例八 98根電線杆被推倒,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


案例五

刑法的歸刑法 民法的歸民法,

一枚公章的真假之爭


【基本案情】


2008年,A公司向某市某區法院訴請B公司支付共同承攬的項目利潤分成,並出示了約定平分利潤的《聯合投資協議書》。B公司負責人薛某偉辯稱該《協議書》系偽造,所蓋的公司公章系A公司薛某鑫私刻。2010年1月11日,區法院結合全案證據認定B公司存在非備案公章,判決支付A公司項目分成款。至2015年,此案歷經數次一審、二審、再審程序,法院均判決A公司勝訴,並執行部分款項。2015年9月,B公司薛某偉在第三次再審期間以其公司印章被偽造向某區公安分局報案,某區公安分局於2016年1月10日立案偵查,但一直未偵查終結。因刑事案件久拖不決致使民事程序無法順利進行,某中院作出撤銷民事判決、駁回起訴的再審裁定,且執行程序被裁定迴轉;2018年3月,薛某鑫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被採取限制消費令。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2019年2月,A公司薛某鑫以B公司薛某偉隱瞞事實、騙取刑事立案為由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撤案。


調查核實。檢察機關依法開展瞭如下調查核實工作:第一,調取原始章樣重新委託鑑定,確保鑑定意見可採。第二,複核言詞證據,證實薛某偉存在私刻公章的可能性。第三,調取關鍵書證並鑑定,證實薛某偉報案時隱瞞重要事實以騙取立案。第四,排除他罪可能,查明本案已超過追訴期限。


監督意見。區檢察院以本案不符合立案標準為由監督公安機關撤案。2019年5月13日,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同年6月17日,針對怠於偵查造成嚴重後果等偵查違法行為,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並公開宣告。


監督結果。2019年5月29日,公安機關撤銷了B公司被偽造公司印章一案,並於7月19日將整改措施及效果書面函告某區檢察院。薛某鑫已向某區法院另行起訴。


【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中已經敗訴或即將敗訴的一方當事人,為謀求不正當利益,惡意通過刑事立案,企圖阻斷對己方不利的民事裁判結果出現,嚴重干擾涉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檢察機關通過開展獨立調查核實工作,查明案件事實,依法監督偵查機關撤案,切實維護受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案例六

大額透支信用卡逾期未還,

是否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基本案情】


林某某系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了公司在日常經營中的結算便利,以個人名義在銀行申辦了一張信用額度為人民幣100萬元的信用卡。經透支消費,共計拖欠70餘萬元未歸還。銀行多次催收後,林某某與銀行簽訂了還款計劃,但未按計劃還款。銀行報案後,林某某四處籌錢將欠款還清,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在與本地區公安分局定期召開的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通報會中,某地檢察院瞭解到林某某信用卡詐騙一案,後經提前介入偵查發現,公安機關對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某不能還款的原因未進行取證,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不足。某區公安分局認為,林某某透支消費出現逾期後,經發卡銀行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根據司法實踐應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引導取證。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及時補充信用卡主要消費對象以及公司股東、財會人員的證言,查清透支消費主要用於公司經營活動;收集證實公司承接大型BT項目,但因工程拖延時間較長,導致資金週轉困難等證據;調取申領信用卡的書證材料,證實林某某申領信用卡時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


監督意見及結果。某區檢察院認為,林某某申領信用卡時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透支款項大多用於公司經營,未及時還款系因公司經營困難的客觀原因所致,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隨後,該區公安局決定撤案。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時,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切實保護民營企業主的合法人身財產權益。認定信用卡詐騙犯罪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同時,檢察機關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責任,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引導民營企業經營者依法辦事、守法經營。


案例七

更改產品標準未備案,

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某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對某摩托車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的1臺正三輪摩托車的軸距與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時提供的樣品不一致,亦不符合其合格證上明示的企業標準,為不合格產品。同時,認定該公司已經銷售31臺上述不合格產品,銷售金額為16.6萬餘元。據此,該局以涉嫌犯罪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公安機關以該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摩托車公司認為其生產正三輪摩托車的行為不屬於刑事犯罪,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


調查核實。檢察機關受理後,主動向行政機關調取了物證、書證、詢問筆錄等證據並聽取行政機關意見;引導偵查機關赴福建、江西、湖南等地對多名關鍵證人及涉案公司的代理商、經銷商進行了詳細取證;就有關專業問題諮詢行業專家及行業協會意見。辦案查明,正三輪摩托車產品的軸距無國家標準,該公司制定了企業標準,在生產過程中根據客戶反饋情況及專業技術人員意見,適當加長了車輛軸距,但沒有及時修改企業標準,導致行政機關認定相關車輛為不合格產品。目前,未收到已售車輛出現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反饋。


監督意見。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涉案公司根據客戶要求對生產的正三輪摩托車的軸距有所調整,但調整幅度較小,無證據顯示調整對車輛的質量和使用性能產生了影響,不能直接將此類產品認定為刑法上的“偽劣產品”。客觀上,涉案公司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涉案公司對車輛軸距的調整雖有不規範之處,應進行行政處罰,但不能評價為刑事犯罪。


監督結果。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並書面反饋審查意見。公安機關於收到意見後第二日撤銷案件。


案後跟蹤。檢察機關向涉案企業提出5條檢察建議。涉案公司根據建議立即停止生產“超標”車輛,並對已售同類車輛進行召回整改處理,重新擬定產品研發流程,對相應的企業標準進行了修改和備案。2020年3月,檢察機關對該公司進行回訪,公司運營狀況良好,擬於年內完成上市。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對民營企業因經營不規範所引發的問題,必須以歷史和發展的眼光客觀看待,注意從法律和政策層面準確把握、準確區分企業行政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的界限,防止不當擴大打擊面,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發展。


案例八

98根電線杆被推倒,

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某建築公司承建通訊公司信號塔供電線路建設工程,該工程土地的使用權為某擔保公司所有,建築公司在未獲得擔保公司許可和相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便在土地上架設電線杆。2019年10月27日,擔保公司在進行清淤作業時,發現架設電線杆妨礙清淤,在向相關行政部門詢問得知架設電線杆並未經審批後,為排除妨礙、方便清淤作業,將已架設的電線杆拔除。拔除過程中,造成了部分電線杆斷裂。當日,某建築公司到公安機關報案:該公司架設的數十根電線杆被推倒,造成財產損失。公安機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2020年1月9日,檢察機關收到某擔保公司提交的立案監督申訴材料。


調查核實。按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並調取案件卷宗,全面審查證據。經調查核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曾批准某通訊公司架設信號塔,但所佔用土地屬建設用地,還需經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審批。某通訊公司在未經審批,也未徵得擔保公司同意的情況下,便讓建築公司架設電線杆。擔保公司為保證清淤工作開展,在尋求政府協調未果的情況下,將電線杆拔除。


監督意見。

檢察機關認為,擔保公司主觀上無毀壞財物的故意,該私力維權行為雖然不當,但仍屬於民事行為,不應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犯罪。2020年4月7日,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


監督結果。2020年4月8日,公安機關撤案。


【典型意義】


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主觀上須有毀壞財物的故意。本案涉事企業雖然給對方造成一定財產損失,但其目的是排除作業障礙,主觀上並不具有損毀財物的故意。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本案不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要件。某通訊公司私自架設電線杆的行為侵犯了擔保公司對土地的使用權。擔保公司自行將電線杆放倒,是依靠私力排除妨害的自救行為,仍屬於民事糾紛。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公安機關撤案並進行釋法說理,促進涉事雙方就相關賠償和施工安排達成一致意見,事件得以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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