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知識產權侵權現象愈演愈烈,其中的激烈程度堪稱“神仙打架”。“騰訊訴奇虎360侵權案”“喬丹商標爭議案”等典型的知識產權案件都留下了“公證”深深的烙印。
在知識產權的“爭鋒”中,主動向“知產毒瘤”亮劍才能走得更遠。如今,很多公司已有意識地在事前運用“公證”利器進行知識產權維權,在知識產權註冊登記前,先利用公證來固定事實。
漲見識了,原來公證在知識產權維權的事前就能發揮作用,真的周到!
其實,公證在知識產權維權的事前、事中、事後都能全程介入,可以說是知識產權的“貼身保鏢”。
公證全程介入、火力全開
事前:權利人可以利用公證對自己所擁有的知識產權進行預登記,以證明自己是權利的所有者。
案例
A公司是某知名淨水器品牌的合作供應商,致力於產品升級版的研發。可科學技術更新快,也給他們帶來了知識產權的難題:申請專利所需時間較長,未等批准,產品就已經更新換代了。
A公司轉而向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證明自己擁有並使用新技術,以防以後被判定侵犯他人專利。公證人員完成保全證據後出具了公證書。有了公證書當“護身符”,一直以來沒有被他人追究“侵權”,也不用跟申請專利一樣公開技術秘密,防止了同行違法抄襲。
事中:當權利人發現權利被侵權時可以利用公證及時固定證據,以防證據被修改或被消除。
事後:若依然發生糾紛公證仍可以介入調解,各方所達成的調解協議還可再次付諸公證,並可依法對滿足條件的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即使調解不成,在訴訟中公證機構所出具的公證文書還能作為證據幫助權利人主張權益。
可是知識產權侵權蒐證渠道這麼多,憑什麼我要選保全證據公證呢?
一般來說,知識產權侵權證據蒐集和固化的途徑有三種:自行蒐集、法院證據保全、公證保全。與其他兩種方式相比,公證保全有著更大優勢!
“證據之王”可不是吹的
眾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都賦予了公證證據以“證據之王”的地位。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否則由公證機構經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應當被法院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這也是其他取證途徑所無法比擬的優勢。
案例
C公司簽約了大量網絡作家,在自行搭建的小說平臺上傳了海量原創網絡小說,部分小說點擊數破10億。巨大的流量使其實公司眼紅。在未經C公司授權的情況下,C公司平臺上的原創小說,就被多家公司上傳到各自的閱讀平臺上。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C公司到某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為後續訴訟保留證據。C公司拿著公證書,先後與幾家侵權公司協商維權,並將協商未果的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審理時採信了公證書,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其他幾家公司也陸續將爭議內容作了下架處理。
通過實踐證明,經公證機構收集、固定和保存的證據,更能展現證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全面性,讓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解決糾紛中搶佔先機。
除了保全證據公證外,公證在知識產權維權方面還有別的招嗎?
當然有!除了保全證據公證之外,還有主體資格/證書公證、聲明/授權(委託書)/合同公證、域外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公證,將你的維權之路安排得明明白白!
公證當“保鏢”,維權路上走得遠
由於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易逝性等特點,在舉證方面比較困難。而公證證據效力高,申請簡便、啟動迅速,有利於法院公正、高效地審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也在很大程度上幫助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外,由於保全證據公證具有隱蔽性,公證人員進行公證時可以隱瞞身份完成取證過程,不容易打草驚蛇,能夠完整保留證據。
來源:南海公證處